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北少數民族特色商貿(1 / 3)

西北地區是少數民族相對集中的區域,中國五個一級行政自治區中就有兩個在西北地區,陝西、甘肅、青海也居住著大量回族、蒙古族、藏族等少數民族。

民族貿易是西北民族地區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聯結工業和農業、城市和鄉村、生產和消費的紐帶,也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同各少數民族進行經濟聯係的紐帶和發展繁榮民族經濟的紐帶,是實現國家民族政策的重要手段。在西北地區經貿發展曆程中,少數民族特色商貿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西北少數民族地區的貿易呈現出鮮明的民族特色和長足的發展前景。

西北民族地區商業貿易的基本職能在於組織社會主義商品流通,為擴大社會主義再生產服務,為提高各族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服務。同時,我們還應看到,西北民族地區的商業貿易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它既要執行政府商業政策,又要執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既是經濟工作的組成部分,又是政治工作的組成部分。因此,西北多民族地區的商業貿易在西北經濟開發、建設中,具有更為重要的戰略地位。

(一)西北民族商業貿易的建立

1949年以前,西北民族地區由於交通不便,廣大農牧區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城鄉購買力極低,商業貿易落後,市場狹小。一些少數民族大多聚居在邊遠、高寒的廣大牧區和山區,商業網點設置極少。除了沿主要公路幹線的城鎮設有商號經營門市外,大部分城鎮和廣大鄉村,多是利用定期定點的“趕集”來進行商品交易,“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市場上的商品,主要是農副土特產品和民族特需商品,鹽、棉、紗、布等日用工業品幾乎全部是從外地運入的。青海、寧夏、新疆等地為數不多的農副土特產品的收購、販運和商品交換幾乎都被軍閥、官僚壟斷。當時100斤羊毛隻能換茯茶兩封,或白布20尺,人民受著殘酷的剝削。市場商品短缺,物價飛漲,各族人民群眾深受官僚商業資本的剝削,生活極為困苦。

新中國成立後,西北地區各民族人民在接收國民黨官僚資本主義商業的基礎上,國家很快地恢複了私營民族商業企業和集市貿易,打擊那些不法商販,維護和支持正當私商的商業貿易活動。在這樣比較公平寬鬆的經濟政策環境下,西北民族地區私營民族商業企業的數量有所增加。通過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逐步建立了國營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社會主義民族商業貿易,並在此基礎上有了很大的發展。

建國初期,國營民族商業企業和國營商貿企業隻在西北的主要城市和許多縣城建立了分公司或專門機構。藏族聚居的青海、甘肅地區,私營民族商人以藏、回為主,新疆以維吾爾族為主。

青海在增加固定的商業網點的基礎上,采取流動貿易的方法。1951年,青海省民族貿易公司就曾組織流動貿易組17個,深入牧區和農牧區交錯區50多個地方開展流動貿易,流動貿易成為民族貿易的一種穩定的經營方式,也是民族貿易別具特色的地方。

寧夏回族自治區經過充實資金、設備、物資和人員,組成了寧夏國營貿易公司及市、縣機構,著手經營內外貿易的各類商品,高度重視民族貿易,對民族貿易企業給予特殊照顧。

新疆獨特的地理環境和傳統的經濟特色使得新疆商貿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當中央政府剛剛接管新疆之際,就把恢複新疆的民族貿易放到經濟工作的重心位置上。新疆將組建不久的省國營貿易公司同舊政權遺留下來的西北民生實業公司迪化分公司、伊犁發展公司合並,建立新的省貿易公司和省商業廳,兩個機構,一套班子。為了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和恢複、發展新疆的經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對外貿易管製,對內貿易自由,有計劃地扶持正當商業,發展和獎勵私人資本經營土產運銷,在堅持等價交換的原則下大力組織城市物資交流。

20世紀50年代,西北各省區的國營、集體商業貿易機構與網絡深入到少數民族聚居的牧區、山區,以便利少數民族群眾購銷,活躍城鄉物資交流。1951―1956年,新疆的國營民族商業貿易機構和供銷合作社在廣大牧區先後組織了1000多次流動貿易活動。同時,在這些商業貿易活動中,國營貿易和供銷合作社以比較公平合理的價格收購少數民族的農牧土特產品,供應當地的生活、生產資料。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土特產的生產,也給廣大農牧民帶來不少的實惠。

1955年全國民族貿易會議以後,西北各省區人民政府認真貫徹會議精神,加強了對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供應。1955年青海省供應給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數量為1952年的4倍。國家一些供應缺口比較大的商品,都本著盡量滿足少數民族需要的原則大量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