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各類談判特別是商務談判在進行過程中總會涉及許多法律和規則,這些法律和規則為談判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了解商務談判中可以適用的法律規範以及法律如何作用於談判,對於我們進一步提高市場經濟活動中商務談判的總體水平,並使談判人員在經濟交往活動中更好地發揮自身的作用,無疑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是進行國際商務談判,因為涉及許多國際因素,談判的法律適用通常顯得比普通的商務談判更為錯綜複雜,因此需要談判人員了解與國際商務活動相關的國際商法所營造的國際法律環境,內容除了包括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外,還有可能涉及外國法律的選擇及適用。
在當代,無論是政治、軍事談判,還是商貿、文化談判,從最初意向的確立,到協議的簽訂、執行,乃至協議的修改和爭議的解決,無不需要依法進行。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法律的運用貫穿於談判的整個過程。因此,探索談判中的法律問題,梳理各種談判的法律依據,對談判的成功和最終落實具有重要意義。
一、法律在商務談判中的作用
在現代社會中,談判已經成為社會活動不可或缺的一環,特別是在商業活動中,談判的作用更為突出。長期以來,世界各地的人們正是不斷借助商務談判這一手段,才使得商品實現了大流通、大交換,從而推動了經濟的發展。然而,商務談判能否取得成功,以及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能否得到有效的履行,不僅取決於談判的方法與技巧,更重要的是雙方的談判是否依據已經確定並被公認的行為規則來進行。這種規則,既可以是風俗習慣,也可以是交易雙方的約定,甚至是道德和宗教的規範也可以納入其中。不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常見、最完備的規則形式是法律。
(一)法律的基本特征
廣義的法律,主要是從抽象意義上講的,它是指法的整體,包括由國家製定的憲法、法律、法令、條例、決議、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和國家認可的判例和習慣等。狹義的法律是從特定的或者具體的意義上講的,它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法律具有以下5個基本特征。
第一,法律是由國家製定或者認可的,國家是法律的唯一來源。
第二,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規範構成的,法律規範具有自己特殊的邏輯結構。
第三,法律作為一個整體在本國主權範圍內或法律所規範的界限內,具有使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應遵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人的合法行為都會無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的違法行為也都會無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製裁。
第四,法律是由國家強製力來保證實施的,法律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這就使法律的運行有了可靠的保障,任何人都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否則就會受到國家的幹預和相應的法律製裁。
第五,作為一種規範人們外部行為的規則,法律可以被任何人(特別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特別是法院和仲裁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序(特別是訴訟程序)加以運用。應該說,這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應有的特性。
(二)法律在商務談判中的作用
法律在商務談判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許多商務談判其實都是在遵循著某些規則來進行的,而這些規則基本上是以法律為準繩的。
法律在商務談判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1.法律使商務談判趨於公正
法律是社會關係的重要調節器,也是保證該社會各類秩序的安全閥,它在確保商務談判公正性方麵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商務談判是當事人通過平等、自由的協商或者討價還價,共同決定彼此之間的互利有償、相互製約的關係,談判雙方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誌是通過法律來保障的。例如,作為商務談判重要結果之一的合同和協議的效力就是由法律來保障的。應該說,在一定條件、程度和範圍內,法律具有公正性,一旦一方的行為侵犯了另一方法定範圍內的權利,另一方就可以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對方進行交涉、談判,甚至可以付諸法律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法律在尊重雙方約定的同時,也明確規定,因為重大誤解而訂立,或者在訂立時顯失公平,以及一方當事人在脅迫、欺詐或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其中受損害的一方可以通過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使合同或協議歸於無效。
2.法律使商務談判趨於合理
商務談判成功的最終結果是談判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法律正是通過對合同或協議的形式、內容等方麵的規定,來指導商務談判正確、合法、高效和安全地進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換已經成為發展經濟、實現生產目的的一個重要環節,大量的交易都是由陌生的當事人通過商務談判,在時間與空間都分離的情況下進行的。在商務談判過程中,參與談判的雙方當事人站在不同的立場上,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出現討價還價乃至爭吵都是在所難免的,如果談判雙方最終達成協議,那麼簽訂合同或協議就是一個重要的環節。為了維護交易信用,保障交易安全,雙方當事人把談判的結果用合同或協議的形式固定下來,就可以此作為進行財產權利讓渡、產品和勞務交換的必要形式和程序依據。由於合同或協議的原則、技術和標準都是由專門的法律設定的,因此法律賦予了合同或協議的有效性,也使商務談判的結果趨於合理。
3.法律使商務談判趨於科學
現代社會的談判要求以法律為依據,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談判中某一方以強者意誌決定談判結果的現象,也能使談判避免那種僅憑談判人員的自身素質決定勝負的現象,甚至還可以避免某一方以玩弄騙術獲取成功的現象發生。在一定意義上說,商務談判就是雙方或多方關於利益的一種合作與博弈。在相互交叉、重疊或衝突的利益之中,哪些是應當受到承認、尊重和保護的正當利益,交易中的利益衝突和糾紛應當如何解決,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作為一名商務談判人員,如果具有強烈的法律意識和豐富的法律知識,自然就能在複雜的商務談判活動中遊刃有餘,立於不敗之地;反之,則會被對手牽著走,處處被動,必然很難取得商務談判的成功。再有,法律使得脫離現實的漫天要價或者無法兌現的空頭承諾難以立足,同時也使得談判雙方的利益要求更接近實際,更趨於科學合理。
4.法律使商務談判趨於規範
在商務談判和商務交易過程中,雙方發生利益衝突和糾紛在所難免,而有關衝突和糾紛的解決依據,隻能是公認的法律原則、規則和慣例。無論是在國內市場還是國際市場,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辦事,尤其是國際商務談判所引起的衝突和糾紛,不是哪一個國家的政府可以說了算的,也不會允許超越經濟的行政權力的存在,隻能是以大家公認的法律原則、規則和慣例來規範相關的交易行為。依法訂立的合同或協議受法律保護,而那些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則會導致談判雙方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可見,法律可以起到使談判克服主觀隨意性,使其更具有規範性的作用。
二、商務談判中的法律原則和依據
(一)國際商務談判的法律原則
在國際商務談判中,談判人員運用法律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具體包括:國家主權和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合理利用法律保護合法權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以及遵守國際規則及慣例的原則等。
1.國家主權和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國家主權和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是在國際商務談判中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國際商務談判的法律適用中,這一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國家主權是指一國的國家權力對其他任何國家具有獨立性,國家有權按照自己的意誌,自由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而不受其他國家的幹涉。法律出自國家,國家性是法律所具有的顯著特征之一。法律以國家的名義創製,在一個國家的全部地域範圍內對一切人和組織發揮效力,並且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維護國家主權,就必須遵守國家法律。
第二,自然資源永久主權是國家主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是國家最基本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一基本原則要求每一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及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其中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
第三,無涉外因素的商務談判一律適用本國的法律規定,不得協議參照外國法律作為談判標準。當談判雙方協議遵守的外國法律規定與本國法律規定發生衝突時,應當以本國法律規定為準。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在我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我國的法律。也就是說,在我國境內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之間以及它們與我國其他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進行的商務談判,都應當以我國法律的規定作為談判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