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情勢變更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
要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對這種變更是不可預見的。如果某種變更是當事人可以預見的或者應該預見到的,也不適用本原則。例如,許多煤礦事故,作為礦主本應該預料到由於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會發生重大事故的情勢,因此這種情況就不能適用本原則。
5.情勢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
有充分證據證明因為情勢變更,如果合同當事人仍然執行原合同,就會使其遭受原來不存在的經濟損失。但是如果這種損失不明顯,也不適用本原則。
從以上5個方麵可以看到,情勢變更改變了合同的基礎,同時也看到了證據對情勢變更的重要性。沒有充分的證據,必將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利益的獲取與損失也就無法得到明確的認定。
六、理解合同
合同執行中的第一要件是對已經簽訂合同的全麵理解。盡管相關人員在談判過程中和簽訂合同前已經對合同條款進行了反複而認真的推敲,並對其可行性和預期結果也進行了詳細的研究與討論,但這隻是決策層麵的行為,即使在合同中不存在任何問題也不能保證在履行中不會發生問題。由於執行者對合同的認識和理解與決策者不一定一致,這就有可能帶來錯誤執行的可能性。更何況決策者本身也可能在談判中存在考慮不周全的問題,這就使執行者出現問題的可能性進一步加大。
七、執行合同約定
合同是談判雙方在平等基礎上的約定,而且雙方在履行前和履行中,都會按照這樣的約定進行準備和行動,還要對其結果和後續工作做好進一步的規劃和打算。同時,合同雙方又是單獨的行為實體,因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除了合同規定的內容以外,其他行為都不受其製約和幹擾。這就要求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執行,凡是未經合同各方共同認可的改變,無論出於什麼樣的目的,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而且在合同爭議中也得不到支持。這一點在訂立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在履行合同時更要時刻加以關注。
八、關注合同執行過程
合同是當事人多方或者雙方共同決策的結果,要求其在執行過程中不出現任何問題是不現實的。因此,除了要考慮合同的有效期不宜太長、控製的空間不宜太大之外,時刻關注各方麵情況的變化是十分必要的。合同規定的內容與履行的過程發生衝突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合同執行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合同的內容已不再適於繼續履行。這其中有兩種結果,其一是整個合同不能再繼續履行,其二是合同的某些方麵或者條款無法再得到兌現。另一種是合同雙方中有一方,或者兩方的情況都有較大的變化,使該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或者沒有必要再繼續履行,這同樣有全部無效和局部不適宜兩種結果。因此,在談判人員簽訂合同以後,必須安排專門的部門或人員花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密切關注情況的變化。
九、備忘錄的應用
備忘錄是合同文件的一種類型,一旦簽署,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許多合作者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問題,隻進行聯絡溝通,沒有形成經過雙方確認的書麵文件,其結果常常不理想,因為“空口無憑”。備忘錄的談判固然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和成本,但是因此而減少的損失遠比不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帶來的損失要小得多。因此,備忘錄是合同履行過程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
十、用好法律工具
(一)認真對待合同條款
談判人員在撰寫、談判、簽署合同條款時必須認真對待,不可以有任何懈怠。合同執行者必須認真理解並仔細分析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確保在履行中按照規定執行。
(二)加強溝通
當事實和合同規定發生衝突時,雙方加強溝通是非常必要的,與此同時,留下溝通過程的證據也是必不可少的。備忘錄隻是證據的一種形式,證據的其他形式還包括談話記錄、電話記錄、來往文件信函、物品或資金來往的單證等。
(三)選擇合適的法律方法
選擇合適的法律方法包括確定訴訟的對象、途徑、內容、目標,以及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等。
(四)配備專業人員
懂法、用法不能隻靠經營者本身,還要靠法律專業人員,因此配備專門的法律顧問和律師是很有必要的。不僅在談判中需要法律專家的參與,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也少不了他們的介入。如果是進行國際商務活動,那麼國際商務律師應當是必不可少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