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合同的履行3(2 / 2)

三、先履行抗辯權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含義

先履行抗辯權又稱為違約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對方的不履行行為,拒絕對方當事人請求履行的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雙方當事人須處於互為債務的同一雙務合同中。

2.雙方當事人的債務有履行先後順序。先履行抗辯權是按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交易習慣確定的。當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未按約定履行時,後履行一方就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因此,後履行債務人才是先履行抗辯權的權利主體。

3.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約定履行債務。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實質上是對先履行一方違約的抗辯,是在不終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後履行一方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可以降低成本。如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後付款”或“先付款、後交貨”,都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4.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是可能履行債務的。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先履行抗辯權也屬於延期的抗辯權,不具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隻是後履行一方當事人暫時拒絕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履行請求。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債務,則先履行抗辯權就消滅,後履行一方應當履行合同債務。如果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四、不安抗辯權

(一)不安抗辯權的含義

不安抗辯權,又被稱作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相對人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雙方當事人須處於互為債務的同一雙務合同中。

2.先履行債務一方當事人享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的權利人是先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在相對人處於不能履行其債務時,暫時中止自己履行債務。

3.須有確鑿證據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先履行債務一方當事人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後履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能按約履行債務,導致先履行債務一方當事人的債務無法實現,則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4.後履行一方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履行一方提供適當擔保,先履行一方的債權就不會受到損害,那麼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中止合同的履行是不安抗辯權的主要效力,因此,不安抗辯權人不享有同時履行或提供擔保的請求權。先履行一方有權中止履行,但同時應負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如果在中止合同履行後,後履行一方在一定期限內沒有恢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且未能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方有權解除合同,以保護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