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息優勢策略
信息優勢策略是指通過掌握比對方更多、更確切的信息,從而取得信息優勢的策略。換言之,信息優勢策略就是要了解對方的信息多,而讓對方了解己方的信息少;或者己方掌握相關的信息多,對方掌握相關的信息少。一般來說,己方知道對方的東西越多,或者對方知道己方的東西越少,談判策略運用的空間也就越大,談判的主動權自然就會掌握在己方手裏。
談判人員製造信息優勢的基本策略是:在自己的公開中藏匿自己,在對方的藏匿中公開對方。就是說,要注意在自己公開的資料和信息中,將己方真正的利益、意圖、需要以及計劃等隱藏起來,讓對方難以捉摸,他們也就無從進攻;同時,還要盡量搜集對方的真實情報和實力,掌握對方隱藏不露的真正意圖,使己方的進攻有的放矢。正如一位談判學家所說:“馬商永遠不會讓賣方知道哪一匹馬是他們真正想買的,否則,這匹馬的價格必然要上漲;而賣方極力想弄清楚馬商到底想買哪一匹馬,以便將這匹馬高價出賣。”
(四)談判權利策略
權利是一種影響力和決定力,而談判權利是談判主動權的重要來源。簡單地說,談判權利策略就是如何增強談判權利的策略,該策略往往與人員策略、信息策略結合起來運用。
1.專長權利策略
專長權利策略是指利用談判者某一方麵被公認的專長或利用專家的權威來取得對談判的影響力的一種策略。專長能夠產生某種影響力,因而它也是一種權利。利用專長帶來的權利,通常能取得較好的談判效果。比如,己方是某一行業或領域的領先者,己方的談判人員有高學曆,己方的技術專家是某一方麵的知名權威、高職稱或者曾獲得過什麼榮譽等。
2.魅力權利策略
人格魅力也是一種影響力,因此它同樣是一種權利。魅力權利策略是指通過展現談判者的人格魅力來取得對方的信任,從而獲得影響力的一種策略。談判人員的魅力主要來源於談判人員的修養、形象、氣質、魄力、胸懷、見識、幽默感等方麵,這些都屬於思想品格層麵的東西。所以說,談判人員要提高自身的人格魅力,就必須加強思想品格修養,這是獲取談判主動權的基本途徑之一。
3.籌碼權利策略
籌碼是指談判中對己方有利的交易條件。一般來說,一方籌碼越多、越強、保留的時間越長,與對方討價還價的條件就越有利,也容易取得談判的主動權。籌碼權利策略實際上就是通過設置和保留談判的籌碼來獲取談判權利的一種策略。在談判中,籌碼主要來源於設計交易的保留條件,隻有在需要時才把它拿出來與對方討價還價,此時它就成了用來爭取談判主動權的“籌碼”。如果一次性或過快地把所有的條件或優惠端給對方,那麼你也就失去了籌碼。比如,如果己方願給對方10,最好先給8,此時剩下的2就成了籌碼;如果你願意給甲、乙、丙,就先給甲、乙,丙就成了籌碼。
4.正式權利策略
正式權利策略是指運用正式的權利來增強談判主動權的策略。一般包括3個方麵的策略。
(1)權利更大策略。就是通過賦予談判人員更高的職務、榮譽或更大的談判權,抑或派出職位更高的談判人員,來增強己方在談判中的影響力。比如,給談判人員封一個更有利於談判或表態的職務,就可以更好地促進談判的高效進行。當然,談判人員表現出來的權利與其實際擁有的權利是兩碼事,通常來說,授予談判人員部分權利比授予全權更為有利。
(2)權利有限策略。就是當談判人員發現他正在被對方逼著接受他不同意的條件時,就可以聲明自己沒有被授予相應的權利,從而達到拒絕對方要求的目的。當然,“權利有限”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假的,它通常是談判者抵抗到最後的一張王牌,而且對合理合情地抗拒對方的要求十分有效。
(3)主持權利策略。這是指利用談判主持人或主場人的權利的策略。比如,談判主持人可以在談判時間、地點、議程的安排,談判開局等方麵發揮主導作用。
5.模糊權利策略
模糊權利策略是指在談判中模糊其事、不明確表態所獲得的談判主動權的一種策略。在談判中,有時表述得越具體、越明確就越被動;相反,表述得越抽象、越模糊就越主動。模糊可以使對方不明確己方的意圖,同時使己方贏得時間和空間,因此也就獲得了主動性。
6.後發權利策略
在談判中,先提出條件與後提出條件、主動與被動通常影響著雙方的主動權。所謂後發權利策略,是指通過有意讓對方先提出條件,讓對方主動與己方協商,或先造成某種有利於己方的既成事實後談判,來獲取談判主動權的一種策略。在談判中,“後發”往往具有優勢(不是絕對如此),因為先發的一方已經有了限製的一端,而後發方則可以自由地跑到另一端。比如,談判人員少表態、遲表態,就可以在談判中爭得更多的主動權;而且讓對方來說服自己做交易比己方去說服對方做交易要主動、有力得多。
7.逼迫權利策略
逼迫權利策略是指在談判中逼迫對方做出最後表態,否則己方就要采取相應行動所獲得的談判主動權的一種策略。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權利,最起碼有選擇做還是不做的權利。逼迫權利在談判中往往表現為“最後期限”、“最後通牒”、“威脅”等方式,促使對方不得不做出回應。不過,使用逼迫權利策略也是有風險的,因此通常放在談判的最後階段使用。
8.合法權利策略
合法權利策略是指利用法律政策的規定、商業習慣、文化習俗、交易先例等方麵賦予的“合法”權利,為己方謀得有利地位的一種談判策略。合法權利通常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和說服力,因此易於被對方接受。比如,利用宗教習俗來更改談判的時間,利用“沒有先例”來拒絕對方的要求,利用商業慣例讓對方先報價等。
9.競爭權利策略
競爭權利是指來源於己方給對方製造的競爭壓力所帶來的權利。也就是說,在談判中,如果己方給對方製造的競爭對手越多,競爭壓力越強,那麼己方的談判權利就越大,談判的主動權也就越強。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可以設法給對方製造競爭壓力。例如,作為買方,你可以“貨比三家”;作為賣方,你可以展示己方的交易記錄,表現己方的獨特性,向買方顯示貨源多麼緊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