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東方城市與東方社會經濟特征
人類曆史上第一批城市,無疑都具有軍事防禦的功能。每一個城市都築有城牆,城門口都設有守衛。但是,隨著曆史的繼續發展和人類社會活動的增多,城市的軍事性功能勢必退居到第二位。城市不再是城堡,而是各族人民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中心。所以,施賓格勒有過這樣一句名言:“世界曆史,也就是城市的曆史。”
城市是文明的產物,同時又是文明發展程度的標誌。衡量一個民族的經濟是否發達,文化是否繁榮,隻需看看它的城市外貌,就可一目了然。但是,對於一個民族來說,城市的意義還不僅於此。美國一位研究城市社會學的學者帕克說:“城市,……決不僅僅是許多單個人的集合體,也不是各種社會設施——諸如街道、建築物、電燈、電車、電話等——的聚合體;城市也不隻是各種服務部門和管理機構,如法庭、醫院、學校、警察和各種民政機構人員等的簡單聚集。城市,它是一種心理狀態,是各種禮俗和傳統構成的整體,是這些禮俗中所包含,並隨傳統而流傳的那些統一思想和感情所構成的整體。換言之,城市絕非簡單的物質現象,絕非簡單的人工構築物。城市已同其居民們的各種重要活動密切地聯係在一起,它是自然的產物,而尤其是人類屬性的產物。”②(②帕克等:《城市社會學》,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頁。)
也就是說,城市的文化意義除了外在的建築、設施、交通等等以外,還有一層更為深刻的內涵,即城市精神。城市精神反映在各種外在的物質現象之中,尤其反映在城市居民的心態之中。比如一座城市建築,其本身是無生命的,但卻能夠反映出該城市的精神特質。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城市精神也就是其居民的精神。居民們的文化規範造成了城市特有的精神。反過來說,城市特有的精利又加固了居民們的文化規範。
進一步說,城市既然是各民族人民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中心,那麼,城市文明及其所具有的精神特質也就集中地體現了各民族文明的特質。東西方文明其所以一開初就朝著兩條路徑上發展著,一個重要的原因也就是各自的城市文明的精神不同。西方中世紀後期農村公社的解體,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降生,民主與自由精神的發揚,乃至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建立,無不與西歐特有的城市精神有關。而古代東方,尤其是中國,傳統的生產方式、大一統的專製主義文化和政權形式之所以長期延續下來,也或多或少與其城市文明的特質分不開。
正如上一節所說到的那樣,古代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社是城市共同體,而不是鄉村共同體。雖然地中海世界早在公元前三下年代後半期和二千年代前半期就有了克裏特島和邁錫尼的城市文明,但就其當時文明的整體性而論,卻不是城市共同體,同東方的埃及有許多相同的地方。我們今天所指的希臘、羅馬的城市文明是有其特定含義的。就是說,它的文明既以城市為基礎,又以城市為主一體,並在城市文明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城邦精神。這樣一種文明,嚴格說來,在希臘和羅馬的曆史上為期並不太長。在希臘,它興起於公元前八至六世紀,終結於公元前四世紀。在羅馬,它興起於公元前六至四世紀,終結於公元前一世紀。
古代希臘和羅馬的文明,現代學者一般稱之為城邦文明。所謂“城邦”,目前學術界通常的解釋是:一個以城市為中心加上周圍農村的政治共同體,簡稱為“城市國家”。據此,不少人認為,城邦絕不是古代希臘、羅馬才有的,古代東方也有。象古代埃及最早出現的“州”、兩河流域蘇美爾文明時代的小國家、印度列國時代的“十六國”、中國春秋時代的各諸侯國,都是城邦國家。
我認為,這樣理解“城邦”和古代世界東西方曆史,顯然過於簡單了些。從中文的意義上看,“城”為城市,“邦”為國家,把“城邦”理解為城市國家,似乎很切意。但希臘文“城邦”(polis)卻不能用“城市國家”(city-state)-詞詮釋。“城邦”雖然有“城市”和“國家”兩層含義,但其根本的特征則是“公民集體”。亞裏斯多德就曾說過:“城邦的含義就是為了要維護自給生活而具有足夠人數的一個公民集體。”①(①亞裏斯多德:《政治學》,Ⅲ,1,1275。)“若幹公民集合在一個政治團體之內,就成為一個城邦。”②(②亞裏斯多德:《政治學》,Ⅲ,1,1276。)並認為城邦的“最高治權一定寄托於‘公民集體’,公民集體實際上就是城邦製度。”③(③亞裏斯多德:《政治學》,Ⅲ,1,1277。)離開公民集體和與之相適應的政治製度的特點,是很難準確地理解“城邦”的含義的。城邦與城市國家的關係,我的理解是:城邦是城市國家的一種類型,但城市國家並非一定都是城邦。城市國家可以是城邦,亦可以是王國。克裏特島的克諾索斯王國是城市國家,但不是城邦。古代東方的一些早期國家亦是如此。前蘇聯古代希臘史研究專家安德列耶夫就曾指出過,將希臘、羅馬文明混同於古代東方文明的觀點,根本錯誤在於混淆了“城邦”與“城市國家”這“兩個遠非具有相同意義的概念”。④(④安德列耶夫:《古希臘羅馬的城邦和東方的城市國家》,見《世界曆史》1986年第9期。)
誠然,我們很難用三言兩語準確地概括出“城邦”的內涵,更不可能給它下一個確切的定義,就是亞裏斯多德的《政治學》這部專論古代政體的權威著作,也沒有給我們留下明確的概念。但這並不是說,城邦作為一種特有的國家形式沒有質的規定性。
首先,城邦作為公民集體,其顯著的特點是它的封閉性與排他性。相對於客居的外邦人和戰俘奴隸,全體公民同為特權階層,同為城邦的主人。
其次,城邦的政治建製帶有強烈的民主色彩。主權在民,而不在某一個人手裏。城邦的原則就是通過各種製度和法規限製個人權力的膨脹,使其不致於淩駕於公民集體之上,同時保障每一個公民都有可能參加對國家的決策和管理。
其三,土地、公民權和公民對國家的義務聯為一體。土地是公民權的象征,同時又是公民權的保障。
其四,公民集體擁有獨立自主的權力,不依附於任何個人權威和外來幹涉。這種自由的權力,往往通過貴族會議或公民大會等民主機構體現出來。
古代希臘、羅馬的城邦於近代西方曆史的意義,並不是它的內部蘊含著某種可以助成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的因素,相反,它的生產方式與資本主義的經濟關係是截然不同的。馬克思在《資本論》的好幾個地方,提到過古代羅馬平民所遭受的命運:“這些人本來都是自己耕種自己小塊土地的自由農民。在羅馬曆史的發展過程中,他們被剝奪了。使他們同他們的生產資料分離的運動,不僅蘊含著大地產形成的過程,而且還蘊含著大貨幣資本形成的過程。……結果怎樣呢?羅馬的無產者並沒有變成雇傭工人,卻成為無所事事的遊民,他們比過去美國南部各州的白種貧民更受人輕視,和他們同時發展起來的生產方式不是資本主義的,而是奴隸占有製的。”①(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1頁。)也就是說,古代希臘和羅馬的城邦經濟製度並沒有發展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可能性。盡管小農破產,大貨幣資本也有所發展,但卻沒有進入到資本主義社會。
但是,古代希臘和羅馬的城邦製度對於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形成與發展,卻有著極大的影響。首先,它開創了西方曆史上民主政治的先河,為近代西歐各國提供了好的傳統。其次,它的公民權製度以及這一製度下形成的公民意識和反專製獨裁的社會心理,為近代西方民主政治提供了良好的意識形態基礎。其三,它的貴族會議和公民會議等民主機構為中世紀後期的西方人接受下來,並改造成為後來的參議院和眾議院(或稱之為“上院”與“下院”)。
真正釀成近代資本主義經濟關係得以產生的,是西歐中世紀的城市。
羅馬帝國崩潰後,古代世界輝煌的城市文明在“蠻族”大遷徙的破壞下,隻剩下一片廢墟。一些古老的城市,原有的建築被摧毀,水道被阻塞,街道長滿青草,城區變成了耕地和菜園。雖然中世紀早期,出現過一些軍事防禦性城堡,但城堡畢竟不是城市。隻是到了公元十世紀和十一世紀,西歐在一些主要的商道上才真正出現城市,如巴黎、裏昂、馬賽、科倫,都爾奈、斯特拉斯堡、奧格斯堡等。
新興的城市並非政治中心,也不僅僅是軍事防禦性質的,而是手工業和商業的中心。它們或者為地方性貿易和手工業生產的中小城市,或者為專營國際貿易的商業城市。前一類城市以手工業生產為主,後一類城市手工業不甚發達,主要依據有利的地理位置從事中介貿易。
這些城市起初建在封建主的領地上,有些還是封建主、教會、國王建成的。因而,領主對城市有直接的所有權。他可以直接向城市委派官吏,征收商稅,壟斷行業,實行專賣權,甚至可以轉讓城市,從中獲利。由於城市居民大多為商人和手工業者,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為了擺脫領主的控製,爭取城市自治權,大約從十一世紀開始,各城市相繼地以不同的方式開展了同領主的鬥爭。它們或者以贖買的辦法,擺脫對領主的封建義務,或者采取暴力的手段,迫使領主承認城市自治。鬥爭的結果,不少的城市取得了自治權。如意大利北部的一些城市,非但贏得了自治,而且還取得了對周圍農村的治權,建立起獨立的共和國。有的城市有權自己選舉城市管理人員,享有獨立的行政、司法和財政權,還可以自行鑄幣和自行決定對外宣戰媾和等大事。
西歐城市之所以能夠取得自治權,成為獨立自主的政治單位,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中世紀的西歐長期處於分裂局麵,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政權能夠保護城市居民的利益和安全。領主們依仗自己的特權侵奪城市利益,迫使城市起來反抗,爭取自治。再者,由於沒有強有力的政權力量可以控製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所以西歐的城市從其產生的那一天起,就時時處在相互競爭的狀態中。為了發展工商業,擴大城市規模,每一個城市都希望有自己的管理機構和法律行規。可見,相對於東方世界的城市,西歐城市在其發展的途中所遇到的困難要大得多。然而,正是這種不利的曆史環境,促使西歐城市從危難中得到了自由和新生,並在幾百年後引來了一個新的世界——資本主義世界。
可以如是說,西歐城市的興起及其發展,就是後來資本主義社會到來的前奏曲。沒有西歐城市的經濟積聚、階級基礎和思想準備,就不可能有近代資本主義的產生。而連接二者的最關鍵性的因素,一是工商業的發展,二是市民社會的形成。
對於傳統的自然經濟,商業和手工業無疑是一種否定性的因素。因為任何的商業行為以及以商業為目的手工業生產都是外向型的經濟,它勢必隨著貿易的發達和市場的擴大,將自己的觸角伸到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西歐傳統的小農業生產就是在十五、十六世紀的工商業的衝擊下解體的。而充當這一曆史主角的就是城市,正如劉景華先生所說的:
從根本上說,村落和城市都不是獨立的生產單位,它們在更多的意義上隻表示著程度各別的社會組合,亦即由眾多家庭經濟單位構成的經濟社會圈。同經濟生產性質相聯係,作為農業社會基本細胞的農民家庭經濟,體現著非常明顯的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特征,與外界的經濟交往便不那麼重要。因而,由這些農民家庭組成的村落社會,其作用多在保護農民家庭的經濟運行過程不受幹猶和侵入,本身所施的獨立經濟行為並不很多,嚴格說來它還不成其為經濟組織。但工商業的家庭組織卻不同,它作為商品經濟單位,必須以溝通和外部的經濟聯係為生存條件。在農業社會的大多數地區,這種聯係渠道的溝通主要依賴工商業者個人來實現。但在同是農業社會的中世紀西歐,除個人的努力外,實現和承擔這一溝通任務的,還有作為工商業者家庭之集合體的城市社會。在這裏,城市作為一個經濟單位或組織,頗象近代意義上的“法人”,越來越多地實施獨立的經濟行為。就是說,中世紀西歐的這種城市,已是一個獨立的有機體,是比家庭經濟單位高出一個層次的經濟組織。①(①劉景華:《前工業時期英國城市論》,博士論文打印稿,第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