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商務談判的特征及原則(1 / 3)

一、商務談判的特征

商務談判是談判的一種具體類型,商務談判與其他類型的談判相比,最顯著的特點是它的商務關係與經濟特征。從商務談判的定義來分析,可以將商務談判的特點歸納如下。

(一)商務談判主體組織的普遍性

商務談判的當事各方通常是各種類型的企業。但是,也絕不僅僅限於企業,經濟組織、政府機關、軍事部門、醫療機構、文化團體、科研院所、各類學校等,為了采購所需的各種物資、設備、用品、器具等,同樣也會成為談判的當事方。除此之外,國際間經濟貿易合作項目的官方談判也比比皆是。可見,商務談判主體的當事各方非常廣泛,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等各類社會組織,這就是商務談判主體組織的普遍性特征。這一特征,正是商務談判成為各種談判活動中人們參與最為普通,而且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之所在。

(二)商務談判的利益性

商務談判總是以追求和實現交易目標的經濟利益為目的。可以說,在商務談判中,談判各方當事人的談判計劃和策略,無不是以追求和實現交易的經濟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點的,一旦離開了這種經濟利益,商務談判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可能。因此,從本質上說,商務談判就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談判活動,這就是商務談判所追求的利益性特征。當然,任何談判都存在著利益追求,但是商務談判利益性特征特指直接的經濟利益,這一點是與其他談判不同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商務談判中的經濟利益,也是談判各方的共同追求。因此,這種利益性應當是“合作的利己主義”,換言之,就是應當在相互合作中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談判各方了解和把握商務談判的利益關係的界限十分重要。在談判中,如果一方的期望居高不下,超越了對方利益的臨界點,讓對方無法接受,勢必導致談判失敗。所以,談判當事人在考慮己方利益的同時,還要站在對方的立場上,考慮對方的利益,以及己方提出的要求能否被對方所接受。隻有在對方能夠接受的臨界利益之下考慮己方的利益,談判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己方的利益追求也才有可能得以實現。

(三)談判主體的經濟獨立性

進行商務談判的主體,大部分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企業、個人,它們具有獨立的法律資格,並且都在從事商品生產或經營活動,這與政治、行政、軍事、民事等談判的主體顯然是不同的。

(四)目標所指具有明顯的經濟性特征

商務談判主體所磋商的是商業活動事務,談判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各自的商業利益與經濟目的,通常是以貨幣或贏利的多少來衡量談判的效果的;談判過程比較注重成本與效率,獲得經濟利益的多寡是衡量談判成功與否的主要標誌;談判的動機主要來自於經濟利益的驅使。商務談判明確的經濟性特征決定了它與其他談判具有不同的遊戲規則。

(五)談判過程的合法性

商務談判的過程是建立在國際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的,雖然在談判中談判主體雙方往往在談判的實力上存在著一些差異,談判不可能絕對平等,但也不存在以大欺小、以強淩弱的壓迫或剝削,否則談判就是非法的。

(六)談判主體間的趨同性

不可否認,商務談判本身具有一定的對抗性,然而這種對抗主要體現在談判主體在經濟利益上的競爭,這是在和平基礎上的商業遊戲,不構成對人格和人身的傷害,不涉及當事方的價值立場與政治主張,在性質上,更與政治、軍事等談判中你死我活、明槍暗箭的鬥爭截然不同。因此,我們說,商務談判的對抗是有“度”的,它的主要目的還是要維係談判主體間的趨同性,換言之,就是要充分考慮利益雙方的需求與承受力,以等價交換為原則,否則談判不是陷入僵局就是破裂。很顯然,這兩種情況都不是談判雙方願意看到的結果。

(七)談判對象的廣泛性

經濟的全球化,經濟區域的擴大與融合,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這一切都使得我們在商務活動過程中有機會和條件選擇更多的談判對象,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商務合作的對象都會越來越廣泛,唯一性的商務夥伴幾乎是不存在的。因此,瞬息萬變的市場大大增加了談判對象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利益主體多方位地選擇談判對象,同時也致力於增強自身的談判實力,以確保在商務談判中立於不敗之地。

上一章 書頁/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