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紀檢監察隊伍的現狀(1 / 3)

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隊伍,是維護黨的紀律和政府的各項法規,保證各級黨組織和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正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監督和實施黨紀、政紀和各項行政條規、製度的專職機構。不斷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建設,努力提高這支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是進一步搞好反腐敗工作,為西部大開發創建優良的投資軟環境,進一步推動經濟工作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沿著正確的方向順利前進的組織保證。

我國的紀檢監察隊伍,是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中逐步誕生、發展和建設起來的。雖然幾經變化,而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紀檢監察機構還被取消,但黨的紀檢監察機構和紀檢監察隊伍,基本上是隨著黨的事業的發展和壯大向前發展的。在不同的曆史時期,這支隊伍為純潔黨的幹部隊伍,加強黨的思想作風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順利貫徹執行,促進各項中心任務的完成發揮了十分重要的積極作用。

(一)黨的紀檢監察隊伍的建設和發展

在中國共產黨成立之初,黨內沒有專門的紀檢監察機構和人員。隨著黨員隊伍的壯大和革命事業的發展,加強黨內紀律的問題突出地提到了黨的議事日程上。1927年黨的五大召開前夕,全國黨員人數已達5萬人以上,鑒於違反紀律的問題時有發生,而“黨內紀律又非常重要”,因此,黨的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並通過成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同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在黨的章程中增設了“監察委員會”一章,規定“在全國代表大會及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

1928年7月,黨的六大取消了“監察委員會”,改設“審查委員會”。黨的六大通過的黨章中規定:“為監督各級黨部之財政、會計及各機關工作之工作起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省縣市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和省縣市審查委員會”。至此,我們黨在縣以上黨的機構中,都普遍建立了專司紀律監察的工作機構。1934年1月,在黨的六屆五中全會上,選舉產生了中央黨務委員會,並決定在中央監察委員會未成立之前,其職能由中央黨務委員會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了更好地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和各項具體政策,保證黨的決議能夠正確貫徹實施,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作出《關於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55年3月31日,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了《關於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代替原來的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1956年9月,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新的黨章。新黨章規定:中央監察委員會由中央全會選舉產生。因此,黨的八屆一中全會重新選舉產生了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1962年9月,黨的八屆十中全會作出了《關於加強黨的監察機關的決定》,加強了中央監察委員會的領導力量,委員則由原來的21人增至60人。

“文化大革命”期間,黨的紀檢監察工作被全盤否定,在1969年黨的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取消了黨的監察機關的條款。因此,在“文化大革命”中,黨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均不複存在。

1977年8月,黨的十一大通過的黨章重新恢複了設置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條款。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選舉產生了由陳雲等100人組成的新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也按規定選舉產生。在撥亂反正、平反冤假錯案、恢複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方麵,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後,黨的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力量越來越強,機構越來越健全,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在前進的道路上得到順利發展。

1979年1月26日,重新恢複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發出了《關於工作任務、職權範圍、機構設置的規定》,對紀委的工作任務、工作製度、主要職責作了明確規定,辦事機構則設定為一廳四室:辦公廳、研究室、紀律檢查室、案件審理室、來信來訪室。1980年2月22日,經中共中央同意,將省、市、自治區以下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關係,由同級黨委領導改為由同級黨委和上級紀檢機關雙重領導,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派駐的紀檢組,也采用這種雙重領導的原則。1983年3月,中央紀委發出通知,對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構的設置,作出了具體規定。隨後明確“省、地、縣一級紀委的書記,應是同級黨委副書記一級的幹部,紀委副書記應是同級黨委部長一級的幹部,常委應是同級黨委副部長一級的幹部”。1989年,中紀委和國家機構編製委員會發出通知,提出省一級紀委機關編製標準為70耀100人,比1955年製定的編製有了大幅度提高。1993年2月,黨中央和國務院決定:中紀委和監察部合署辦公,合署後中央紀委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對中央全麵負責;監察部屬於國務院序列,接受國務院的領導。地方各級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委合並後,則由所在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雙重領導。此後,黨的紀檢監察機構一直按照這一領導體製進行工作。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和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通過的《黨章》進一步明確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紀檢機關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