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買方勢力和大宗資源商品國際定價權(2 / 3)

1961年,日本三井商社收購了澳大利亞昆士蘭州莫瑞(Moura)煤礦25%的股權,並簽署了5年240萬噸的長期協議,開啟了日本商社跨國煉焦煤投資的序幕。1967年,三菱商社收購了烏塔(Utah)公司5座煉焦煤礦10%~15%不等的權益,簽署了長達15年、總量高達8 500萬噸的長期協議。莫瑞煤礦和烏塔煤礦當時均屬於新開發項目,日本鋼鐵企業是唯一客戶,如果沒有日本商社提供的長期協議作為依托,這些項目很難籌集到足夠的建設資金。在隨後的建設過程中,莫瑞煤礦和烏塔煤礦采用了大量的現代化剝離、采掘和運輸設備,從整體上改變了澳大利亞煤炭工業的落後麵貌,使澳大利亞最終發展成為世界主要的煉焦煤出口國。

在投資澳大利亞煤礦項目的同時,日本商社也積極開發加拿大煉焦煤資源。1968年,三菱商社投資入股巴爾默(Balmer Mine)煤礦,並與之簽署了15年每年500萬噸的煉焦煤供貨合同。依靠三菱商社的長期協議和資金支持,巴爾默煤礦在短短2年時間內由一個年產幾十萬噸的井工煤礦,發展成為年產800萬噸煉焦煤的大型現代化露天煤礦。隨後,三井、日商岩井、東京貿易、住友等日本商社紛紛跟進,以少數股權投資和長期協議方式,開發加拿大西部福丁河(Fording River)和魯斯卡(Luscar)區域的煉焦煤資源。日本商社的這些投資項目,使加拿大也迅速成為日本煉焦煤進口的重要來源地。

通過日本商社的不懈努力,到了1970年,在日本煉焦煤進口來源中,美國份額降低到50%左右,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填補了美國的空白,日本初步擺脫了對美國煉焦煤的嚴重依賴。在整個1970年代,受全球能源危機的影響,煉焦煤價格大幅度上漲,澳大利亞、加拿大那些與日本商社簽署長期協議的煉焦煤企業獲利豐厚,當地政府亦對日本投資普遍持歡迎態度。但是,進入1980年代,隨著全球經濟放緩和資源產品價格大幅度下降,日本企業在國際煉焦煤市場上的買方勢力問題開始引起廣泛關注。

在1980年代,全球煉焦煤貿易劃分為大西洋區和亞太區兩個組成部分,日本是亞太區最大的煉焦煤進口國。以1989年為例,當年全球煉焦煤貿易量為1.84億噸,亞太區為9 100萬噸,日本為6 700萬噸,占全球貿易的36%和亞太貿易的73%。在亞太區煉焦煤價格談判中,日本企業組成聯合體統一對外,占據談判的主導地位;我國台灣、韓國鋼鐵企業自願擔當從屬者角色,跟隨日本企業定價。這種定價機製類似於陳智奇所描述的主導從屬企業模型,也形成了日本企業在國際煉焦煤市場上的買方勢力。

安德森(Anderson D.L.,1987)通過比較日本進口煉焦煤的價格數據,發現日本企業通過有效的貿易和投資安排,利用自身的市場主導地位,針對不同來源地的煉焦煤製訂不同的價格,損害了資源出口國的利益。

克魯茲(D’Cruz J.R.,1979)通過實證研究發現日本鋼鐵企業在煉焦煤采購中存在著價格歧視現象,但是價格歧視產生的效益損失可以忽略不計。日本企業通過跨國投資和長期協議,與國外煉焦煤供應企業形成了準縱向一體化(Quasi Integration)組織結構,有利於煉焦煤出口企業在鋼鐵生產低迷期仍能獲得足夠的訂單和合理的價格。

澳大利亞學者科爾納(Richard J. Koerner,1990)通過對日本煉焦煤質量指標(揮發分、粘結性、硫、磷含量等)和價格數據進行因子分析發現,日本鋼鐵企業在煉焦煤貿易中長期存在著價格歧視問題。在質量特征相同的情況下,日本國內生產的煉焦煤價格最高,其次是來源於美國的進口煉焦煤,然後是加拿大,澳大利亞煉焦煤價格最低。科爾納指出,日本企業濫用買方勢力是造成價格歧視的直接原因,價格歧視是日本企業維護買方勢力的重要手段。

科爾納認為,日本企業的買方勢力主要源於以下幾個方麵:一是日本在亞太煉焦煤貿易量中占據絕對主導地位,日本企業價格談判中聯合對外,中國台灣及韓國企業自願跟隨,形成了強大的購買卡特爾;二是日本企業通過長期協議和跨國投資,有意識地製造煉焦煤產能過剩,壓低了煉焦煤價格。三是日本企業有意識地采取分散的采購策略,即使美國煉焦煤價格再高,即使加拿大煉焦煤開發成本再高,日本企業的采購數量也會相對均衡地分布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之間(這樣會產生價格歧視),使自己不過分依賴某個來源。四是日本企業通過小股權比例跨國直接投資,對煉焦煤企業的生產數據非常清楚,在價格談判中處於有利地位。

當然,很多學者科爾納的結論持不同意見,認為科爾納因子分析中采用的質量指標不全麵,時間係列數據也需要進一步完善等。拋開這些理論層麵爭論,僅從1980年代國際煉焦煤貿易的實際情況分析,日本企業的買方勢力明顯存在:一是在貿易品種上,日本企業根據自己的生產需要,將煉焦煤分為硬質焦煤(Hard Coking Coal)、軟製焦煤(Soft Coking Coal)和半軟焦煤(Semi-Soft Coking Coal)3種類型,後兩種類型在1970年以前的國際貿易中根本就不存在。二是在單筆合同定價上,每筆合同會在年度談判設定的基準價格(Bench Mark)基礎上,根據質量指標的差異決定實際價格,質量標準則由日本企業設定。三是盡管澳大利亞具有優質的煉焦煤資源,海運距離日本也相對較近,但是無論相對價格如何變動,日本似乎對澳大利亞進口煉焦煤設定一個數量上限,絕對不過分依賴。

隨著日本企業買方勢力的增強,煉焦煤市場的賣方勢力(壟斷勢力)也在發生變化。在1990年代初,國際煉焦煤行業開始了大規模的兼並重組。在澳大利亞,煉焦煤生產日益集中在必和必拓、力拓、埃斯特拉達和英美資源4家企業手中。但是,由於日本采取分國別數量控製,澳大利亞煉焦煤行業的上遊壟斷不足以影響日本企業的買方勢力。在整個1990年代,國際煉焦煤價格始終處於持續下降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