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商務合同的變動(1 / 1)

一、合同變動的原因

(一)合同手續不完備

需要經過審批的合同,審批手續不全或者不能齊備,具體分為以下3種情況。

1.審批手續遲遲不能完成。這是指上級主管部門或上級領導對合同遲遲不予首肯、批準,致使合同草簽後產生無限期拖延的可能性或者造成合同實際上的無限期拖延。

2.部分審批手續遲滯。例如,設備許可證具備了(進口或出口),但培訓許可證卻沒有。

3.審批手續不可能完成。這種情況大多起因於事先需要報請批準或者申報備忘的談判未按章辦理,然而事後以既定事實迫使上級認可,而上級又予以否決。

(二)合同經濟(背景)條件變化

經濟(背景)條件是指談判雙方達成協議時所依據的經濟(背景)條件。這些條件既可以是當時的條件,也可以是以當時的條件為基礎所做出一定預期的條件。這些條件是成交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其發生變化,並且變化的程度超出可以承受的預期幅度,則意味著原來的成交前提已經不複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必將導致合同變動。對於時限較長的合同來說,遇到這種情況的幾率並不低。如涉外合同中的成套項目合同等。

(三)合同技術(背景)條件變化

技術(背景)條件是指談判雙方達成協議時所依據的、承諾的技術條件。這些技術條件可以是當時的條件或是做出一定預期的條件。這些條件構成了成交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其發生了變化,並且變化的幅度超出了可以承受的預期幅度,則意味著原來的成交條件已經發生劇變或者不複存在,必將由此導致合同變動。對於期限較長的合同,尤其是以科學技術或者以科技含量較高的產品為交易內容的合同,完全有可能碰上這種情況。如計算機交易合同等。

(四)合同主體違約

合同主體違約是指合同一方違反合同條款,或是部分違反,或是全部違反,無論違反程度與範圍如何,隻要履約行為與合同條款所作規定不符,均屬於違約範疇。違約可以是蓄意、故意的,也可以是失誤、無意的。但是無論當事人的主觀因素如何,凡屬違約行為,均會導致合同變動。

(五)驗收失敗

有的成套設備交易合同、大宗貿易合同等,在貨物逐步交付的過程中,甚至全部交付時,由於不易檢驗,縱使交付不符也看不出來,隻有待其使用,確實達不到合同標的的規定,才能知其不符。到交易完成階段也即履約完成階段檢驗出其與合同標的不符者,統稱為驗收失敗。這種情況同樣會引起合同的變動。

(六)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合同的生效與執行,必然會導致合同的變動。

二、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的條件主要包括: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或者責任不能履行;由於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致使履行合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受害的一方可以依據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已經被確認和罰款,同時又被對方允許推遲履行的期限,但是在此期限內,合同仍沒有得到履行,合同當事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或者宣布解除合同。

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變更與解除合同,屬於合法行為。但其常因違約而起,因此必須追究負有責任的一方即違約方的經濟責任。

三、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就是合同當事者的一方將合同中對其所規定的權利、義務、責任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者。轉讓的一方稱為讓與人,接受轉讓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合同的轉讓包括部分轉讓和全部轉讓兩種情況。

(一)部分轉讓。部分轉讓是指讓與者將合同中對其所規定的權利、義務、責任的一部分轉讓給受讓者,因此原合同主體就由雙方變成了三方。

(二)全部轉讓。全部轉讓就是讓與者將合同中對其所規定的權利、義務、責任的全部轉讓給受讓者。盡管此時合同的主體仍為兩方,但是卻更換了一方合同的當事人。

四、合同的終止

合同的終止就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合同所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在客觀上已經不複存在。

合同的終止主要包括以下3種情況。

(一)合同因履行結束而終止。

(二)合同因雙方協議而終止。

(三)合同的強製性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