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學校之設,其價值是多重的。首先是陶冶民性,變化氣質,其次是養賢造士,再次乃具有變化風俗之作用,這多重的價值都擁有一個共同的契合點,那就是奉儒家倫理為終極旨歸。
一地人物甚多,不可能都編入地方誌,用何種尺度作為取舍人物入誌的標準,是修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弘治《衢州府誌》按照封建政治秩序的要求,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通過記人載事,表彰忠孝節義,宣揚三綱五常。在這種思想指導下,《衢州府誌》所載人物弘揚儒家倫理的氣息十分濃重。卷九《人物一》特列“理學”條目,收載衢地古今理學人物七人,極力褒揚,大肆渲染。卷十一《人物三》又列“孝行”條目,以“一節之孝”為“祥瑞”,對那些無條件地絕對地遵守足以戕殺人性的道德規範的“孝子”推崇備至。卷十二《人物四》更列“烈女”條目,認為:“貞節之關於風化也大矣,柏舟之詩詠而節義彰,斷臂之傳作而亂臣懼,其他割鼻、截耳、剔目、斷發至於殺身不受汙辱者比比皆是,皆天性之真,氣稟之烈然哉。衢之節婦,被旌異傳史氏亦多,故大書於策以為失身二姓者愧。”在這裏,封建道德尤其是程朱理學所旌揚的“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的殘忍性和虛偽性得到了充分的彰顯,“斷臂”、“割鼻、截耳、斷發至於殺身”何其酷也,反被說成是“天性之真”、“氣稟之烈”,所載錄的十八位“烈女”就是以理殺人的受害者。另外,“孝行”條之外,卷十二又列“仁孝”一條,收載那些“行於惻隱之間”的仁孝之人。連收錄“仙釋”的目的都出於弘揚儒家倫理之需要:“儒者於異端之教,皆有所記述者,豈欲狥之哉?蓋欲與吾黨之士,相與講明,以止於至善,蓋亦不得已也。”與曆史上的舊方誌一樣,弘治《衢州府誌》也收載了一部分有關衢地風光山水、風土人情的詩文,但其收載的標準非常明確,“文所以載道也,文不足以左右六經,扶翼人極,係政治、關風俗者,非文也。”基於這種認識,府誌載錄的詩文,均被認為是能夠“明乎道者也”。應該指出:“明代修誌,著名學者參與其事者不多,而政府又三令五申,地方官吏為了應付,不得不雇傭一些鄉曲之士從事編纂,有的僅是三家村塾師,他們既不善文筆,又不通史法,自然就不能編出可以傳之後世的佳誌來。”弘治《衢州府誌》確非佳作,且因保存不善,漫漶缺字嚴重,但我們可以從這樣一部非常普通的的誌書中看到理學思潮對後世曆史學編撰的深刻影響。地方誌亦不能擺脫封建後期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的強力製控,撰誌者盡管“既不善文筆,又不通史法”,但他們卻具有明確的思想意識,通過他們的作品,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其思想軌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