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亞裏士多德的邏輯學(2)(2 / 3)

存在和本質在質量的關係中是第一位的,同時也必然包含著偶然因素。

四、關於實體

實體是亞裏士多德關於範疇描述最重要的部分。在他的思想裏,實體是一個涵蓋極廣的詞彙,它的意義往往限製在形而上學上,特別是使人懷疑為考察方便把理念影響帶到了純哲學的思辨中,實體被他分為第一實體和第二實體。本小節對此進行了詳細的例證分析。

關於範疇的描述中,最重要的就是實體。在《形而上學》中,我們已經了解了關於其形式上的描述。至於邏輯學上的意義,亞裏士多德把它看作為一種重要的思維動機。在《工具論》中,它接近於本質的概念,既是不能以述說主詞而且也不出現於主詞的東西——當描述一個事物的時候,盡管它是主詞的一部分,但卻不能脫離主詞而單獨存在,即為“出現於主詞”。亞裏士多德認為,實體分為第一實體和第二實體。所謂“第一實體”,即在最嚴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義上說,是既不述說一個主體,也不存在一個主體之中,如“個別的人”、“個別的馬”。而人們所說的第二實體,是指作為屬而包含第一實體的東西,就像種包含屬一樣,如某個具體的人被包含在“人”這個屬之中,而“人”這個屬自身又被包含在“動物”這個種之中。第一實體屬於邏輯的存在,它是與它的實際存在對立的本質,這個“實際存在”在邏輯裏麵隻是單純的可能性。在因果範疇中,第一實體在第二實體中的存在是一種反射的存在,獨立的第二實體本身是另外一個存在。但亞裏士多德又說:“在理性裏麵,第一實體既是第二實體的存在,也是第一實體本身的存在,並且第一實體本身代表著實體的存在。”

在邏輯學中,亞裏士多德對實體的進一步描述,是對他的“思維即高等形式的存在”理論進行解說的深入嚐試,因為要想更好地支持形而上學的觀點,就隻有在具體的思維能力中確立形式的地位。

由此可知,當一個事物的名稱和定義被實體述說時,其種屬也一定能被表述,例如“人”這個實體,既可以說明具體的人,也可以說明人的綜合類屬,並以之作為具體的人的表語。對於實體而言,當它表述具體事物的時候,就必然存在著不同的歸屬,如某個具體的人既是人又是動物,而屬的名稱和定義都能夠表述一個實體。大多數存在於一個實體中的事物,無論其名稱,還是其定義,都不能表述一個實體。例如“白”、“黑”都能表述一個人的膚色,它們必然存在於事物內部,卻不可能完全代表事物。一件事物必然能找出它特色的一麵,但是否存在著一種本質能像亞裏士多德所說的存在於事物內部,又能代表事物本身,這還是一個問題。有時在實體中,第二實體是可能性;第一實體是存在;在描述中,同時存在第一實體和第二實體,但第一實體的前提之一是第二實體,第二實體的設定是第一實體。

亞裏士多德認為,實體是一個涵義極廣的詞彙,在形而上學上限製了它更多的意義,而不是實踐操作上,尤其是使人懷疑為了考察而把理念的影響帶到了純哲學思辯中。他把不允許有矛盾的原則看成是邏輯思維的最高原則,也說“第一次序的實體(第一實體)隻能有一個稱謂,不可能既是這件東西,又是那件東西(同一種東西)在同一意義上不可能既具有又不具有同一性質”,然而我們今天所了解的是,一個具體的事物有時和一個種屬並不是一件事情。更可能的是,它兼而多種性質——除非它像柏拉圖“理念”一樣是固有不變的。所以,第一實體的通用性也不能令人滿意,例如,我們說“亞曆山大”,必然有這樣一個人,他做了一個偉大的創舉,生活在一段不平凡的時光中,建立了一個疆域龐大的帝國,他是馬其頓人,腓力二世的兒子,年輕的王子,赫拉克勒斯的子孫……但這些都不是固定不變的,因為他本身就是一個“曾經”出現的問題,然而在描述上不存在第一實體和第二實體的問題,我們所關心的隻是“亞曆山大”所經曆的事,脫離了這些事和本人的特征,“亞曆山大”就變得毫無意義;另外,我們也必須接受一個事實,即“亞曆山大”所經曆的事要比他本人更具有實際價值,在我們說“亞曆山大”的時候,必然是有一些事情發生在他身上,這樣才使人感覺這個人曾經出現過,所以他本人(第一實體)實際上並不比他的定義更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