2.和諧社會建設要形成與利益分配結構相一致的、合理的社會成員構成結構
首先,需要逐步建立能夠廣泛容納社會成員的現代職業體係。中國農民總體上說還是遊離在現代職業體係之外的社會群體,容納廣大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是一個最主要的途徑。另外,要建立宏大的社會工作者隊伍,促進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慈善、殘障康複、優撫安置、衛生服務、青少年服務、司法矯治等社會服務機構中,從事專門性社會服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也包括非專業化、半專業化)隊伍的發展。
其次,發展中間階層。兩極分化的“葫蘆型”的社會成員構成結構不利於社會和諧。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形成中等收入層為大多數的“橄欖型”社會成員構成結構,把社會分化、社會差別控製在適度的範圍,使各個社會成員都能享受到發展的成果。目前,對我國中間階層的社會功能,仍有學者提出不同觀點。李培林等人的研究發現,中間階層的社會態度居於明顯的一致性,但卻表現為“社會滿意度較低、社會公平感不高和強烈的對未來社會衝突的預期。換句話說,他們的社會態度表現出與中產階層社會穩定器假設相反的特征”。這一發現表明,對現階段中國的中間階層這一複雜矛盾體的判斷,還需更進一步的研究來驗證。
3.和諧社會要建立結構合理、功能協調的社會組織體係
在一個正常的社會中,社會結構應該是多元化的,多元的結構所承擔的社會功能是有所不同的,並在功能上有所互補。即社會組織體係由社會三大部門構成。一般地說,在一個結構多元的社會中,至少應當有如下三種力量在起作用:市場的力量、政府的力量和文化的力量。在西方,文化的力量又包括輿論與教會。在一個相對複雜的社會中,分化的結構分別承擔不同的功能,同時又能夠在功能上互相配合,是一個社會有序的基礎。否則,就會造成社會生活的紊亂。所謂社會三大部門是指現代社會日益分化為三個既相互關聯又彼此獨立的領域。第一,國家或政府或政府組織,也叫公共權力領域,通常叫社會“第一部門”,它們屬於政治領域;第二,市場或營利組織,也叫私人領域,屬於經濟領域;第三,社會組織,也叫公共領域,即通常叫做“第三部門”,它們屬於狹義的社會領域。相對於政府組織,它是非政府組織(NGO)。相對於營利組織,它是非營利組織。比如,在收入分配問題上,市場在社會分配中起的是擴大差距的作用,這是為市場的性質以及所承擔的功能所決定的,否則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就沒有動力。而政府的作用是在於利用行政的手段調節由市場造成的過大的收入差距。文化則需要具有相當的超越性,它不僅要維護正義與公平,而且要提倡對物欲的超越。正是這三個係統的不同取向的功能造成了社會整體的和諧。但在我們的社會中,各個領域之間的交往關係和交往原則往往混淆、錯位。常常是在一個中心之下,不同結構體的功能取向高度趨同,並由此造成功能的變形與扭曲。市場機製在不斷拉開差距,政府在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文化則在對大款頂禮膜拜。於是,就造成了個人收入分配的全麵混亂,各階層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