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文化觀念的危機與社會公正信念的倫理價值訴求(3 / 3)

桑德爾區分了三種意義的“共同體”觀念。一是所謂“手段型共同體”,“這種解釋以完全工具性的方式來設想共同體,令人想到的是‘私人社會’的形象,在這樣的社會裏,個人視社會安排為必要的負擔,僅僅是為了追求私人目的而進行合作”;二是所謂“情感型共同體”,羅爾斯即堅持這種觀點。“他認為該共同體的參與者有某種‘共享的終極目的’,並且認為合作本身就是一種善。他們的利益不總是對抗性的,有時也是互補的和重疊的”;三是桑德爾自己所主張的“構成性共同體”。按照這種理解,“……共同體不隻描述一種感情,還描述一種自我理解的方式,這種方式成為主體身份的組成部分。按照這種觀點,說社會成員被共同體意識約束,並不隻是說他們中的大部分人承認共同體的情感,都追求共同體的目的,而是說,他們認為他們的身份——既有他們情感和欲望的主體,又有情感的欲望的對象——在一定程度上被他們身處其中的社會所規定。對於他們來說,共同體描述的,不隻是他們作為公民擁有什麼,而且還有他們是什麼;不是他們所選擇的一種關係(如同在一個自願組織中),而是他們發現的依附;不隻是一種屬性,而且還是他們身份的構成成分。”

共同體與社會公正之間的關係邏輯要求我們接下來說明和分析:中國社會當前實存形態的共同體究竟是何種性質的、何種類型的?作為特定共同體建製的中國社會的價值取向與承諾究竟是什麼?這種共同體所承諾的社會公正在何種意義上是有效的?它能確保社會公正目標的實現嗎?隻有對在這些問題上取得了相對的共識性視閾,對中國社會公正的分析才稱得上是針對性的、積極性、建設性的。因為,如果我們對這樣一些基本的問題都沒有搞清楚或理解得不準確,那麼,也就顯然無法對這一共同體抱持什麼“公正期望”,或者對之作出所謂“公正與否”等的倫理認知與道德評價。這個問題說得再具體些就是:如果認定公正是共同體的首要價值,如果承認公正與社會共同體之間是相互規定、相互製約的雙向同構關係,那麼,中國社會奉為首要德性與價值的公正觀究竟是什麼?它與我們當下生活其中的共同體之間是否具有內在的“同一性”?這一擔憂和疑惑的理由在於,中國社會從來沒有真正形成“有我之境”的相對獨立自主的“社群共同體”,民眾也缺乏相應的社群生活的經驗。在相當長的一段曆史時期內,我們社會的公正觀念與實踐形式都是“體製內”安排的結果,而不是市民社會的自主選擇的結果。

運用“共同體”的觀念分析中國社會的公正問題,意味著下述一些基本問題必須進入我們理論關注的視野,這些問題是:目前中國社會究竟處在一個怎樣的曆史階段和基本的時代背景之下;在這樣一個背景之下,中國各種社會力量的組合發生了一些什麼樣的變化,哪些力量在崛起,哪些力量在衰落,這些社會力量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是一些什麼樣的社會力量在影響或左右著中國社會的基本走勢,這些力量自身的變化以及其結盟的衝突的可能性如何;在過去的二十多年時間裏,中國社會生活的運行機製發生了一些什麼樣的變化,這些變化對中國社會的基本走勢會有什麼樣的影響;一些重要的社會問題具有什麼樣的趨勢,特別是影響這些趨勢的變數有哪些;在社會重要轉折時期,如何在結構、製度和組織層麵實現中國社會共同體的曆史性重建。“在這些問題中,尤為重要的是社會力量的重新組合,以及一個社會是用什麼樣的製度構架來組織社會生活。”我們社會當前所麵臨的一個較為嚴峻的現實是:改革以來二十多年間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化、不同社會力量的角逐、社會規範的片斷化、新社會要素的不斷生成、這些新要素與舊要素的尖銳對立和衝突,以及由此而導致的巨大張力的蓄積,使整個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搖擺不定;各種發展潛能和發展方向的共時存在,導致基本的社會安排難以定型。

公正是一個現代社會進行製度設計和製度安排的基本依據。公正涵蓋了包括經濟領域在內的社會全部領域。隻有完整地遵循公正的基本規則,才能建成一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社會,才能實現恩格斯所預言的那樣一種社會目標——應當“結束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狀況”,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創造出來的福利”,使“社會全體成員的才能得到全麵發展”。在新的時代條件下,必須把公正放到一個至關重要的位置。公正既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理念,也是一個由機會均等、按貢獻分配以及社會調劑等原則組成的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則體係。隻有基於公正的基本理念與規則,才有可能既增強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又提升社會的整合程度;才有可能既建立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秩序,又逐漸實現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會發展的基本宗旨。

中國社會的現實狀況已明白無誤地說明了忽視社會公正問題而造成的不良後果的嚴重性。這些年來,中國社會的基尼係數迅速攀升,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貧富差距在迅速擴大;失業問題、貧困問題已經到了比較嚴重的地步;社會保障嚴重欠債,社會無法有效地保障大量的陷入困境當中的社會成員。現在,幾乎所有社會階層都對公正問題提出了十分迫切的要求。改革以來,盡管幾乎每個人的收入水平都提高了,但相當一部分人卻無奈地發現自己處在被相對剝奪的境地:當周圍的人的境況得到迅速改善的時候,他們自己的境況卻止步不前。市場化給中國帶來了空前的繁榮,但是,也將它的另一麵,即結果的不平等性實實在在地展現在世人麵前。如果這種狀況產生於個人因素,它或許還能夠為世人所接受,但是,現實是,這種狀況更多地產生於國家主導的經濟和社會政策。

公正追求的本質是理想的“公共性社會”或曰“社會公共性”理想的達成,其直接目的和突出特征有二:一是現代“公民社會共同體”的自治理想的實現;二是民眾普遍的自主、自律精神的確立,政府的以及整個社會的公共性從而基本社會結構——製度安排的公正等就生成、存在並不斷完善於這一過程之中。“一個自由社會或許想保證其所有子民都是自治的。但就目前而言,我們對這個概念的理解雖然使許多問題得到解決,但是對於我們有限的目的而言還是很有幫助的。一個公民能夠在一係列合理的選擇中作出選擇,並且能對其選擇加以反思和慎重考慮,從這個角度上,他是自治的。一個社會的公民麵臨一係列好的選擇,而且能夠對其選擇進行反思和慎重考慮,從這個範圍說,社會可以是自治的,而且是政治上自治。”

然而,在一個所謂價值觀和道德判斷多元的時代,有關公正訴求的社會的自治和“公共性自律”問題必然遇到兩個觀念的挑戰。一個觀念認為,在有關社會公正問題上,根本就沒有一個為大家所一致讚同的原則;另一種觀念認為,所謂自律問題是無須與社會公正相關的,自律不是別的,它隻是完全自由地形成我們的道德見解而已。這兩種觀念看似有道理,實際上都值得商榷。因為幾乎沒有人否認,自由平等的理性人結成的社會是我們一直向往的共同體形式,因此,我們仍然有尋求一個為大家一致統一的構成公正社會的任務。“我們最好不要將價值觀的多元看做是否定共同的觀點的根據,相反應當看到,恰恰是價值觀的多元使尋求共同觀點的工作更具緊迫性。”

從邏輯上講,如果我們根本就不認為存在著某種共同的東西,那麼,尋求一致同意的原則就變得不再可能,我們就隻能相信我們信念的合理性。無論是就當下還是長遠來看,中國普遍的社會公正信念的達成,都需要作出以下幾個方麵的努力:

一是政府“公共性”的限度問題:程序公正觀念澄明與政治製度創新追求。當今中國社會中,國家、市民社會民間精英以及廣大民眾是社會結構中的三個基本的結構因子。追求這三個結構因子之間較為穩定的互動關係,是社會結構的基本構架的合理性目標所在。此處所謂國家(state)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而是指國家機構。在傳統的國家理論中,人們更加強調的是國家的“代表性”,即將國家看作某些利益集團或其聯盟的代表。因此,國家的決策,不過是統治階級利益和意誌的表達。但近些年的一些重要的研究則表明,國家是具有明顯自主性(autonomy)的實體,是有著獨立利益和目標的社會行動者。市民社會民間精英則是指在民間(或處於國家機構之外),在社會公共領域中起到領導、整合、組合、管理、協調仲裁等社會作用的力量。市民社會民眾則是構成社會成員大多數的普通老百姓。這是以一種潛在方式發揮重要作用的一種社會力量。

二是民眾的“公民資格”與“公民身份”、“公民性”的確認問題:權利設定與個體自由獲得的內在一致性問題。公民資格是一個社會-政治共同體內所有成員在一定平等基礎上所擁有的普遍權利和義務的集合,是共同體向各社會群體、家庭和個人分配集體性資源或利益的基礎。公民資格理論的創始人馬歇爾認為,公民資格涉及三種權利(即公民權利(即私權利)、政治權利(即公權利)和社會權利,這三種權利在公民中的平等分布有利於民主與社會公正的發展。公民組成共同體分配資源的目的是滿足公民的需要,而分配的過程和原則就直接決定民主與實質性社會公正的發展。可以說,現代民主製結合了兩個基本的政治信條:一個是全民主權,一個是公民個人自由,缺一不可。由於在實踐中所有公民對某個問題極少達成一致,全民主權就極少成為事實可能,這兩個信條之間從一開始就存在著內在的緊張關係。公民資格意指個人與其國家之間的關係,個人歸屬於國家並行使對該國事務的決策權,承載全民主權的國家尊重作為個人的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並為個人的自由權利提供保障。於是,公民資格成為這兩個政治信條的連接點。公民資格所及的範圍、公民資格中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平衡與否的發展變化都影響著民主的發展,民主的成熟程度是與公民資格的發展程度相適應的。不論公民資格已經經曆了以及正在和將要經曆何種發展軌跡,任何一個現代國家的民主進程從而社會公正的實踐過都必然要求個人權利得到尊重的公民資格被及基於“人之為人”這唯一條件的所有人身上。惟其如此,民主和“公共生活”才是人人稱頌和追逐的善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