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概述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66、67、68條的規定,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當事人可以根據對方違約的不同情形,選擇適用不同的抗辯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含義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根據是雙務合同的牽連性,即在雙務合同中,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牽連性包括三種形式:發生上的牽連性,即一方的給付不發生時,相對人的對待給付義務也不發生;存續上的牽連性,即當事人一方的債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債權人也免除給付義務;履行上的牽連性,即雙方所負的給付義務互為前提,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則上相對人也不履行。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雙方當事人須處於互為債務的同一雙務合同中
首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其次,當事人互負的債務應基於同一雙務合同;第三,互負的債務之間應有對價關係。所謂的對價關係並非指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客觀上具有同一價格,而是指主觀上互相依存,互為因果,一方的債務與另一方的債務之間互為補償性質,彼此互為代價。
2.雙方當事人的債務須同時履行
雙方當事人互為的債務,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或交易習慣,並沒有先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沒有先後順序之分,應當在合理期間內互為履行,此期間很短,但也不是指分秒不差的同時履行,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是同時履行,但也很難保證分秒不差。
3.雙方債務必須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製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隻要雙方的債務同時到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4.對方當事人必須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約定履行債務
當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約定履行債務時,才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如果相對人履行了自己債務時,同時履行抗辯權就消失了。而在當事人向相對人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經履行債務,如果自己未履行的,相對人也可以因此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從而拒絕履行債務。
5.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是可能的
同時履行是以能夠履行為前提,如果相對人所負的債務已經喪失了履行的可能性,雙方債務同時履行的目的不可能實現;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而相對人因過錯不能履行其債務,則隻能按債務不履行而請求補救而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如果因不可抗力發生履行不能,則雙方當事人將被免責。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具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而產生使對方請求權延期的效力。一方當事人在相對人未及時履行債務時,可以暫時不履行自己的債務;但在相對人提出履行時,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告終止。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以明示為限,且由當事人自己作出,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