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亞裏士多德的邏輯學(1)(3 / 3)

然而,兩千多年前就已存在的亞裏士多德的學說雖然超越了他所有前人的研究成果,卻無法永遠在時間的流逝中保持這種優勢,尤其在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相繼迅速發展的今天更是如此。

三、範疇與語言

範疇學說的製定是亞裏士多德的功績之一。它的地位在於,使這門學問和概念判斷一樣,從思維的形式進而涉及到思維的內容中。他開始使用種、屬、共相、個體這些概念。對亞裏士多德的“範疇”,羅素給以了有限的評價,他認為“範疇”在亞裏士多德乃至後來的黑格爾和康德那裏都是一種不可知的空泛玄虛理論,沒有明確的觀念。

相、種、存在的各種範疇和本質的規定是《範疇篇》主要涉及的內容。它們可以用來對現存物質世界進行分類,述說其本質性也可被用來描述一般性質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概念。

語言的形式首先被亞裏士多德討論。在《範疇篇》中,亞裏士多德規定的述說形式包含“定義”和“說話”兩部分,它不僅被用來表達一定的概念,還用來說明“一個主體而絕對不會存在於主體”的內容。亞裏士多德據此將語言的類別分為簡單和複合兩種,簡單的語言如“人”、“奔跑”;複合的語言如“人奔跑”。簡單的語言本身就存在於事物之中,是事物主體但非個性的性質之一;複合的語言是獨立於事物主體之外的主觀加以聯係的關係。在亞裏士多德看來,語言相似於柏拉圖論及的理念,與事物聯係卻又可以單獨存在而發揮作用。

然而,語言並非理念,它不是事物固有的原型,也不是惟一不變的永恒存在。

亞裏士多德認為,在語言中,有些事物可以述說一個主體,卻並不依存於一個主體。例如,“人”能述說某一個別的人這一主體,但並不存在於這一主體之中。有些事物則存在於一個主體之中,但並不能述說一個主體,他所謂的“依存於一個主體”,是指離開了主體便不能存在。例如,某種語法知識就存在於心靈這種主體之中,但並不述說一個主體。再如,顏色“白”、“黃”存在於事物這一主體中,但並不能述說一個主體的本質特征,而隻能作為屬性的描述。有些事物不僅述說一個主體,而且還存在於一個主體之中,如“知識”既存在於心靈這個主體中,而且還述說“語法”這個主體。有些事物既不存在於一個主體中,也不述說一個主體,如某一個別的人和個別的物。這樣的事物既不存在於一個主體中,也不述說一個主體。一般說來,個體和在數目上單一的事物決不可能述說一個主體。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並不妨礙它存在於一個主體中,因為在心靈這個主體中就存在某種個別的語法知識。

另外,賓語的所有屬性也就是主詞的屬性。當用一事物來表述作為主體的另一事物時,一切可以表述賓語的事物,也可以被用來表述主體。例如,“人”可以表述某一個別的人,“動物”可以表述人,所以“動物”也可以被用來表述某一個別的人,因為這個個別的人既是人又是動物。當一些種類是並列的並且有所不同時,屬性在種類上也會有所不同。例如“動物”和“知識”這兩個種類。動物的屬性是“有腳的”、“雙足的”、“有翼的”、“兩棲的”。但這些並不是知識的屬性,因為一種知識和另一種知識的區別並不是以某一特定的賓語來確定的。假如他們之間共用某一屬性,則較大的種類可以表述較小的種類。例如都可以共用“有靈魂的”這一屬性作為特征描述人和大部分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