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農業是世界公認的抵禦自然災害能力極差的“弱勢產業”,我國又是世界公認的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頻度高、分布廣,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差,農業風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往往難以計量,所以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性必然導致高賠付率。
1996年,由於各保險公司開始商業化轉型,對屬於政策性險種的農業保險,國家補貼減少,使得作為經營農業保險的主體的保險公司,不得不麵對農業保險低保額、低繳費、低保障和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率,這樣“三低、三高”的特點,出現了保險公司“小保小賠,大保大賠,不保不賠”的現象,不得不縮小或放棄經營,農業保險經營主體不斷減少,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出現不足,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追求利潤最大化使得純商業化的保險公司不重視農業保險,不願意開辦農業保險,已開辦的也存在著業務範圍狹窄的缺陷。
一、向保險公司提供管理費補貼
經營主體管理費補貼是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所發生業務的綜合管理費用所給予的補貼。綜合管理費用為展業、理賠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機構設置、設備設施、人力成本、手續費、蟲害病疫檢測檢驗費等。
由於農業保險的高風險,以及農業經營的分散性,風險勘查的複雜性,使得保險公司經營成本偏高,難以獲取正常經營利潤,使得農業保險缺乏吸引力。財政對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費補貼,是國際上許多國家通行的做法。補貼數量一般根據其農險業務保費規模確定,具體補貼比例各國差別較大,如美國高達25%~35%,美國政府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向承辦政府農作物保險的私營保險公司提供20%至25%的業務費用(包括定損費)補貼;日本政府承擔共濟組合聯合會的全部費用和農業共濟組合的部分費用,1947—1977年,保險管理費用總支出4953.83億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05.59億日元,占65%;也有一些國家政府補貼較少的,如僅承擔部分相互製保險公司5%~7%的管理費;甚至也有不提供補貼的,如西班牙。目前,我國已經有一些地方進行了試點,如《江蘇省農業保險試點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外金[2007]39號)規定,江蘇省農業保險的綜合管理費用率定為14%,並實行綜合管理費用按年度結算。
在我國這樣的一個農業大國對管理費究竟該怎麼進行補貼,補貼多少合適呢?由於過去的會計核算是把我國農業保險作為財險的一部分進行核算的,沒有單獨列賬,造成了現在數據的缺乏。一般情況下,根據國際上財險公司經驗數據,管理費比例應為20%。就我國具體國情而言,和國外相比有很大不同:
1.我國幅員遼闊、地形各異,有山地農業、丘陵農業等多種農業類型,而且相對分散,管理非常不便,決定了我國保險公司農業保險業務管理方麵,與其他國家相比,會產生較高的經營管理費用,這個比例會高於20%的國際上經驗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