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麵的文稿正如扉頁所示,早在1780年便已付印了。當初寫作這部書稿時的設計,並不像目前的書名所示的這般內容廣泛。當時所設計的目標,不過是要寫作一部書的導論,引導出其後的作為全書最終目標的刑法典方案。
當這部書稿的主體部分按照當時的寫作意圖已經完成之際,在探究自己所發覺的某些缺點的過程中,筆者意外地發現自己陷入了形而上學迷宮的未知困境。接踵而來的自然是寫作的中止,起初所想到的不過是暫時中止。中止寫作帶來了冷漠;在其他原因的共同作用之下,冷漠演變為厭惡。
富有洞察力的朋友們早就以嚴厲和真誠的態度指出了遍及全書的毛病,而本人的良知則證實了其批評指責的正確性。一些章節過長,另一些章節明顯無用,以及整個書稿之語言特點方麵的枯燥乏味和形而上學性,所有這些使人意識到:此書若以目前的模樣出版,就會在被閱讀、因而被應用的機會競爭方麵處於極大的不利地位;而若借助其他敘述方式,它本可以擁有這樣的機會。
然而,盡管完成本書的計劃因此而不知不覺地束之高閣了,但激勵筆者寫作的考慮卻無論如何未能放棄,筆者仍在尋求有可能提供所需線索的機會。隨著機會的來臨,同筆者當初的寫作相關的不同知識領域相繼都得到了探究,以致在這個或那個方麵的求索中,筆者幾乎都抓住了整個立法領域的研究。
當前若幹原因的協同作用,促使書稿以新的書名公諸世人;而預計冠以原名的著作早已不知不覺地、卻仿佛不可改變地注定要煙消雲散了。在這八年期間,同立法問題的不同論題相應的各種論著已經積累了資料,有的幾乎現出雛形。其中每一部論著都表明了本書所論原則的極端必要性,以致它不可避免地要麼逐條引錄這些原則,要麼在可能進行總體陳述的地方予以集中展示。前一種做法可能令重複太多而難以采用,除非實施一項不免卷帙浩繁的寫作規劃;因而後者無疑是較為可取的辦法。
於是,以其業已刊印的形式出版這些資料,或者把它們加工整理成一本新書,便成為唯一可供選擇的方案。後者一直是筆者的願望;並且,假若筆者時間允許、又能保持足夠愉悅感的話,它本來確實是可以實現的。然而,無可辯駁的考慮,還有這項工作的令人厭倦性,現已把完成此事的可能性推到了遙遠的未來。
另外一項考慮是,阻止本書的出版,即便曾經是一種強烈願望,現在也完全不在筆者的掌控之中了。在如此之久的間隔期間,許多事件把刊印的書稿帶到了許多人手裏;由於死亡和其他變故,書稿又經由其中一些人傳遞到同筆者素昧平生的另一些人那裏。甚至有人單獨發表了許多摘錄,也沒有什麼不光彩的目的(因為十分誠實地附上了作者的姓名);但筆者事前並未知悉,又發表在筆者並不知曉的出版物上。
若要為獻給公眾這麼一本充滿瑕疵(這些瑕疵甚至逃不過作者本人過分錯愛的眼光)的作品尋找圓滿的借口,或許有必要補充指出,對本書的形式所提出的十分合理的責難,並不涉及本書的內容。
在將本書以這樣的書名附帶所有缺陷公諸世人之際,筆者認為,考慮到可能存在的少數讀者的需要,在書中與筆者較為成熟的觀點不相一致的主要細節方麵,做出一些簡略的提示可能是有所助益的。從這些提示中可以看出,本書在某些方麵同其原名所揭示的寫作綱要如何地不協調,而在其他方麵同其現名所揭示的寫作綱要又如何地相一致。
作為一部以一門科學的全部內容為主題的著作的導論,應該包括、並且隻能包括該門科學的每一個具體領域通常論及的所有問題,或至少是兩個以上領域所論及的問題。對照目前的書名可以看出,本書在道德原則和立法原則兩方麵均不符合這條規則。
作為道德原則的導論,本書除了要分析由快樂、痛苦、動機和性格等術語所表達的廣泛理念之外,還應該對附著於情緒、情欲、欲望、善、惡以及包括具體善惡的名稱在內的某些其他術語的理念(盡管其確定性很弱但其廣泛性並不弱)做出類似的分析。但由於闡發後一套術語的堅實而(如果筆者的設想不錯的話)唯一的基礎是由對前一套術語的解釋所奠定的,因而這樣一部辭書(可以如此稱謂)的結束部分同起始部分相比,就幾乎如同機械操作一般。
此外,作為一般立法原則的導論,本書應該寧可論述純屬民法領域的問題,而不涉及更為具體地適用於刑法領域的問題,後者不過是達到前者所確立之目的的手段。因此,比論及刑法問題的幾章更重要、至少更要優先考慮的問題在於,本書應該展示這樣的一套命題,筆者多年來一直認為,這套命題為政府在創設和分配所有權與其他公民權方麵的運作提供了標準。筆者指的是可以稱之為精神病理學的某些公理,它們表達了有關當事人的情感與不同種類事件之間的聯係,這些事件或者要求類似上述的運作,或者由這種運作所引發。
對罪過的分類和其他每一件有關事項的探究,還應先於對懲罰的探究,因為懲罰觀念是以對罪過的看法為前提的。懲罰本身不是外加於罪過的,而是有鑒於罪過才出現的。
最後,有關罪過分類的分析論述,按照筆者目前的看法,將要改寫成一篇獨立的專題論文,專門探究立法體係的形式問題,也就是探究其方法和術語。
在所有這些方麵,本書均未能實現筆者的構想,即關於現在這本名曰《論道德與立法的原則》的書應該論述什麼的構想。然而,筆者不知道它有哪些較為適當之處;特別要指出的是,若采用同撰寫本書的有限設計相符合的書名(即像《刑法典導論》這樣的書名),就不必對其實際內容做出如此充分的提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