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業領域的稅收優惠
農業是弱質產業,投資收益低,風險高。為了穩定農業生產經營,吸引外部投資,各國都把稅收優惠作為支持和保護本國農業的一個重要手段。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相當一部分發展中國家,都沒有把從農業中征稅作為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相反,卻把對農業的扶持始終作為政府政策的重要目標,作為增強本國農業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手段。我國農業和國外農業具有明顯不同。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由於地廣人稀、產業化水平高等特點,農業具有明顯的商業化生產性質。我國由於農村人口比例大,土地資源稀缺,農產品商品化率很低,土地已不僅僅隻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生產資料,而業已成為農業生產者生存保障的基礎,因而農業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社會職能。而且長期以來,我國的“剪刀差”一直存在,農業始終扮演著為工業和城市集聚資本的角色。因此,我國農業具有相當的公共產品的性質。這是財政支農工作的理論依據和基礎。因此,國家應從稅收政策等方麵給予優惠和支持,以體現對農業的“多予少取放活”方針。政策性農業保險是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為在農業領域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保障作用,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給予稅收優惠自然是農業稅收優惠中應包括的。另外,對農業合作組織減免稅也是各國對合作組織的普遍做法。如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RC)第521條就給予農業合作社特殊稅收優惠;日本法人稅法規定對農業協同組合、漁業協同組合等協同組合適用同公益法人等相同的輕稅率或減稅率。
四、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所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為保障政策性農業保險計劃的順利實施,降低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成本,增強其持續經營能力,同時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農業生產者支付保險費的負擔,國家應給予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說來,對國有農業保險經營組織、農業相互保險社、相互保險公司和保險合作社應免除一切稅收;對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根據具體情況,如保險業的發達程度、財政收入狀況、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是否提供再保險等,或予以免稅,或予以減稅。
許多國家和地區在農業保險立法中,都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給予稅收優惠。如日本1947年《農業災害補償法》第9條規定,農業共濟團體,免課所得稅及法人稅。地方公共團體,不得對農業共濟團體課征營業稅。第10條規定,農業共濟團體依本法所為之登記,免課登錄稅。第11條規定,農業災害補償之有關稅類,免課印花稅。現行日本《法人稅法》第2條第6項將農業共濟組合、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納入公益法人的範圍。該法規定,對公益法人,隻對其所得中的由收益事業中所產生的所得進行課稅,對其他所得不課稅。菲律賓《關於設立菲律賓農作物保險公司,規定其職權和行為,提供資本和必要的政府保險費補貼,及其他目的的命令》第16條規定,為促進該法令的實施取得實效,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的所有具有效力的全國性、省、市、鎮的稅收和稅收評估對菲律賓農作物保險公司全予免除。前述的免除僅適用於公司本身。而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第511條規定,自該法實施之日起,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一切財產,包括分支機構、資本、準備金、結餘、收入、財產權和免賠款,免征一切現有和將來可能開征的稅收,包括國家所征稅種,自治區域、屬地和領地所征稅種,州、縣和自治市或地方稅務機關所征稅種。公司保險合同和由公司提供再保險的保險公司均免征一切稅收。法國給予互助保險社稅收優惠待遇,對其收入和財產免征賦稅。以色列政府對農業自然風險保險基金的中央基金免除稅收。俄羅斯農業部在其起草的《農業保險法》中規定,對保險公司實行農業保險業務而獲取的利潤實行免稅。意大利1919年《農業保險合作社法》第6條規定,農業保險合作社的設立行為,以及社員的退出加入行為,免印花稅、登錄稅,合作社事業有關的行為文書,也同樣免稅。第7條規定,農業保險合作社的準備金,每年公積金的金額總數,免動產稅。我國台灣地區“農會法”第4條規定,農會可接受委托辦理農業保障事業和農業災害防治及救濟。農會舉辦這些事業的機關的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對農業生產者團體舉辦的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或協助;“合作社法”第7條規定,合作社免征所得稅及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