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社會普遍的“公正焦慮”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對市場社會能否解決公正問題的深深懷疑。從中國社會的所處的“現代性”曆史——文化境遇著眼,不難發現,中國社會的公正問題還隻是生成中的,許多問題並未真正成形,不是完成形態的。我們曾經不滿意資本主義的壞的市場經濟,因為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眼裏,那是一種不人道的製度安排,既談不上公正,也談不上公平,是富人的天堂,窮人的地獄。為了尋求社會的公平與公正,無產階級通過艱苦卓絕的革命鬥爭推翻了人剝削人的製度,當然也包括市場(商品)經濟製度。社會主義製度建立起來了,民眾普遍以為新生政權很快將會徹底實現社會公平與公正。但計劃經濟體製下集權經濟實行的結果卻隻帶來了“貧窮的公平”和名義上的公正!傳統體製下的“公正是建基於一種‘事實上的廣義契約’之上:人們交出了自由,換取了安全;他們受到束縛,也得到了保護;失去了機會,也避免了風險。”打開國門以後,人們不久就發現,市場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的專利,實事求是、堅持辯證揚棄的觀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應該能夠帶給我們以往沒有也不可能實現的富裕、公平和事實上的公正。經過又二十多年的風風雨雨,我們取得了舉世矚目發展成就,我們比貧窮的過去富裕多了,但公平與公正問題卻姍姍來遲。對此,少數“先富起來”的處之泰然,多數沒富起來的則大感失望,而介乎兩者之間的則希望這僅僅是走向公正與公平的一段短暫的過程。有希望是好事,但過於漫長的過程可能會使人喪失信心。於是乎國內外許多人懷疑中國搞的究竟是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甚至有國外中國問題研究中心認為中國的經濟形態隻是所謂“關係網經濟”而已,既如,談何公正?
二是民眾的“國家信仰”——實質是政府——製度公正性的合法性認同的危機。布迪厄指出:“在一個對國家和公共事業發生信仰危機的時代,人們可以看到兩樣事物的繁榮:在領導層是腐敗盛行,原因是對公共事物尊敬的衰落;在被統治者那裏,則是個人對現世救助的絕望而信奉宗教。”這實際上是當今中國社會現實的真實寫照。在毛澤東的時代,中國人普遍有一種強烈而自覺的‘國家’概念,有一種為建設自己的‘國家’甘願吃苦受累的精神。建國初期,眾多海外學子克服重重阻撓,從世界各地回到祖國,為了中國的強大奉獻一生,無怨無悔,因為心中有一個“國家”的概念。而今,中國人心中的“國家”概念已大大淡化。“國家”離人心越來越遠。尤其年輕人,“國家”對於他們來說是“最弱意義上”的考慮。萬事當頭,先考慮的是自己的私利。許多人對“國家”的東西,是能撈就撈,不撈白不撈。布氏上述所描述的“國家”信仰發生危機的時代:上有腐敗盛行,下有宗教繁榮,應當讓我們驚出一身冷汗而反省。普通民眾心目中“國家”概念的淡化,與“精英”們搬來的新自由主義“小政府”理論的理想讓中國“國將不國”的政策有關。國人心目中“國家”概念的淡化,在更深的原因上,是受“進步論”的蠱惑而否定自己的“文化精神”帶來的“文化自卑感”,把西方(尤其美國)社會作為全人類都要進步共趨的“樣板”。文化自卑造成了國族自卑。“國家”(國族)概念的淡薄,是一種信仰危機的標誌。如果一個人對自己國族發生“信仰危機”。則國危矣!
三是由於社會公共生活的過度“私秘化”所導致的社會公正主體的嚴重邊緣化問題。當代中國社會的公正難題是公正主體的不明確問題或缺位問題,換言之,究竟誰是實施、實現和體現“社會公正”的當然的、合理主體?市場?社會?國家?公民個人?……應該說這個問題從一開始就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如果說曆史的最終目標,就是要把人類世界塑造成受正義和真理支配的世界,那麼,國家的目的就是創造一個在本質上真正均等與自由的美好社會,使每個人都充分施展其潛能和個性。實現自我不僅是個人存在的理由,更是國家存在的理由。國家是為人而建立的,人不是為國家而生存的。因此,國家要永遠去適應正義,而正義卻不能去適應國家。倘使國家變成主體,社會個人淪為唯命是從的工具,那麼,價值秩序就必然出現混亂。
當代中國社會公正主體的嚴重邊緣化必然導致解決公正問題的責任被推諉問題。真正麵對、承受並實際體驗不公正的是眾多普通的社會民眾,那麼,民眾憑什麼要容忍和接受社會不公正?
那麼,知識界和政府又提出了哪些方案,從哪些方麵著手解決中國的社會公正問題的呢?其效果究竟如何呢?
一種方案是社會學家提出的所謂“基於社會公正的分配秩序調整”。這種觀點認為,中國市場社會中的社會公正的核心問題是分配公正問題。因為一些調查結果表明,人們對貧富差距的社會心態和對其發展趨勢的心理預期已經影響到人們對社會公正的信念,所以必須設法努力從根本上扭轉這種局麵。一方麵,調整人們關於貧富差距的社會心態,必須從調整收入分配的政策和製度入手,但同時又要防止“大鍋飯”分配體製的回潮。所以,調整的主要方向和新體製的基本框架,應當是:初始分配繼續堅持主要由市場調節,而再分配要強化政府調節。而無論是初始分配還是再分配,都要依靠法律和製度建立秩序。總之,“在社會階層出現分化的情況下,要把社會公正作為社會整合的一項重要原則,高高舉起社會公正的旗幟。社會公正原則的建立,是基於各社會階層和利益協調的共同價值認同,它不同於微量收入分配均等程度的‘平等’,也不同於市場條件下承認稟賦差別的機會公平,它是在市場競爭原則之上維護共同生活的更高的原則,通過再分配和轉移支付來救助和扶持弱勢群體,是它的題中應有之義。”
另一種方案是政治學家所提出的所謂權利平等與機會公平原則。這種觀點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正觀包括兩個方麵:一是權利平等觀。傳統體製下把平等簡單地解釋為結果均等,忽視甚至否認權利平等,與此不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為主體如果沒有平等的權利,那就不可能實現公平競爭、分配公正;二是機會公平原則。市場經濟要求公平競爭,而公平競爭不僅僅是指人們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從而獲得經濟收入、財富的機會上的平等,還應包括社會成員“起點上的同時性”。為使上述主張落到實處,從體製安排來說,就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體製安排,建構一個公正的社會環境。“經濟層麵,通過市場體係的建立,使各種生產要素、社會資源充分地由市場來配置。讓所有的人都有同等的機會支配社會資源,從而減少利用政治或行政上的權力、地位及其他不正當的關係來獲取社會資源的可能性;政治層麵,加強法製、民主建設,保證公民的權利平等和政治參與,防範、遏止權力的濫用及其無邊界的擴展;行政層麵,建立現代型的行政體製,精簡機構,提高行政效率,轉換政府職能,規範政府行為,促使其有規則地運作;社會層麵,完善公共教育體製等,建立社會保障係統,建立稅收製度,使機會與資源的分配趨於公平合理。”
總之,公正性觀念不是既定的、給予的,而是生成的。對這些求解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與否作出一錘定音式的公斷和評價,顯然還為時過早,但透過學者們對中國社會公正問題的分析及其求解方案,實際上都向我們提出了一個帶有鮮明時代特色的一個嚴峻而急迫的重要問題:公共性自律。與個體性自律不同,公共性自律實際上是既要求一個道德的個人,同時更為重要的是要求一個道德的社會。但是在現實的情形中,道德的個人常常麵對的是一個不道德的社會,這就又進入到下麵接著要分析的另一個深層的問題。
三、立足“構成性共同體”與“生成性公正”觀念:製度創新、“公共性自律”與實質性社會公正理想的實現
那麼,我們究竟怎樣才能走出“自由市場與社會公正”的困境?答曰:以共同體的德性倫理/公共性的名義。
一談及市場,許多人本能地認為,市場經濟無須考慮社會公正問題。對此,古典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哈耶克的觀點最極端。他認為,市場交換無所謂公正與否,市場結果的不平等是我們接受市場秩序的代價。在他看來,社會公正本身就是一個偽問題。與哈耶克的觀點相反,另一些人認為,市場競爭本身可以消弭關於社會公正的討論,因為一切社會不公都可以通過競爭——市場內和市場外的競爭(如政治市場中的競爭)來化解。這種觀點要求人們隻關注道德意義上的公正問題,而無須考慮政治意義上的社會公正問題。這種觀點也值得商榷。因為道德上的公正行為並不一定會帶來道德意義上的滿足感。觀察一下市場社會就會發現,個體的正義行為——如市場中的交換——可能帶來極不道德的後果。在這方麵,被稱為因“將道德和良心帶入經濟學”而獲得諾貝爾獎的阿馬蒂亞·森對饑荒的研究最具有說服力。在《饑荒與貧困》一書中,森令人信服地證明,市場中的自由交換可以導致下層人民的食物索取權喪失(表現為他們的工資降低到無法維持其生存水平),從而產生大規模的饑荒。這樣的結果大概任何人都不會認為是道德的。
從理論上講,自由市場與社會公正之間並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有機、內在的辯證關係。一方麵,一個追求社會公正的體製同時也必然追求自由,一個由自由市場構建的體製也理應能夠保證自由,因為在這樣一個體製中,人們可以隨心所欲地進行貨物及其服務交易;另一方麵,自由市場同樣也可以造成經濟上的低效,即便是運行良好的市場經濟也不應當跟自由本身等同起來。正如凱斯·R·孫斯坦所言:“人們通常把自由市場作為經濟生產力加以捍衛,這樣做是妥當的。但是,人們還認為自由市場應當符合社會正義的要求,這就使事情複雜化了。”
在論及公正與共同體的關係時,桑德爾意味深長地指出:“人們對每一個社會都可以問:它公正到何種程度?或者,羅爾斯意義上的‘有序’到何種程度?以及他在何種程度上是一個共同體?……正如羅爾斯所說,問一個特殊社會公正與否,不隻是問多數社會成員是否恰好在他們各種各樣的欲望中,有公正行動的欲望——盡管這可能是公正社會的一個特征——而是問,這個社會本身是否按照某種方式組織起來的,以至於我們要用正義來描述該社會的‘基本結構’,而不僅僅是這一社會中的人的性情。因此,羅爾斯寫道,盡管我們把人的態度和性情稱為公正或不公正,但對於公平正義來說,公正的‘首要主題是基本社會結構’。”在桑德爾看來,上述設問同樣適合於“社會”,“同樣,問一個社會是否是一個共同體,也不隻是問其多數成員恰巧在他們各種不同的欲望中,有一種和他人聯合並推進共同體目的的欲望——盡管這可能是共同體的一個特征——而是問,這個社會本身是否是按照某種方式組織起來的,以至於我們要用共同體來描述該社會的基本結構,而不僅僅是這一結構中的人的性情。”這就不難理解,當亞裏士多德把“公正”譽為政治生活的首要德性時,他實際上是在說,一個對正義沒有一致看法的共同體,必將缺乏作為政治共同體的必要基礎,這種基礎的缺乏也將危及人們的社會生活。從西方當代社會的現實來看,在公正問題上,事實上存在著三種不同的理解:羅爾斯的“分配性公正”,諾齊克的“持有性公正”以及作為對兩者之批判性反思基礎上的麥金太爾的“曆史性/相對性公正”。顯然,公正觀念之多義性與歧義性能否真正通約,公正觀念的核心從而合理的公正觀念建構的關鍵,在於對“共同體”本質的文化理解及其倫理價值詮釋,因為不同的共同體所承諾、持有和實踐的公正觀念有著很大的不同。“生活在獨裁或寡頭統治的國家裏。我們可能夢想一個分享權力的社會,在這個社會裏,每個人都精確地享有同樣份額的權力。但我們知道,這種平等捱不到新成員的初次聚會結束。……生活在資本主義社會,我們可能夢想一個每個人的錢都一樣多的社會。但我們知道,星期天中午十二點平均分配的錢不到周末就會被不平等地再分配了。……生活在封建國家,我們可能都夢想一個所以人都平等地得到榮耀和尊敬的社會。但是,即使我們能給每個人相同的頭銜,我們也知道我們不能否認——事實上,我們也願意承認——許多種類不同、程度不同的技能、力量、智慧、勇氣、仁慈、精力和風度把每個人區別開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