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我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的補貼現狀及建議(2 / 2)

三是存在財政補貼高、風險高的險種,農戶投保積極,而財政補貼低、風險低的險種,農戶參保主動性差的“兩熱兩冷”現象。

四是缺乏有效的巨災風險分散機製。與國外不同,目前我國缺乏可以分散巨災風險的再保險機製。一旦發生巨災,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將遭受“重創”,不排除有些公司一夜間垮掉。

三、我國對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的建議

鑒於我國農業經營風險的巨大性,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和農業基礎的脆弱性,我國財政應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給予相應的補貼,並將農業保險補貼列入中央財政預算。這在推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國家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做法,而且也是大部分國家農業保險中的一項重要支出,目的是增強農戶參加保險的積極性,以提高投保率。

我國人口眾多,而且農業人口占大多數,因而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更為重要,因此在國外比較成功的保險補貼方式不一定適合我國。在總結國外農業保險補貼的成功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對我國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謹慎地提以下建議:

1.財政對農業保險補貼應突出重點,合理規劃補貼標準。我國財力有限,不可能對所有的農業保險險種全部給予補貼,應以維持農民基本再生產能力為出發點,以直接物化成本為依據來確定保險金額。財政補貼應首先選擇關係國計民生的種植業,並主要實行保費補貼,可考慮先對大豆、玉米、小麥和水稻四類作物提供保費補貼,並逐步擴大到棉花、奶牛和生豬等標的。按照微利原則合理規劃各險種的補貼標準,特別是保費補貼標準,一般來講保費補貼標準大體為30%~50%。另外,考慮到農業生產的分散性、風險勘查的複雜性、農險公司經營成本偏高,我國還應該借鑒國際經驗,按保費規模的5%~7%對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費補貼。

2.財政對農業保險補貼要堅持適度的原則。政府要根據財政狀況進行補貼,防止財務負擔過重,入不敷出。政府補貼還要與農業保險市場發育程度、農民收入水平和費用負擔能力相匹配,以保證補貼發揮最大效用,使政府、保險公司、農戶三者共同承擔責任,既要保證農業生產的安全和農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又不會對中央財政造成過大的壓力。中央和地方財政應共同對農戶投保按品種、按比例給予保費補貼。鑒於我國現階段政策性農業保險以保障農戶的再生產能力為主,宜選擇保成本的方式對參保農戶進行保障,這也是政府負擔最小的保障方式。在財政力量有限的情況下,先對關係國計民生的種植業和養殖業提供補貼,待經濟力量成熟時再兼顧全局,擴大補貼範圍。

3.對保險公司經營補貼要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建立相應的責任機製。補貼很容易帶來效率不高的問題,因此應盡量通過再保險、保費補貼等方法來分擔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提高保險公司的收入。對政府經營的保險公司要給予財政資金支持,但不宜采取“大兜底”的方式,保險公司必須承擔自己的經營責任。

4.我國不應局限於國外已有的補貼方法,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同時還要進行一定創新。當前除了采取保費補貼以外,政府還可以根據財政狀況,逐步采取財政提供保險公司啟動資金、業務費補貼、再保險和減免稅收等方式來發展農業保險。

5.應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農業保險補貼的範圍力度。我國地域遼闊,農業生產環境差別很大,因此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必須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尋求因地製宜的發展路徑。當前,我國應根據農業生產的不同環境,把全國劃分成不同的區域,分別進行農業保險的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