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家園·村社·城市·國家(2)(2 / 3)

在公社的管理方麵,村長雖對國家負責,但卻在公社內部由選舉產生。據科瓦列夫斯基的研究,“《耶遮尼雅瓦勒基雅法典》和《那羅陀法典》都證實由公社自己任命公社長(首領),兩部法典都勸告人們選舉通曉自己的職責、大公無私、清廉自守的人擔任公社長,都規定公社成員絕對服從這樣選舉出來的人員的決定。”②(②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製,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轉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51頁)村長總管公社的事務,調解居民糾紛,行使警察權力,執行公社內的收稅職責。除村長以外,另設一些管理日常事務的人員。如上麵提到的邊界守護員、搜集公社成員過失和犯罪現象的情報員、保護莊稼和計算收成的書記人員、負責教育和主持宗教儀式的婆羅門,等等。村長以上,設有十村長、二十村長、百村長、千村長。千村長直屬國王。公社內,事無巨細,由村長一人裁決。不能裁決的,再逐級上報。

在經濟生活方麵,絕大部分農村公社以農業為主,兼營手工業。這種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既體現在全公社的範圍內,又反映在各個小家庭裏麵。公社居民大部分時間從事農業生產,農閑時,才從事手工業,主要是紡織業。此外,公社內有專門職業的手工業者,如鐵匠、陶工、木工、理發師、泥瓦匠等等,他們基本上能夠滿足公社內部最簡單的生產生活所需。

在馬克思看來,正是農村公社的這種孤立性和自足性,造就了印度社會的專製主義政治文化和曆史發展的緩慢。

首先,馬克思認為,印度這種“半野蠻半文明”的公社盡管帶有詩情畫意的田園風味,但卻“始終是東方專製製度的基礎”。因為它“使人的頭腦局限在極小的範圍內,成為迷信的馴服工具,成為傳統規則的奴隸,表現不出任何偉大和任何曆史首創精神”。①(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67頁。)而且,公社的自足性,也就是“不開化的人的利已性”。所以,馬克思又說:“從很古的時候起,這個國家的居民就在這種簡單的自治製的管理形式下生活著。村社的邊界很少變動。雖然村社本身有時候受到戰爭、饑荒和疫病的嚴重損害,甚至變得一片荒涼,可是同一個村社的名字、同一條邊界、同一種利益甚至同一個家族卻一個世紀又一個世紀地保持下來。居民對各個王國的崩潰和分裂毫不關心;隻要他們的村社完整無損,他們並不在乎村社受哪一個國王或君主統治。因為他們內部的經濟生活是仍舊沒有改變的。”②(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66頁。)也就是說,村社農民所關心的隻是自己的家庭利益,對於國家政治和民族安危概不關心。無論何人統治,也無論采取何種方式統治,對他們來說都是無關緊要的。在他們這裏,沒有公民意識,沒有政治熱情,一切聽從君主們的擺布。

其次,馬克思認為,印度村社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直接後果便是道路的缺少。而道路的缺少,又使公社的孤立性狀態長久地存在下去。這是一種惡性的循環。印度幾千年的曆史就是這樣延續下來的,既“沒有希望社會進步的意向”,也“沒有推動社會進步的行動”。③(③《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72頁。)

其三,馬克思認為,由於公社是封閉的和自足的,沒有能力承擔大型的公共工程事業,所以,它必須依靠中央政府來直接管理這些事業。這樣,勢必無形中提高了王權的絕對地位,同時亦加強了人們對王權的依賴心理。因為,如果沒有中央政府的有關部門的幹預,人們便無法依靠自己力量來修建道路或灌溉渠道等等。

其四,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是,馬克思認為,君主既然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自然也就是地位最高的統治者。相應的,村社農民在法律上沒有土地的所有權,那麼,他們的社會地位就隻能是十分低下的,從而甘受君主的專製統治,而不至於起來反抗王權。

中國古代有無農村公社?如果有,它的表現形式又是什麼?這是學術界多年來頗為棘手的問題。

按照馬克思對世界曆史的理解,“農業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後階級,所以它同時也是向次生的形態過渡的階段,即以公有製為基礎的社會向以私有製為基礎的社會的過渡。”①(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0頁。)那麼農村公社在世界曆史上(希臘、羅馬除外)便具有普遍意義,尤其在東方社會具有普遍的意義。中國自古以來是一個農業大國,不可能不存在農村公社。我的理解是:中國古代的農村公社,在先秦時代表現為以井田製為核心內容的“邑”或“裏”,井田製瓦解後,則又表現為以大家族為核心的村落。

關於井田製的記載,最早較為完整的是《孟子》中的一段話:

滕文公問為國。孟子曰:“民事不可緩也。……民之為道己,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苛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

龍子曰:‘治地莫善於肋,莫不善於貢。’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

將終歲勤動,不得以養其父母,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惡其在為民父母也?夫世祿,滕固行之矣。詩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

後滕文公又使畢戰問井田之事,孟子又作了進一步說明: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汗吏必慢於經界。經界既正,分田製祿可坐而定也。

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死徙不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①(①《孟子·滕文公上》。)

《孟子》之後,《周禮》、《穀梁傳》、《韓詩外傳》、《漢書》、《公羊傳》等書對井田製都作過詳細的描述。

本世紀二十年代,以胡適發其端緒,在中國學術界掀起了一個否定井田製的小熱潮。胡適說:“井田的均產製乃是戰國時代的烏托邦。戰國以前從來沒有人提及古代的井田製。孟子隻能說‘諸侯惡其害己也,而去其籍’,這是烏托邦。”②(②胡適:《井田辨》,見《胡適文存》(二))

我認為,胡適否認井田製的根據是不足的,難以令人信服。如果不是因為古時候確乎存在井田製,《孟子》、《周禮》等書是不可能有詳細記載的。再者,胡適說戰國以前從未有人提及過井田製,也與事實不合。請看下列史料。

《周易·井卦》:“改邑不改井,無喪無得,往來井井。”

《毛公鼎》:“女母弗帥用先王乍明井。”。

《師虎》:“今餘隹帥井,先王令。”

《虢叔旅鍾》:“旅啟井,皇考威義。”

《井卦》所謂“改邑不改井”,把“邑”與“井”連在一起講。井是邑的基本組織,《周禮》有言:“四井為邑”。“無喪無得”是“改邑不改井”的結果。因為“井”不可改,故“邑”發生變動,而“井”是不變動的。幾段銅器銘文中的“井”雖為“刑”,但卻由“井”發義而來。最能說明商周時代已有井田的材料,是《說文》對“耕”字的解釋。“耕”,《說文》雲:“從來井。古者井田,故從井。”耒是商周時代農業生產主要的生產工具,“耕”從未從井,充分說明了井田製是這一時期普遍存在的土地製度。①(①參見徐中舒:《試論古代田製及其社會性質》,載《四川大學學報》1955年第2期。)

據後代古籍所載,中國曆史上至少在夏代便有了井田製。《左傳·哀公元年》:“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有田一成,有眾一旅。”這裏所說的“一成”,杜注:“方十裏為成”。《周禮》亦說“方十裏為成”、“九夫為井”②(②《周禮·考工記·匠人》。)。顧炎武《日知錄》說:“古來田賦之製,實始於禹。水土既平,鹹則三壤。後之王者,不過因其成跡而已。故《詩》曰:‘信彼南山,維禹甸之,畇畇原隰,曾孫田之。我疆我理,南東其畝。’然則周之疆理,猶禹之遺法也。”③(③顧炎武:《日知錄·其實皆什一也》。)夏代是中國曆史上第一個王朝,版圖較大,不可能沒有一套地方管理製度。而這種地方管理製度,很可能就是最早的並田製。

商代的甲骨文多有“邑”的記載。邑有大邑、小邑之分。大邑為城,小邑為村落,即井田製下的農村公社。小邑圍繞著大邑,大邑管理著小邑。請看下列甲骨材料:

丁未卜,大邑受禾。④(④《甲》3690。)

戊寅,來歲大邑受禾。①(①《鄴三下》39·5。)

弗其冊邑。②(②《鐵》213·3。)

大方伐廿邑。③(③《粹》801。)

乎從號召沚卅邑。④(④《乙》696。)

關於周代的井田製,後人記載較多。象《孟子》、《周禮》、《左傳》乃至再後的《漢書》、《鹽鐵論》等書所說的井田製,實際上都是周代的井田製。周代社會的基層組織仍稱邑。象商代一樣,也有大邑、小邑之別。大邑為諸侯、卿大夫居住的地方,小邑為農村公社,是庶民們居住和生產的場所。《尚書·洛誥》所言“王在新邑”和“今朕作大邑於茲洛”中的“邑”,顯然是大邑,即東都洛邑。這是周公東征之後在東方所興建的一座新的城市,作為周王室統治東方的政治中心和軍事基地。各諸侯和卿大夫也在自己的領地上建“邑”,其規模根據王製各有大小不同。據《左傳·隱公元年》的說法,“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先王之製,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孔疏雲:“王城方九裏、長五百四十雉;公城方七裏,長四百二十雉;侯伯城方五裏,長三百雉;子男城方三裏,長一百八十雉。”司馬遷也說:“天子之城高九仞,公侯七仞,伯五仞,子男三仞。”⑤(⑤《史記·穰侯列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