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個人”的理念與“自我”的意識(1 / 3)

從“民族”的覺悟中產生“革命”的需要,從“世界”的震撼中讀解“進化”的意義,從“新民”理想的確立到“心力”意義的發掘,在這些全新的語言方式的生長中,留日中國知識分子建立起來的是現代中國人自己的感受、知識與價值。較之於其他林林總總的語言,對於整個現代中國文學乃至文化價值觀念影響甚巨的是關於人安身立命的新的立場——個人,以及與“個人”這一詞語緊密相關的“自我”的概念。

今天,我們對“個人”、“自我”這樣的概念的討論必須置放在現代知識的視野之中,因為,僅僅就漢語詞彙本身來說,它們都如同“世界”、“革命”之類的說法一樣“古已有之”,但是真正的具有現代文化意義的所指卻是近代的日本“發明”的。中國知識界在引進這樣的日本“發明”的背後是風起雲湧的思想流變。

在中國傳統的價值係統中,整體的社會和諧關係始終是儒家文化追求的目標,這裏缺乏對個人立場的認定,也沒有對個人意義的首肯;道家文化包含著對個人身體與精神自由的關懷,然而這樣的關懷卻是以人對於社會現實的退出為前提,因而也完全缺少對個人社會權利與現實意義的思考,佛家文化對於“我執”的破除,對於“無我”的體認更使得現實生存意義的“個人”遭遇到了徹底的否定。已經有學者從語言學角度考證,“個人”一詞在古代文獻中,僅限於指稱某個特定的個體,而不具有“作為權利主體的個人”和“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之類的含義,同樣,中國古代“我”、“吾”之類詞語的含義首先也是與自己歸屬的族群相聯係的。孔子的關於“己”的言說涉及的總是個人的修養問題。

幾千年的風霜雨雪之後,傳統中國的主流倫理也步入了它的“末法”時期,古老的價值框架逐漸無法承受這個巨大帝國的蹣跚身軀。接著,被動卷入資本主義擴張時代的中國,其麵臨的第一個選擇也就是如何跳出農業文明的狹小的生存環境,在廣泛的世界性的聯係中重新處理人與社會、人與國家、人與人以及國與國的關係。這裏的新“關係”的複雜性已經不再是儒家文化的設計所能夠解決的了,因為這個世界的其他部分對於人的生存的定位與我們迥然有別,無法與我們通過簡單的對接實現順利的交往和對話。在全球化的生存競爭當中,道家文化、佛家文化對現實生存的否定性思維雖然自有他的理由,但卻很難再成為主導性的文化觀念。隨著傳統中國的關於人的定位方式的逐步解體,新的思想與新語彙都有了萌生的可能。

在中國國內,古老價值體係的皸裂與外來文化的滲透都在發生。有感於“末法”時期世風頹喪,道德空洞的沉淪現實,龔自珍以對“自我”和“心力”的推崇,反撥了程朱理學對人的基本需求的徹底扭曲;融合了部分“泰西之言”的康有為在19世紀80年代也展開了對“三綱五常”進行了批評,他在《康子內外篇》、《人類公理》(《實理公法全書》)、《大同書》等重要著作中提出“人有自主之權”,甚至“人人獨立,人人平等,人人自主,人人不相侵犯”等見識。不過,無論他們是否從剛剛傳人的西學中吸取資源,其總體的思想結構卻都還是依附於傳統中國文化的邏輯,這樣,其新銳思想蓬勃生長,並最終獲得全新獨立的思想體係的可能性也就有限了。

與中國傳統文化的價值體係所不一樣的正是我們並不熟悉的自古希臘發展而來的西方文化體係。個人主義( individualism)的傳統恰恰是西方文明中的一條源遠流長的思想線索,到近現代以後,更發展成為了社會的主導價值觀念。據有學者考證,individualism源頭可追溯到古希臘、羅馬的古典哲學以及希臘的城邦政治、貿易經濟、法律等因素,例如羅素就認為individ-ualism源於犬儒學派和斯多葛派。以後,在基督教思想中也可以說包含了對“個人”的某些基本保證(如“上帝麵前人人平等”,還有“靈魂不朽”觀念所暗含的人在精神上的平等性及獨特性等等),中世紀的唯名論中包容了對個人存在意義的某些思想。到了全麵關注人的世俗生活與現實人性的宗教改革——文藝複興時期,對個人本位的公開宣揚便大行其道了。當時的人文主義者在其思想、作品乃至個人生活中都表現出明確的個人主義傾向。從這個時候開始,“個人”概念首先是一種政治哲學與社會哲學的意義上被人們充分意識和維護著,因為它涉及的是對人的社會契約關係問題,諸如權利、義務與自由等等,作為一種道德的總原則,“個人主義”意味著的就是這個社會建立在什麼樣的一種價值基礎之上:是個人成為某個群體與組織的依附還是任何群體與組織的存在都必須以尊重和維護個人的權利與自由為基礎?“‘個人’意味著單個人。每個人都是一個個體,這一術語強調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他或她是他或她,而不是別的什麼東西或別的什麼人。因此,它著重強調每個人獨一無二的品質,這種品質將一個人與另一個人分別開來,而不涉及他們之間的共同之處。”“自由個人主義既是本體論意義上的又是倫理意義上的術語。這涉及到將個人看成是第一位的,是比人類社會及其製度和結構更為‘真實’或根本的存在。也涉及到將更高的價值隸屬於個人而非社會或集體性團體。以這種思維方式而論,個人在任何意義上都先於社會而存在。他比社會更真實。”

個人主義的原則就是從價值的基本“立場”上確立個人的權利與自由的原則,雖然它本身也可能出現霍布斯筆下占有性、侵略性的傾向,在不同的時期或不同的民族也曾經引起這樣或那樣的爭議,不過,在推進西方近現代文明形成自己的“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方麵,卻無疑產生了建設性的作用,其作為對人的社會性存在的本體論意義的追求,也不能簡單等同於具體人際關係中無視他人利益的極端利己主義行為。反映在西方思想史上,啟蒙思想家洛克、霍布斯等人的社會契約論和“人賦人權”說,便將個人的獨立和自由預設為自己的理論前提,在此基礎上,西方思想家進一步建立了比較係統的民主政治的理論。此外,從休謨和亞當·斯密等人分別以人的不完善性和方法論個人主義為自自由秩序所作的辯護,到笛卡兒的“我思故我在”命題的提出,再到萊布尼茨將個體的獨立、自足與自主當作自己的哲學思考的中心,一直到盧梭對人的尊嚴和權利的論述的與康德“所有人本身都應該作為絕對的目的”,西方思想史上“個人主義”核心理念漸趨成熟,它有效地參與了對現代個人乃至社會秩序和組織架構的塑造,成為現代人作為獨立個體形成的精神條件,也構成了西方現代社會生活模式和組織架構的指導思想。正如哈耶克所說,個人主義傳統創造了西方文明。

西方思想係統中的“個人主義”又可以說是一個龐大的思想集合,其中包含了或者說關涉了諸多的概念與思想,如自由主義、人權、民主、人道主義、個性與自我等等,其中,純粹哲學意義上的“自我”( Ego,self)概念的探討具有特別的意義,因為,正是在“自我”(以及相關“自我意識”等)意義的鄭重追問中,“個人主義”問題才從政治哲學與社會哲學的層麵進入到了對個人的內部精神形態的考察,“自我”實際上才是“個人”的內核。從笛卡兒、洛克、貝克萊、休謨到康德、黑格爾,所有哲學家對於“個人”的討論都會落實為對“自我”、“自我意識”的討論,德國古典哲學是人類精神史上真正的關於自我與自我意識的哲學。如果說“個人”在政治哲學與社會哲學的層麵上主要體現為一個現實權利與自由的問題,那麼在深入到“自我”與“自我意識”的近代主體性哲學,則集中思考著我與世界、主體與客體的精神關係問題,康德有力地告訴我們,不是主體(自我)“反映”著客體,而根本就是客體圍繞主體運轉。“自我儼如一洪爐,一烈火,吞並銷熔一切散漫雜多的感官材料把它們歸結為統一體。”自然,這是對“人”的意義的根本的確立——不僅確立了人的現實權利的絕對性,而且確立了人在世界感受之形成與萬物法則之形成當中的絕對性。當然,德國古典哲學對人的主體價值、自我的根本確立又都無法避免一係列的二元分立的前提:人與世界、靈與肉、主體與客體……德國古典哲學終結以後,一些現代西方哲學家,如尼采、胡塞爾、弗洛伊德等人,又開始了新的探詢,他們通過各自的思路努力克服這樣的二元分立,或引向權力意誌,或歸結為“純粹意識”,或下沉到潛意識的大海,“自我”與“自我意識”又呈現出了更加豐富和複雜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