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商務談判法律(2 / 3)

第四,在國際商務談判中,談判雙方應該相互尊重對方的社會經濟法律製度,特別是要遵守商業活動進行地所在國家的法律和公序良俗。國家對本國的領土完整和自然資源擁有永久主權,任何經濟組織或個人若無法律授權,都沒有權力向外方允諾出售、出租或開發國土,也無權對外減免稅收或者給予特殊的外彙管理權。談判雙方協議選擇適用外國法律或者由外國法院來解決爭議時,不得損害本國的主權,同時也不得與本國的公共秩序相抵觸。

2.平等互利和共謀發展的原則

平等互利、共謀發展的原則,可以說是對國際法平等互利原則的發展,當然也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國際商務談判中,因為關係到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所以一定要堅持平等互利、民主協商和共謀發展的方針。在國際商務談判的法律適用中,這一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第一,平等原則是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對此,在我國憲法和民法中都有明文規定。同時,平等原則也是世界範圍內公認的一條法律原則。進行商務談判的雙方當事人,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同樣具有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特權者”的身份出現,更不允許恃強淩弱、以大欺小。雙方所有的協議隻有在協商一致,而且能夠體現出各自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方才有效。

第二,隻有平等,才能互利,也就是說,互惠互利是以平等為前提的。所謂互利,就是在權益上要彼此有利,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即合同或協議,應當滿足雙方利益的要求,絕不能以損害他方利益的方法來滿足某一方的要求,更不能利用經濟、技術或者其他實力的優勢,誘迫對方簽訂不平等協議。而且,在一定情況下,還要從雙方具體的經濟條件出發,確保經濟實力較弱的一方能夠真正得到相應的實惠。這就是共謀發展的意思。實際上,共謀發展是平等互利的延伸,兩者具有同一性。

當然,堅持平等互利原則,並不意味著雙方在利益上的收獲絕對均等,而是要承認其在合理基礎上的不等。例如,在某項有較高技術含量的設備買賣合同中,出售技術的一方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就會更高一些。

3.遵守國際規則及慣例的原則

在國際商務談判中,合同、法律和國際慣例三者之間的關係應該是:凡是依法訂立的合同中明確規定的事項,均應當按照合同規定辦理;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當按照有關的法律或國際條約的規定來處理;如果合同及法律都沒有規定的事項,則應當按照有關的國際規則和慣例來處理。

那麼,什麼是國際規則和慣例呢?

國際規則主要由國際條約構成,而國際條約是國家間締結的確定、變更或終止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目前,國際商務活動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國際規則莫過於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我國加入WTO後,對任何經濟組織和個人來說,都應該遵守WTO規則,不僅要執行WTO所有的協議文本,而且還要履行我國加入WTO的承諾。在WTO規則中所規定和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實體問題的內容主要有:服務貿易規則、貨物貿易規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則,以及用以保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實施的有關程序,其中包括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貿易政策審議機製等。

國際慣例是指在長期的、普遍的國際商務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它常常表現為一些約定俗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則。國際慣例並不是各國的共同立法,也不是一國的法律,因此它在未經國家認可的情況下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一般來說,國家認可國際慣例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認可,也就是將某一國際慣例的內容直接納入本國的法律規範中;另一種是間接認可,如允許談判者協議是否接受某一國際慣例。對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我國法律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因此,當談判雙方在某個問題上發生了爭議,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同時雙方對此問題也沒有協議時,可以國際慣例作為判斷標準來解決糾紛和爭議。

(二)國內商務談判的法律原則

國內商務談判與國際商務談判的區別主要在於談判環境和談判對象的區別,除了某些共性的內容以外,還有不少針對性較強的法律原則。

1.國內商務談判適用的基本法律原則

(1)參與談判的各方當事人要有合法資格的原則

參與談判的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具備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和合法資格。例如,在企業之間的談判中,隻有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者經其授權的人才有資格代表企業對外談判和訂立對外經濟合同。非企業法人代表或者未經其授權的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2)談判合同的簽訂必須合法的原則

談判合同的簽訂必須合法是指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要合法。從總體上來說,合同不能違反法律或法令的強製性禁令;不得損害國家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外,訂約的程序、形式、手段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談判、磋商及合同的簽訂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談判雙方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要反對不正當的競爭,弄虛作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等坑蒙拐騙行為無疑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至於“等價有償”則是指參與談判與簽訂合同的各方都會從對方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又都要付給對方一定的經濟利益。換言之,就是各方在物質利益的關係上必須是相對應的、有代價的。

2.合理利用法律保護合法權益

當事人參與商務談判的目的是為了尋求一定的利益,因此,在談判中必定會運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法、手段或者技巧來為己方爭取利益,當然其中也包括法律手段。

法律中的一些規定正是為了合理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正當利益而設定的,因此各方當事人必須學會合理地使用法律手段來達到預定的目的。以承攬加工合同為例,法律規定,當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該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訂做人負責,未經訂做人同意的,訂做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因此,訂做人就可以在商務談判中將這樣的法律規定作為雙方的協議內容,從而防止承攬人任意轉包。相應地,我國法律對承攬人的利益也做了一些保護性的規定,例如,如果訂做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訂做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不過,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在後者情況下,承攬人是否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就應當成為雙方談判的一個重點方麵來進行商談。如果承攬人有留置權,那麼就意味著在訂做人拖欠費用時,承攬人扣押承攬加工物抵債是合法的行為,否則,即為違法行為。

3.商務談判中應考慮的主要法律問題

在商務談判中必須考慮法律問題,但是在商務談判的各個階段,談判人員應該考慮的法律問題是有差別的。

(1)商務談判的開局階段

談判人員首先要對各方的資源狀況和交易雙方的競爭情況進行分析,達到知己知彼之後,才能確定己方的競爭出價。談判人員應盡可能地利用可以采用的途徑獲取盡量多的信息,對信息進行整理、分析,進而對整體談判形勢作出判斷。

在談判開局階段,談判人員需要考慮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對方談判主體的有效活動範圍,也就是對方是否有權處理該事務。

二是談判客體的產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益。比如,要進行一套設備買賣的談判,就要事先查明該套設備有沒有做債務抵押。

三是談判各方所爭取的利益是否合法。

四是獲取信息的途徑是否合法,同時,防止對方利用非法手段竊取己方的商業秘密。

(2)商務談判的實質磋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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