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了解到,代稱詞不一定隨著語性發生變化而變化,例如“河馬”、“鱷魚”,它們的謂語絕對不是“馬”和“魚”,要想表達出某一邏輯的結構,如我們在初等物性詞中發現的狀態是可能的事,如果這種物性詞隻依附於其結構中的某一詞性,則沒有什麼意義。亞裏士多德在論證的適用性問題上說,對於三段論及其他一切推理證明方式,其結構和內涵要麼是普遍的,要麼是特殊的;或者要麼是肯定的,要麼是否定的,絕對不能是混同的,因為從個性過渡到共性不是一兩個例證可以解決的。作為一個基本的例證,在考察的第一步裏,我們應該提及所謂理性辨證的問題,即解釋思維規律在各種不同的文化中的廣泛分布的問題。實際上,從巴門尼德開始,希臘理論家們顯然是要認識到應該設計一種規律來防止前提和定義的混用——這在畢達哥拉斯學派那裏曾經是個大問題,柏拉圖做得也相當不好。伊壁鳩魯及其斯多噶學派(後來又有許多邏輯分析學家加入),曾試圖通過訴諸“恒有的物性”,來解釋這些規則,特別是找到一種萬有的直接證明以及歸謬法方式,但諸如此類的解釋也隻能是樸素的或普通的解釋。然而事實證明,正如亞裏士多德所說:“個性和共性均是必須的,我們考慮普遍的和特殊的證明。搞清楚這一問題後,再討論直接證明和歸謬法。但有的時候,可以使我們獲得更多知識的證明即是更好的證明。因為這是證明的特長,並且我們借助事物自身認識某個特殊事物比借助他物認識它時可以獲得更多的知識,所以學者們往往認為特殊證明較好些。”他舉例說,如果我們知道哥裏斯庫是個有教養的人,而不僅是知道某個人有教養,那麼我們對“有教養的哥裏斯庫”就是有更多的知識。但首先這就是超過了三段論可以證明的簡單範疇,因為“有教養”在普遍性上不是一個具有衡量標準的問題。我們一定要知道“教養”的內容是什麼,及衡量“教養”本身是否屬於知識,如此才能使“教養”發生作用,因此,亞裏士多德實際上犯了邏輯概念混淆的錯誤。
對三段論中概念的使用,尤其是涉及到特殊與普遍的問題,亞裏士多德做出了一些規定。首先,三段論用於表明不是某個特殊事物而是其他事物有一個既定的屬性的普遍證明上。例如,它不指明等腰三角形,因為它是等腰三角形,所以有一個既定的屬性,而是因為它是一個三角形;相反,特殊證明卻指明正是事物自身具有這個屬性。所以,如果借助事物自身指明事物中的證明是較好的證明,而特殊證明比普遍證明更具有這種性質,那麼,特殊證明也就比普遍證明更優越。三段論便隻是在給出“並不特殊的條件,才可用於特殊的情況”。第一種論證既可應用於普遍證明,同樣可應用於特殊證明。如果“內角之和等於兩直角”這一屬性不是作為等腰三角形而是作為三角形的一種形狀,那麼,知道這個形狀擁有這種屬性是因為它是等腰三角形。總而言之,如果一個屬性不屬於作為三角形的主體,但屬性卻被證明屬於主體,那麼這便不是證明。但如果它確實屬於作為三角形的主體,那麼,知道這種屬性屬於這種主體的人便具有更豐富的知識。如果“三角形”是個廣義詞,具有一個不變的意義,那麼,“三角形”一詞便不是歧義的。並且如果“其內角總和等於兩直角”這一屬性屬於一切三角形,那麼是作為三角形的等腰三角形,而不是作為等腰三角形的三角形才擁有這樣的角。因而,知道普遍的人比知道特殊的人具有更豐富的知識。由此可知,特殊證明低於普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