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或者當刑法條款尚未為人所知之時,例如在法律尚未充分傳播的情況下
刑法條款雖然已經製定出來,但並未傳達到該條款原本打算適用的對象,因而未引起他的注意。下述情況就是如此:法律未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以確保法律所涉及的任何人都被告知(在他的生活地位上)他可能遭受法律懲罰的一切情況。
9.當任何行為的意願不可阻止之時,例如幼年期、精神病期和迷醉時的行為
刑法條款雖然已經傳達到個人並引起他的注意,但對於防止他從事任何有關類型的行為,仍然可能不起任何作用。這樣的情況如:[1]極端年幼的時期。此時的人尚未獲得這樣的心理狀態或性格,這種心理或性格使得像法律所提出的罪惡一樣隱約可見的邪惡預期具有影響其行為的效果;精神病期。由於某種持久卻看不見的原因,此時的人雖然已經獲得上麵那種性格,但又喪失了;迷醉時。此時,由於明顯原因的短暫影響,他喪失了那種性格。例如酗酒、抽鴉片或使用其他麻醉劑,都對神經係統起到這樣的作用,這種狀況實際上正是由可認定的原因所引起的一種暫時性精神錯亂。
10.或者當有關具體行為的意願不可阻止之時,例如在無意、未覺和誤判狀況下的行為
(雖然刑法條款已經傳達到當事人並引起其注意,因而假如他知道該條款同有關類型的行為相關,便極有可能防止他從事那類行為,但)對於他即將從事的個別行為,它不可能起到這種作用,這是由於他不知道該行為屬於該條款所適用的類型。這種情況可能發生於:[1]無意的情況,此時,對於他最後要做出的行為,他並未打算去做,因而也不知道自己即將去做;[2]未覺的情況,此時,雖然他知道他正要做出的行為本身,但由於不了解伴隨該行為的所有重要狀況,他不知道該行為會產生損害的趨勢,正是考慮到這一趨勢,該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被認為是當受刑罰的;[3]誤判的情況,此時,雖然他可能知曉行為必定產生那種損害的趨勢,但他料想(盡管是錯誤地料想)該行為有某種或某組狀況相伴隨,而若有這些伴隨狀況的話,它就或者不會造成那種損害,或者會帶來較大程度的好處,因而使得立法者在這樣的情況下決意不把它定為當受刑罰之行為。
11.或者當意願受到更大的相反力量的作用時,例如有自然危險和危害之兆時
雖然刑法條款若單獨作用的話,可能發揮強有力的影響;但在某個相反原因對意願產生的支配性影響下,它必然會失效;因為在他看來,他若不做此事,自己就要承受莫大的災難,以致刑法條款由於他做此事而予以譴責的禍害似乎不可能更大。這種情況可能發生於:[1]有自然危險的情況,此時,看起來很可能要由自然力單獨引起災禍;[2]有危害之兆的情況,此時,看起來很可能由於有意圖、有意識的人的作用而引起災禍。
12.或者當肉體器官不可能服從意願之決心時,例如身體受強製或約束時
(雖然刑法條款可能對當事人的意願產生強有力的影響,可是由於某種身體原因的支配性影響,)其肉體官能不宜於服從意願的決心,以致行為完全是非自願的。無論什麼手段所造成的對身體的強製或約束,都屬於這種情況。例如,某人的手被推向某物,而他的意願卻使他決心不接觸該物;或者他的手被束縛住而接觸不到某物,而他的意願卻使他決心接觸該物。
第四節 刑罰無利益的情況
它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