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3 / 3)

自宋初重開貢舉之後,設科取士尤為嚴格。凡命士應舉,地方先以其名申報,同意後方可參加解試。及解試之際,須有什伍相保,且呈報“家狀”。家狀及試卷之首,須注明解試年號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隨意變更。考試前,知舉官先召什伍聯保詢問,如與家狀及卷首所署相同方準入試。凡就試,唯試詞賦者許持《切韻》、《玉篇》等書。若有換帶書籍者,及考場中“口相受授者”,發現後即逐出。凡諸州長吏舉送,必先查實其籍貫及其德行。鄉裏推舉,須有十人相保,如其中有人行為不端,則不能推舉。為避免知舉官徇私舞弊,下令禁止台閣近臣向知舉官推薦知己。

宋軍平定川蜀、荊湖之後,貢舉應試者大增。開寶三年(970),趙匡胤令“禮部閱貢士及十五舉嚐終場者,得一百六人”,皆賜予本科出身,稱為“特奏名”②。自此,“特奏名”便成為宋代科舉製中的重要內容,為破例之舉。

開寶五年(972),禮部進奏合格進士、諸科共二十八人,趙匡胤於講武殿親自召見他們,之後下詔放榜,而未及引試。次年,翰林學士李昉知貢舉,共錄取十一人。然而其中進士武濟川、“三傳”劉睿“材質最陋”,語無倫次,被趙匡胤廢黜。不久即有人以武濟川為李昉同鄉,上訴李昉“用情取舍”。趙匡胤遂令抄錄未及第者姓名,共三百六十人,皆令入朝召見。又於其中選擇一百九十五人,連同已及第者一起,於殿上發給紙筆,當場考詩賦。命殿中侍禦史李瑩等為考官,結果得進士二十六人,五經四人,開元禮七人,三禮三十八人,三傳二十六人,三史三人,學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賜予及第,又賜錢二十萬,並設宴款待。“殿試”遂由此而成為常製。開寶八年(975),趙匡胤親自策試進士,所排定名次與省試名次不同,自此,殿試與省試名次始有升降之別,而最終皆以殿試名次為準。

自開寶五年始,宋代科舉分解試、省試、殿試三級考試。解試,又稱鄉貢,由地方官府考試舉人,而後將合格舉人貢送朝廷。解試有州試(又稱鄉試)、轉運司試(又稱漕試)、國子監試(又稱太學試)等數種,於秋季舉行。舉人經解試合格,由所在州、轉運司或國子監等依解額解送禮部,參加省試。省試於次年由尚書省禮部主持。省試合格者再由禮部奏名朝廷,參加由皇帝主持的殿試,經殿試合格者,方可“登科”及第。

及宋太宗趙炅即位,又“興文教,抑武事”③,科舉取士甚為興旺。他十分重視科舉,曾對侍臣講:“朕欲博求俊彥於科場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二,亦可為致治之具矣。”④太平興國三年(977),趙炅親自主持進士殿試,得一百零九人。二日後又主持諸科殿試,得二百人,並賜及第。後又察閱貢籍,得十舉以上至十五舉進士、諸科一百八十餘人,皆賜出身。“九經”科有七人不中格,趙炅憫其老,特賜予同“三傳”出身。三年冬季,諸州舉人會集京師,適逢趙炅將親征北漢,遂罷當年科舉。自此,科舉考試無定期,間隔一年或兩年方行貢舉。

淳化三年(992),諸路貢士已達一萬七千餘人。然而於科舉考試時,有擊登聞鼓上訴校試不公者,而將作監丞陳彭年上疏,請求於殿試時,“糊名考校,以革其弊”⑤,即將寫於卷首的姓名、籍貫等內容粘糊密封,而另編號,使考官不知其姓名,以防舞弊。是年貢舉以蘇易簡知貢舉,受詔即赴貢院,采用“糊名考校”之法,此遂成為科舉考試的固定方法之一,科舉考試日趨嚴密。

宋真宗趙恒即位後,於科舉取士中,推恩頗廣,是宋代少見的。然他又嚴格考試,以“糊名考校法”定製,規定凡試卷,先由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定高下,再令封彌送覆考所,考畢然後參校得失。有不合格者,須至下場考試前再發落。趙恒告誡館閣、台省官員,如有人托情以求徇私者,必須上報,如隱匿不告者論罪。

景德四年(1007),宋廷詳定“考校進士程式”,送禮部貢院,頒行諸州,嚴格寓居他州應試者的審報程序。每年秋季將行解試前,由縣令及僚佐察訪應試者之行義,為其擔保,並上報州;州長貳官複審查核實,再上本路使者類試。如已擔保的應試者有行為不端者,則州縣長官皆坐罪。如參加省試而文理紕繆,則原考官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