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認為自然或社會的理想模式或秩序不是建立在權威的機製之上的,而是建立在事物間自然秩序基礎之上,因此老子提出了“法自然”的主張。《淮南子》認為道德是治國之本,“國之所以存者,道德也”,以道治國是道家所主張的最高也是最基本的治國方略。但由於世道的紛雜和爭奪的加劇,法作為一種強製性約束社會行為的方式在戰國和秦帝國統治時期受到了極端的重視。法治成為一統天下的重要手段,但苛法暴政加速了政權的滅亡。因此鑒於秦亡的教訓,漢初思想家對法家的批判最為激烈。《淮南子》雖然對法家人物基本上持排斥的態度,但在論述治國方法上仍吸收法家有益的法治思想。法家是以法作為治國的根本,“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刑罰成為治理國家的最高權威和標準。“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是否推行法治是國家強弱的關鍵。黃老學開始將法與道相結合起來,以道強調法的合理性。《經法》首篇就是《道法》,開篇就提出“道生法”,但實際上把法作為判斷一切的最高標準和依據。“是非有分,以法斷之,虛靜謹聽,以法為符”,因此,有學者認為黃老學實際是道法學,形式上是以道作為萬物的根本,實際上是援道入法論證法的合理性,強化法的推行以保證和實現君主的無為而治,因此,黃老學仍帶有濃厚的法家色彩。
(一)法“發於人間,而反以自正。”
《淮南子》首先肯定法律在治理社會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立政者不能廢法而治民”,“成國之道……官無失法”,“夫民之好善樂正,不得禁諸而自中法度者,萬無一也。下必行之令,從之者利,逆之者凶”,認為民眾的自製性差,必須用法令約束,因此法的威懾性和強製性的一麵在政治治理中是必須的。《主術訓》對法較為重視,提出“義生法”,這是對法的來源的一種不同於黃老學的看法。“法生於義,義生於眾適,眾適合於人心,此治之要也。故通於本者不亂於末,睹於要者不惑於詳。法者,非天墮,非地生,發於人間,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所立於下者,不廢於上;所禁於民者,不行於身。所謂亡國,非無君也,無法也。變法者,非無法也,有法者而不用,與無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為檢式儀表,故令行於天下”,首先,從法的產生來看,“法生於義”體現了法的公平、公正和客觀性。“法而無義,亦府吏也,不足以為政”,但追根溯源,法是“發於人間”的,說明法是源於現實社會的需要而產生的。法應具有人道、人性的內容,是以人作為製法的基本依據。法的製定必須合乎人心,即具有普遍性,這是法的人性化的一麵,是人類約束自身行為的一種方式。因此,從本原上來說,人為本,法為末。同時法的製定與確立需要有檢驗的過程,有是否適應的問題,且君與民同法。法→義→眾適→人心,法應以人為本,合乎人心,立足於人心,才不會引起民眾的反抗,因此,法最終是源於人心而製定的,其推行又是實現人自身目的的重要手段,具有人本主義的思想。其次,從法之實施看,君主既是立法者,同時在執法中又是表率,以身為儀,檢驗法令的可行性,才能令行天下,因此君主也應受法的約束,以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普遍約束性,從而用法限製了君主的行為。再次,從法的變更看,亡國是由於沒有建立公正的法令,變法是因為原有的法令已經失去效力,無法再推行下去。所以,從以上三方麵可見,法在治理國家中的重要性。“是故不法其已成之法,而法其所以為法。所以為法者,與化推移者也。夫能與化推移為人者,至貴在焉爾”,人是“所以為法”的依據,法的變更也是以人為根據的。因此,從對法的來源、變動原因和目的分析來看,人重於法,人為本,法是服務於人的。“天子發號,令行禁止,而以眾為勢也”,法令必須合乎人性、合乎民眾的切實利益,才能得到民眾的擁護,國家政策才能易於貫徹執行,其統治則會受到百姓的支持。因此,“法度製令各因其宜”,“先王之製,不宜則廢之”,法製應以是否適合現實的需要作為存廢的條件,“宜”是重視製度現實適應性的重要表現。
此外,法還是製臣、禁君和實現無為的重要手段和保障。“言事者必究於法,而為行者必治於官。上操其名以責其實,臣守其業以效其功,言不得過其實,行不得逾其法,君臣輔湊,莫敢專君”,言與行都必須以法為準,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君主所操之名實際就是法律對臣的職守的強製規定,因此臣的言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這是君製臣的法律保障。由此可見,君主的威嚴是靠法的推行樹立的,法是君主治理的重要法寶。“法者,天下製度量,而人主之準繩也”,“故法律度量者,人主之所以執下,釋之而不用,是猶無轡銜而馳也,群臣百姓反弄其上。是故有術則製人,無術則製於人”,“術”就是法律度量,是統治者的重要手段,《淮南子》把“術”作為區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