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談判合同的簽約與管理(1 / 3)

一、合同和合同法

(一)商務合同

1.合同文本

合同又稱契約,我國《合同法》中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法》所說的合同,僅指狹義的合同,也就是具有財產關係的民事協議,不包括身份關係的合同。總的來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2)合同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各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關於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法》從鼓勵交易的目的出發,盡可能減少在合同成立方麵不必要的限製,並且廣泛運用合同解釋的方法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合同法》對合同成立沒有任何限製,實際上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①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

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2.合同文本的不同形式

關於書麵合同文本的表現形式,常見的有以下4類。

(1)表格合同。

(2)車票、保險單等合同憑證。

(3)合同確認書。

(4)定式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它是當事人同意的表現形式,也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現行的法律對合同形式的態度,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第56條的規定中,《合同法》是對它的繼承和完善。當事人訂立合同,通常有書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要采用書麵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總的來說,在我國,合同形式可以分為約定形式與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與不要式的原則。鑒於我國已經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當按照符合交易安全與交易便捷的要求來設計合同的形式,對某些重要的、關係複雜的合同一定要強調采用書麵形式,其他合同采取何種形式,應由當事人決定。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采用以下幾種形式。

1.口頭形式。

2.書麵形式。

3.推定形式。

(三)合同的內容

雖然合同的種類繁多,具體內容也各不相同,但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內容應該包括以下10個方麵。

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

2.合同簽訂的日期和地點。

3.合同的類型、標的與範圍。

4.合同的質量、數量、標準、規格以及技術條件。

5.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價格條款、支付條款、保險條款以及附帶的費用條款。

7.關於合同轉讓、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規定。

8.合同發生爭議時的解決辦法和法律使用條款、違約責任條款。

9.合同中通常的擔保形式有:定金、質押、抵押、留置、保證。

10.涉外合同還應有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之條款。

商務合同的基本內容通常不外乎上述10個方麵。當法律或者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有某種特殊要求時,那些因特殊要求而規定的條款,也應當是合同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款。

(四)經濟合同法

1.經濟合同法概述

簡單地說,經濟合同法就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合同關係的法律。我國現行的經濟合同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其他經濟法規,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關於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等。

經濟合同法以調整轉移財產的經濟合同為主要內容,用以調整提供勞務、技術及承包工程的經濟合同。同時對於信托、投資、聯合經營等其他經濟合同,合同法所規定的一般原則也完全適用。

經濟合同法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通常是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並且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具體內容包括: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以及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的法律規定。

2.經濟合同訂立的程序

經濟合同的訂立,通常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

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簽訂經濟合同的建議。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要約人必須清楚地表明願意按照要約內容訂立合同。

②要約原則上必須向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③要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肯定。

④要約必須傳達到受要約人才可以生效。

當事人發出要約後,要約並不是永遠具有約束力,一般來說,在以下這些情況下,要約就不再具有效力。

①有承諾期限的要約,期限屆滿。

②沒有承諾期限的要約,若是口頭形式的,對方沒有當麵立即承諾,要約即告失約;若是書麵形式的,超過一定的合理期限,要約也將失去效力。

③若對方不同意要約內容,即使承諾期限未滿,要約也不會起到任何作用。

要約的方式主要有書麵和口頭兩種方式。書麵方式一般通過寄發書信、電報、訂貨單等方式提出;口頭方式可以由一方向另一方當麵口頭提出,還可以通過電話提出。

(2)承諾

承諾是指被要約人對要約人提出的訂立經濟合同的建議表示完全同意的答複。確切地說,承諾應當符合以下3個條件。

①承諾是被要約人對要約同意的意思表示,非被要約人所做的答複不是承諾。

②承諾必須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被要約人對要約的主要內容如果不能全部接受,而是有條件地同意要約的條款,那麼其意思表示不能稱為承諾,而是一個新的要約。

③承諾必須是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做出的。一旦承諾超過了要約規定的期限,這種承諾對要約人也就不具有約束力了。

3.經濟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經濟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是指經濟合同法適用哪些經濟合同。根據我國《經濟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經濟合同法可以適用於: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供用電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此外,根據《經濟合同法》第54條規定,個體經營戶、農村村民同法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參照經濟合同法執行。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經濟合同的種類也在隨之發展。《經濟合同法》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目前存在的國有企業之間、集體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與集體企業之間,以及國有、集體企業與專業戶、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之間的聯營(指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同,都要受經濟合同法的調整。

有一些合同由於不是經濟合同,因此不受經濟合同法的調整。這些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

①公民個人與法人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

②公民個人之間訂立的各類民事合同。

③公民個人為了滿足家庭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與法人之間訂立的買賣、承攬、保管以及借貸等合同。

④企業內部各種形式的承包合同、租賃合同、生產責任製合同等。

⑤中國法人與外國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來件裝配、來料加工、技術引進、技術轉讓、補償貿易、貨物買賣、貨物運輸等合同。

4.經濟合同法律關係

經濟合同法律關係是指經濟合同的當事人依照經濟合同法律規範的規定,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所承擔的經濟義務關係。換言之,就是法人之間和法人與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承包經營戶之間,根據經濟合同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在經濟活動中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形成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1)經濟合同法律關係的基本特征

經濟合同法律關係除了具有法律關係的一般特征以外,還有以下一些自身的基本特征。

①經濟合同法律關係是一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係。經濟合同法律關係的參加者為了實現國民經濟計劃,或者為了滿足社會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而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在此過程中總會與有關單位發生某種權利義務關係,這種權利義務關係是為了實現社會經濟目的或者社會經濟效益而確立的一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係。

②經濟合同法律關係是受國家計劃製約的一種法律關係。我國《經濟合同法》明確規定,凡屬指令性計劃的產品和項目,經濟合同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必須依照指令性計劃簽訂合同;指導性計劃產品和項目,企業也要參照國家計劃,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簽訂合同,以此來確定雙方的經濟合同法律關係。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任何違反國家計劃而確立的經濟合同法律關係,都是無效的,而且是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

③經濟合同法律關係是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參加者在經濟協作過程中形成的一種法律關係。在橫向的經濟協作過程中,各個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同時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是對等的。一方既享受經濟權利,也承擔經濟義務;另一方既承擔經濟義務,也享受經濟權利。可以說,一方的經濟權利,正是另一方的經濟義務;而一方的經濟義務,也正是另一方的經濟權利。既不允許任何一方隻享受經濟權利而不承擔經濟義務;又不允許一方隻承擔經濟義務而不享受任何經濟權利。因此,損害任何一方合法權益的“不平等條約”或“霸王合同”都是無效的經濟合同,由此確立的合同關係自然也是無效的經濟合同法律關係。

④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要是以書麵形式來表示的一種法律關係。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要應采用書麵形式表示,這樣可以加強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參加者的責任心,也有利於業務主管部門、上級主管機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濟合同的訂立、履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更有利於解決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參加者之間發生的經濟合同糾紛。因此,我國《經濟合同法》第3條明確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麵形式。”那麼,對於不能即時錢貨兩清的經濟合同,是否要采用書麵形式來訂立,原則上是經濟合同法律關係能否成立的一個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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