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談判合同的履行(2 / 3)

五、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

(一)全麵履行原則

全麵履行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後,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條件,全麵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合同的簽訂其實就是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和承諾,任何一方隻有履行義務,才能獲得權利。因此,談判人員在簽訂合同時就要有這樣的思想準備,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要求應該有全麵而長期的認識,確保己方有能力履行這些義務。有時,合同是領導簽訂的,你隻是合同的執行者,就非常有必要對合同進行仔細閱讀和深入領會,否則就很可能在履行中發生和原先要求相悖的事情,從而造成損失。

(二)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麵。

1.協助履行

合同各方要努力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同時也可以要求對方給予相應的協助。

(1)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當適當受領給付。這裏所說的“適當”是指在執行中要考慮對方的能力,既然是雙方合作,爭取的是雙贏,適當考慮對方的能力必將有助於合作的順利進行。

(2)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可以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債權人應當給予幫助。如渠道暢通、時間保證、創造條件等,通過這些體現出合作的誠意。

(3)當合同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時,合同各方應當主動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必然會使損失進一步擴大,對各方都不利。天災人禍、事情發生巨大變化等事件都會使原來策劃好的計劃和方法失去意義,隻有各方主動配合,從大局出發,才能克服因為種種變化而帶來的困難。

(4)當發生合同糾紛時,應該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發生糾紛要積極處理,如果相互推諉、扯皮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還會帶來更大的損失,因此相關各方首先承擔各自的責任,再來處理損失,無疑是最有效的方法。

2.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是指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但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由於這些義務是法定義務,因此無論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約定,都不妨礙這些義務的存在,也就是說,當當事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依法承擔起相應的責任。這些規定都來自於合同履行的慣例,既得到了社會公認,也就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此外,我國《合同法》第61條規定,如果合同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實際上,這樣的問題在實踐中經常發生,如果在談判中沒有預計到或者考慮不周的問題,在執行中發生了,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雙方再次談判,共同協商解決辦法,簽訂補充協議。

(三)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合同履行是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的。可以說,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始終是人類經濟活動的基本宗旨。因此,那些在履行合同時無端浪費和拖延時間,從而給自己和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行為是不能接受的。其實,無論合同中有無相應的條款,都可以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現在社會上有些人總是在想盡一切辦法鑽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的空子,從而達到獲取私人利益的目的,這本身就是違法的行為。

(四)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生效後,發生了不能預見也無法克服的客觀情勢,使合同訂立的基礎發生變化,如果照舊執行的話,對某一方甚至各方都有失公平。因此,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合同變更或者合同中止。情勢變更原則的目的主要是追求價值目標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它的適用性有很嚴格的構成要件,這些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需有情勢變更的事實

這裏強調的是變更的客觀性,就是指變更不是當事人的主觀認定。因此,必須要有相關事實的證據,才能充分證明這種變更不是當事人主觀上能改變的事實。而且這種變更的確已經影響到了原來合同成立的基礎,合同執行的基礎因此而不複存在,合同已經無法執行。

2.情勢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之前

也就是說,這種變更發生在合同的有效時間範圍以內。尚未生效的或者已經完成的合同則不能以這種變更作為改變合同的理由,而且司法部門也不會介入這樣的合同糾紛。

3.情勢變更的發生不是當事人的責任

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情勢變更的原因與合同當事人沒有任何關係和牽連,隻有這樣的變更才能應用本原則的處理程序。如果是因為當事人的原因而造成的變更,則應當由相關的當事人負其責任。一般來說,不應該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事件3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