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1 / 3)

不久,又定“親試進士條製”。凡殿試策士,於大殿兩側廊廡,擺設幾席,於其上標注姓名。前一日,表其次序,揭榜於宮外。次日淩晨,應試者入宮就席。殿試畢,由內臣收卷,交編排官,去卷首姓名及籍貫,另以字號取代。為防止考官辨認字跡,則再由封彌官將原試卷謄錄校勘,用禦書院印,交考官審評定等。之後再將考官評定等級糊封,又送複考官再定等。而後由編排官審閱考官與複考官的定等,如不同則再定等。如編排官所定等,仍與已定等均不同,則以相近的等級為準。審評定等畢,方取姓名、籍貫與字號相合,且將姓名、成績及試卷一並呈交皇帝。其後,臨軒唱名,一、二兩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五等曰“同出身”。

宋仁宗趙禎即位後,科舉製更為完善,其中尤以進士及諸科最為盛行。然而“登上第者不數年,輒赫然顯貴矣。其貢禮部而數詘者,得特奏名”,其結果“因循不學”。趙禎為此深感憂慮,特下詔:“自今宜篤進厥學,無習僥幸焉。”⑥景初年(1034),鄉學之士甚眾,而科舉取士猶狹路,難以使眾舉人皆通行。為此趙禎下詔,令就試進士、諸科,十取其二。凡舉人年齡五十歲以上,參加進士考試五次,諸科考試六次;或曾參加進士殿試三次,諸科殿試五次;或曾參加真宗時的殿試,雖試文不合格,但不得廢黜,一律上奏朝廷,此製由此而成定製。

仁宗時,又將“別頭試”推行至諸路解試中。規定應試舉人有親戚於本州任官,或任本路發解官,則令應試舉人赴轉運司移試,錄取十分之三。又令開封府(今河南開封)、國子監解試亦行別頭試、封彌及謄錄法。

此前,貢舉承唐製,亦由舉人作文,於解試或省試前先呈交考官,稱“預投公卷”。然公卷多假他人文字,或雇人抄寫。景德年間,對此曾令舉人於試紙前親筆書寫家狀,如與公卷及試卷中所書筆跡不同,則不準考試。如有假手文字,經辨查核實,即斥去,且永不得赴舉。及封彌、謄錄法逐步推行至地方,預報公卷遂自此廢止。

嘉二年(1057),宋帝趙禎親自考試舉人,凡參加殿試者自此不再被黜落,仁宗之朝共行殿試十三次,得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中三甲,即狀元、榜眼、探花共三十九人。

宋英宗趙曙即位後,有朝臣認為隔年貢士法多有不便,趙曙乃令禮部改為三年一貢舉。錄取時,明經及諸科合格者,不得超過進士之數。

考試內容視科目而定。英宗以前,進士科詩、賦、論各一道,時務策五道,貼《論語》十道,答《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宋神宗趙頊時,又改科舉考試之法。罷詩賦、帖經、墨義,舉人各學《周易》、《詩經》、《書經》、《周禮》、《禮記》一經,兼學《論語》、《孟子》。每次考試分四場,初場試“大經”;二場試“兼經”,大義十道,後改《論語義》、《孟子義》各三道;三場試“論”一首;四場試“策”三道,若禮部試則增兩道。又設置明法新科,試律令、《刑統》,大義及斷案。後趙頊下詔,自進士第三人以下試法。熙寧三年(1070),宋帝趙頊親試進士,始專考時務策,且限定答卷字數為千字。舊製,特奏名者隻試論一道,自此亦改為試時務策。同時製定回避之法:諸州舉送官、發解官、考試官、監試官,凡其親屬及門客不準於本官所在州應試,而以應試者之名報轉運司,另外出題考試。

宋哲宗趙煦即位之初,每次貢舉,進士、諸科及特奏名者約八九百。而其中特奏名者竟占一半以上。為此知貢舉蘇軾、孔文仲上言稱:“前後恩科命官,幾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奮厲,有聞於時?而殘民敗官者,不可勝數。以此知其無益有損。議者不過謂宜廣恩澤,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無窮之吏,戶部以有限之財祿無用之人,而所至州縣,舉罹其害。”⑦趙煦因此下詔,定特奏名考取數,進士入四等以上,諸科入三等以上,不準錄取超過總數的一半以上。

元四年(1089),宋廷又設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凡詩賦進士,於《周易》、《詩經》、《書經》、《周禮》、《禮記》、《春秋左傳》中選習一經。初試本經義兩道,《論語義》、《孟子義》各一道;二試賦及律詩各一首;三試論一首;四試子、史、時務策兩道。凡專經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經》、《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為大經,《書經》、《周易》、《公羊傳》、《穀梁傳》、《儀禮》為中經。習《左氏春秋》得兼習《公羊傳》、《穀梁傳》、《書經》;習《周禮》得兼習《儀禮》或《周易》;習《禮記》、《詩經》者並兼習《書經》。如願習兩大經者,可得允許,然不得隻習兩中經。考試時,初試本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二試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三試論一首;四試子、史、時務策兩道。兩科錄取並以四場考試成績通定高下,專經者以經義定取舍,兼詩賦者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則參考時務策及論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