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現在仍然屬於發展中國家,國家財政能力有限。盡管我國的財政收入有了很大的增長,但還有很多問題需要國家財政資金去解決。
3.難以區分農業保險機構經營盈虧和政策原因盈虧界限,對經營主體管理費補貼容易淡化保險公司的風險責任、降低資金的使用效率,而且可能會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由於以上原因,建議對保險公司管理費進行的合理補貼:政府負擔15%的保險公司業務管理費,即以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15%向保險公司提供管理費補貼。而且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如:積累農業保險管理費的經驗數據;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業務嚴格分開,實行單獨列賬,單獨核算,專賬專人管理;對農業保險進行單獨的保費收入管理,建立單獨的電子化信息係統;對資金結餘的管理要明確規定,要求專款專用,不得任意拆借;要對農業保險分險種核算,積累數據,為未來相關規定的製定提供依據;建立費用的分項管理係統;確定管理費補貼比例並逐步進行完善。
二、對農業保險公司提供超額賠付補貼
1985—2005年21年間,僅2003年農業保險賠付率與財險賠付率比較接近,其餘年份農業保險賠付率都高於財險賠付率,其中有13個年份農業保險賠付率高於80%,而且這是在商業化保險公司偏向選擇風險小承保項目和承保率不高的前提下發生的,如果農業保險在我國全部推開,賠付率肯定會高於這些數字。
即使是政府向農業保險公司提供管理費補貼的情況下,仍然避免不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性虧損,如果出現像2008年雪災那樣麵積的自然災害,農業性保險公司幾乎會全部破產。從長遠考慮,既要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又要充分發揮其自身能動性,按照政府扶持和商業化的指導原則,使它們有一定的利潤空間。農業保險作為產險的一部分,其賠付率一般要比產險大,為了使經營主體經營農險和經營其他產險有相同或較低的承保利潤率,為此,筆者建議,進行超額賠付補貼,補貼金額限於以農險保費收入和當年正常財險賠付率計算的賠款金額與實際賠款支出的差額。農業保險公司由此實現的利潤,直接計入巨災風險準備金。
計算方法:應賠付金額=農險保費收入×產險賠付率;應補貼金額=農險賠款支出-應賠付金額;補貼比例=應補貼額度/農險保費收入。
三、對再保險公司提供補貼
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購買再保險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以進一步降低保險公司風險,增強賠付能力。這是由國家的農業保險公司或是由農業部或財政部直接對農業保險公司的經營主體提供的再保險所發生的支出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