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美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機製及其對我國的啟示(1 / 3)

王滿倉 王偉

(西北大學中德企業管理研究所)

美國的高技術產業在世界上居於領先地位,對支持美國經濟的持續增長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為了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政府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措施,風險資本在美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過程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政府與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的作用

(一)政府與企業的一般分工關係

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政府與企業各自應發揮怎樣的職能,在美國有明確的製度安排。美國的經驗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技術創新的主體應該是企業。政府無論怎樣重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也不能代替企業進行產業技術創新的功能。政府即使對企業的技術創新進行支持和幫助,在製度安排上,也必須做到要讓企業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在談到美國企業的創新動力比較強的原因時,一位美國教授說,美國企業同其他國家的企業間最大差別是,在美國,隻要企業在競爭中失敗,就得關門,沒有誰來救你。當然,美國的製度又允許企業失敗後重整旗鼓,從頭再來,今天的失敗可能成為未來的成功之母。在美國的企業製度上,建立企業非常容易,但企業的關閉也很正常。優勝劣汰機製在美國表現得最為典型,產業進入和退出的壁壘都非常低。這使得美國企業的創新動力和競爭壓力都非常強,促進和迫使企業以最大的努力來進行技術創新。一般的估計是:美國中小型企業的各種技術創新方案中,10個大約隻有1個能成功。在美國的製度中,這一個成功的企業能夠獲得巨大發展,隨之產生一批百萬富翁;其他的9個企業被無情淘汰,但參與創新而暫時失敗的人還可以再從頭做起。

這樣的製度雖然不是其他國家所能完全模仿,但其合理因素值得借鑒。中國市場體製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要盡可能降低市場進入和退出的障礙(壁壘)。

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並不等於政府就沒有責任了。相反,在技術創新中,政府也必須發揮重要的職能。一般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主要通過參與和支持研究、信息服務和教育(培訓)等活動來促進和幫助企業進入技術創新過程;在企業進入技術創新過程後,政府也可以同其進行合作,促進技術轉移和產業化的過程;而當企業進入技術創新的商業化(mer ciali zation)過程時,即在生產產品和服務及向市場銷售的過程中,政府就絕不要再進行直接的幹預和給少數企業“吃偏飯”,而必須讓所有的企業平等競爭,在競爭中實現技術創新。

政府參與技術創新過程是否能有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製度的嚴格。因為政府參與技術創新意味著政府對資源的直接支配和配置,如果在製度上不能保證防止資源的濫用,或者具有確定意圖的資源被任意挪用,或者由於政府的直接參與而導致資源配置的不合理壟斷,則技術創新就會受到嚴重的損害。所以,在政府技術創新的各個環節上,美國都有非常明確和嚴格的管理製度,嚴厲杜絕任何個人對公共資源的侵占,杜絕在公共資源的分配中的徇私舞弊現象。

(二)政府支持小企業的計劃

美國在發展高技術產業的過程中,充分調動各方麵的積極性,在政府研究機構和大企業在技術創新中起主導作用的同時,政府也大力鼓勵小企業發揮積極的作用,並為此出台了各種支持高技術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法律。其中,“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Small Business Innov ation Research,SBIR)和“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Small Business Techno logy Transfer Program,STTR)在促進美國高技術產業發展過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1.美國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SBIR)

為了發揮小企業在發展高技術產業中機製靈活的作用,同時解決政府研究機構的高技術研究成果難以迅速轉化為商品的問題,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於1977年試辦了一項麵向全國高技術小企業的“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經過幾年的試驗,這項計劃獲得了很大成功,使許多高技術小企業得到迅速發展,大批高技術成果開發成產品並推向市場。有鑒於此,美國國會於1982年通過了《小企業發展法》(Small Business Inno vation Deve lopment Actof1982)。該法明確規定,年研究和發展經費超過1億美元的國防部、國家科學基金會、教育部、國家衛生研究院、能源部、國家航空航天局、運輸部、農業部、環保局、商務部等政府部門(他們占政府研究與發展經費預算的99%)必須依法實施“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每年撥出其研究與發展(R&D)經費的1.25%,用於支持高技術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與開發活動。1992年,國會對這個法律進行了修改,要求這10個聯邦政府部門要將在該機構以外(大企業、大學等)進行的研究與開發(R&D)經費的2.5%用於支持小企業的技術創新。目前這10個政府部門1年花在本機構以外的研究與發展經費達600億美元,用其中的2.5%(15億美元)支持小企業的技術創新,也是一個不小的數字。自1982年“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實施以來,有成千上萬家小企業獲得了聯邦政府的研究與開發資源。它們的技術創新活動,對增強美國的國防實力、改善環境、提高人們的健康水平、改進管理信息及處理數據的能力,都作出了不小的貢獻。

2.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STTR)

“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是根據1992年小企業技術轉移法設立的,目前在5個聯邦政府機構(商務部、能源部、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航空航天局、國家科學基金會)中實施。按照這個計劃,聯邦政府機構將在該機構以外進行的研究以及研究與開發(R/R&D)項目中的一部分留給小企業以及與他們合作的非贏利研究機構,以作為合作研究與開發的成果。

“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與“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的最主要區別在於,“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要求大學和其他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在每一個STTR項目中起主要的智力作用,通過與小企業的合作,來自學術機構的研究人員可以將他們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工作時所產生的產業上有價值的想法提供出來。STTR通過小企業和非贏利學術機構建立合資企業,進一步擴展了公/私之間的夥伴關係。

3.實施SBIR和STTR的目的

SBIR/STTR計劃通過加強小企業在政府研究開發中的作用,增加政府資助的研究成果的商業化應用,培育和鼓勵在社會和經濟上處於劣勢的人及婦女開辦的小企業參與技術創新,來激勵私營部門進行技術創新。通過增加小企業進行前沿的、高風險的、高質量的科學、技術研究的機會(這些研究如成功的話,將會有很高的經濟回報),來刺激創新活動的開展和企業家精神的開發,從而使美國在高技術產業方麵能夠保持領先地位。

各政府機構根據自己的研究領域和個體情況來確定資助哪些領域或不資助哪些領域。比如,能源部主要資助與能源問題有關的課題;國家衛生研究院主要資助與疾病治療有關的課題;國家科學基金2000年資助的領域有先進材料與製造係統、生物技術、電子、以信息為基礎的技術等。

4.SBIR和STTR的資金使用

SBIR和STTR的項目分三個階段,參加SBIR/STTR計劃的政府機構將他們的研究開發資金留出一小部分,用於與小企業合作進行前兩個階段的研究或研究開發(R/&D)。每一個政府機構根據自己的情況自行決定要資助的技術領域及獎勵條件,並通過征招書(Solici tation)把它們發布出來,征招書有紙介質的也有網上電子版的,不在征招書中的領域不會被SBIR/STTR接受。第三個階段的資金用來將前兩個階段的研究商品化,不過,這個階段的資金不是SBIR/STTR的,通常也不是聯邦政府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