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於二戰前就曾開辦過農業(農作物)保險。日本的現代農業(農作物)保險製度是二戰後建立起來的。盡管日本是在美國協助下完成經濟重建,但日本的農業(農作物)保險製度與美國有較大的不同。這種不同很大程度上來源於日本的農村的規模與美國不同,即日本農業建立在小規模經營的基礎上,而不是美國式的大農場生產。這與我國有較大的相似之處。
一、日本的農業保險的發展曆程
早在19世紀就有德國顧問向日本政府提議建立農業(農作物)保險計劃。然而,直到20世紀20年代這個建議才在國會被討論。1922年,四名國會議員提交了一個議案,其內容是當農作物生產遭遇災害發生損失時幫助租地農民償付土地租金。1924年,土地所有者協會以及農民聯盟提出了一個更廣泛的農作物保險計劃。1929年,國會又提出並通過了一個牲畜保險計劃。
1928年,日本農業部開始調查並收集實行農作物保險計劃的必要統計數據。經過長期討論,1938年4月國會通過了《農業保險法》。該保險計劃在1939年4月開始執行,它提供了對水稻、大米、小麥、大麥以及桑葚的保險,計劃在全國範圍內實行。日本政府對該計劃中的保險費用給與15%的補助。
二戰之後日本的農業土地法進行了改良。日本農作物保險在1947年12月通過的《農業損失賠償法》中重新建立起來。這個法把以前的《農業保險法》與1929年的《牲畜保險法》結合起來。農業(農作物)保險的重新建立幫助土地所有者(農民)抵擋由於自然災害而導致的農作物產量損失,並且使這些新的土地所有者避免回到過去的佃農時代。
新的《農業損失賠償法》在好幾個方麵改變了過去的農作物保險計劃。它把可保農作物的種類涵蓋範圍擴大到了旱稻,把可保責任延伸到了由於冷夏或者無法避免的農作物疾病導致的產量下降。該法案還規定農業(農作物)保險每年還需調整保費價格。最後,政府把對保險費用的補助從15%提高到了近50%。
農作物保險計劃開展的前幾年,日本政府對於農作物保險的開銷巨大。1950年日本政府花費94億日元。1953年日本政府花費364億日元(該年遭受了重大災害是原因之一)。不過農作物生產者仍然對保險不滿。並且由於強製投保(農作物種植麵積超過0.1公頃的自動成為農業共濟組合成員,強製投保。後標準改為0.3公頃),農作物生產風險低的地區認為農作物生產風險高的地區較他們更得益。有一段時間,日本部分地區甚至由於這個原因停辦農作物保險。於是在1947年《農業損失賠償法》生效後,日本的農作物保險計劃又做了多次修改。
1957年的一個變動是放寬了強製參保的條件,即成為農業共濟組合成員的標準從原來0.1公頃的耕地麵積變為0.3公頃的耕地麵積。這個調整使許多具有小規模耕地的兼職生產者可以不用再參加農作物保險。另外為使農作物保險公平,農作物保險計劃把確定保險費率的地區劃分更加細化,以區別不同地區農作物生產所遇到的風險差異。風險水平差異大的地區裏,村與村的費率差異可以根據曆史上農作物生產的損失來區別。同時,農作物保險計劃允許市、鎮以及村開展農作物保險。
日本農作物保險計劃開展的初期,一個地區(村)內所有生產者的同種作物的保險費率都是相同的。而且它最高隻提供土地正常產量50%的保障。在1957年,農作物保險計劃中每150公斤的水稻保額提高至4900日元,為被保農作物保險價值的70%(保險價值是政府規定的農作物價格的70%)。對於一名生產者,當其耕種的土地上作物全損時,他可以得到4900日元的補償,如果隻有部分農作物受損,那麼隻有當其土地產量的損失大於曆年土地平均產量的30%才能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