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耶教如是說(3)(3 / 3)

還必須說明的是:利瑪竇時代在天主教內部占統治地位的阿奎那神學理論中的人論,對利氏在中文著作中的論述影響頗大。阿奎那強調人是理性的動物,認為“人類行動的準則和尺度是理性,因為理性是人類行動的第一原理”,“力求按理性行事乃是人所特有的……理性是從一般原理出發以達到瑣細的事項的。”《阿奎那政治著作選》,利瑪竇的性善論,正是從以上人性三階段說與強調理性的托瑪斯·阿奎那的神學理論出發的。

利瑪竇將他的性善論建立在嚴格的定義基礎上,他將性界定為“各物類之本體”,認為隻有形式與質料才能共同構成事物的本質,人與自然物雖然都是由形式與質料構成其本質的,卻仍然是有差別的,人與物的差別在於形式之別,即實體形式與非實體形式之別,實體形式具有精神性,隻有神、天使、人才具有實體形式,人的實體形式即是人的理性靈魂,它既具有精神性,也具有實體性,因而不朽不滅,而自然物皆屬非理性存在,它們的形式是非實體形式,這種形式不具有實體性,隻是與物相聯係而存在,一旦構成物毀壞了,這種形式也就不再存在了。利瑪竇基本上吸收了這種思想,他將具有非實體形式者譯為依賴者,將具有實體形式者譯為自立者,“物有自立者,而性亦為自立;有依賴者,而性亦為依賴”。其意謂具有實體形式者,其性(本體)亦能獨立存在,具有非實體形式者,其性則不能獨立存在。

利瑪竇複將善界定為可愛可欲,這與《孟子·盡心下》所謂“可欲謂之善”頗為相似。

在以上定義基礎上,利瑪竇闡述了他的性善論,他將人界定為:“生覺者,能推論理者”,人因為有生而區別於金石,因有覺而區別於草木,因能推理而區別於鳥獸,利氏斷言:“能推論理者立人於本類,而別其體於他物,乃所謂人性也,仁義禮智,在推理之後。”其結論是:“若論厥(人)性之體與情,均為天主所化生,而以理為主,則俱可愛可欲,而本善無惡矣。”利瑪竇這裏所闡述的人性論其實是就人與自然萬物的區別而言的。所謂能推理實質是人的實體形式——靈魂的功能,除卻其中的宗教因素不論,在一般意義上,能推理是人的類本質,利瑪竇把它(能推理)界定為人性。利瑪竇還談到人性在原罪(墮落)中腐壞了,這表明他接受了當時認為人性就其現實性而言是墮落之性,即人性惡,但在中文著作《天主實義》中,利瑪竇則以人的本質為人性,並且在“原初之性”的意義上斷定,這種能推理之性是“天主所化生”的,因而是善的。在整個第七篇中,利瑪竇沒有提及原罪問題,性善論是他論證的主題。

在儒學的曆史上,荀子曾以為人之所以為人,在乎人能辨能知,從而在知識論而不隻是在道德理論的基礎上,將人與自然萬物區別開來,但荀子並未因此而主張性善論,相反,他的人性論是眾所周知的性惡論。因此,我們或許可以說,儒學史上很早就有人將人的本質與人性作過區分。曾經援引荀子思想資料的利瑪竇對此不會一無所知。但利瑪竇意識到人性問題對士大夫們來說是個敏感的問題。因此,他對原罪的解釋是模棱兩可、含混不清的,並隻強調性善。這種做法的意圖顯然是想與主張人性善的正統儒學調和。但這種調和仍隻是形式上的,其內容卻與正統儒學大異其趣。朱熹試圖從人性與宇宙的客觀秩序、規律(天)的合一性出發,論證道德規範的客觀普遍性及至上絕對性,其論以為性即理,而“這個理在天地間隻是善,無有不善者。生物得來,方始名曰性,隻是這理,在天則曰命,在人則曰性”《朱子語類》第五卷。此性即仁義禮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