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談判合同的履行(1 / 3)

一、合同有效的前提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合同的標的和內容符合、遵從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政策的規定與要求。如果是涉外合同,其標的與內容必須符合、遵從雙方當事人所屬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與要求。這既是合同有效的法律依據,也是其有效性的法律保證。

(二)雙方簽署

合同必須經雙方當事人或法人代表簽署才能生效。合同簽字者必須具有完全的締約權力與能力,也就是說,合同簽字者必須為企業及組織的法人代表,或者為享有企業及組織充分授權的代表人,或者為自然人(談判一方為自然人)。

(三)不損害公眾利益

合同不得侵害社會公眾利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否則合同無效。

(四)當事人自願訂立

合同必須出自當事人的自覺意願而訂立。合同必須在雙方當事人對各種條件和因素完全知曉、把握的情況下才可訂立。

二、合同的保證與服務

(一)保證

保證是指銷售方對購買方所允諾的在成交後所承擔的某種義務,如在保修期內提供免費維修等。保證可以大大減少買方所冒的風險,樹立賣方的信譽和良好形象,並提高企業和公司的競爭力,有利於日後的競爭和商務談判。此外,保證又可以使賣方對其產品所負的責任限製在一定的範圍內,對於超出保證包括的部分,賣方即可表示不負責任,從而使自己得到了保護。諸如,保證有一定的有效期,賣方擁有過期不負任何責任的時間限製;在保證書中說明,隻有在規定的條件下發生問題時,銷售方才負責任;因使用者過失而發生損壞,將不適用的程度限製;免費範圍限製等。

(二)服務

服務是指談判後的服務工作,服務的內容主要有以下3個方麵。

1.技術服務

技術服務包括技術培訓、谘詢服務、提供產品說明書、代客戶技術設計、產品維修和實行“三包”等。

2.追蹤管理

為了了解新老客戶和潛在客戶的需求情況和他們對產品的各種意見與要求,企業應當加強對產品和對用戶的追蹤管理。追蹤管理通常采取調查、信訪、郵寄問卷、電話詢問、登門拜訪等方式進行。

3.財務服務

財務服務是指企業在財務結算上對購買本企業產品所提供的方便。財務服務是一種商業信用,可以為購買者解決缺乏購貨資金的困難,又可以加快產品的銷售速度。財務服務的主要形式有延期付款和分期付款兩種。

三、合同的鑒證與公證

(一)合同的鑒證

在合同正式簽訂之前,要認真審查複核所要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成交條件的內容、主要條款是否清楚可行,以及權利與義務是否平等等。實行鑒證製度主要是為了增強合同的有效性,同時也有利於加強對商務合同的管理、監督和指導。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重要的合同必須鑒證,此外,當事人一方要求鑒證的也應進行鑒證。商務合同的鑒證,通常由國家設立的公證機關負責或者由合同管理機關負責。

(二)合同的公證

合同的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據法定程序證明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真實、合法的司法證明活動。公證是國家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實施監督管理,以此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合同的公證在於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加以認可,並且賦予其法律上的證明力,以此預防糾紛的發生。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條件、時間、地點、方法努力完成自己承擔的義務並取得應有的權利。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約定條件履行合同就將構成違約,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合同履行的三種條件如下。

(一)先決條件

先決條件是指要求在某一事件或行為必須發生在履行以此為條件的允諾之前。例如,甲方7月份交貨,但是必須以乙方6月1日前將信用證開到甲方為先決條件。

(二)後隨條件

後隨條件是指以某條件的實現為前提的附加條件。例如,合同中的品質索賠期限,可以規定為貨到目的地後,收貨方必須在60天內向交貨方提出,如果收貨方不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索賠,也就失去了獲得索賠的權力。

(三)同時條件

同時條件是指合同中要求締約的雙方當事人都要同時行動的條款。例如,銷售合同中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此外,涉外合同的履行還包括備貨、審證、改證、裝運、製單和結彙等幾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