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實現“無為”,除了認識事物規律外,還需借助外在的製度如法、禮義等條件。“懸法者,法不法也;設賞者,賞當賞也。法定之後,中程者賞,缺繩者誅。尊貴者不輕其罰,而卑賤者不重其刑,犯法者雖賢必誅,中度者雖不肖必無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法籍禮義,所以禁君,使無擅斷也。人莫得自恣。則道勝,道勝而理達矣,故反於無為。無為者,非謂其凝滯而不動也,以其言莫從己出也”,指出了無為與法的關係。法代表著公正、公道,因此法無貴賤、賢與不肖之分,而是人人平等。法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道的特征,法健全時,道就得以推行。“法”既是君執下的統治術,又是禁君的方式,同時也是無為之治的保障。重法是為了禁君、實現無為。而“法籍禮義”是限製君主的獨斷,以“其言莫從己出”而是從法而出的就被視為無為。由此可見,《淮南子》以法律的完備治理社會,以法令代替君主的言語,則君主自然無為而治。相對於董仲舒的以天製君,君決定人事的一切的天君觀念是一種進步。《淮南子》重視法,並且是要以法禁君,對君非一味遵從,有積極進步的合理性,因此與當時強化和獨尊皇權的武帝自然難合。
(二)“法之生也,以輔仁義。”
《淮南子》認為法的製定不能脫離自然規律,必須因循自然。
由此引自然入法,“法修自然,己無所與”,法應當具有客觀性,不應帶有個人的主觀判斷,以確保法的公正合理。
法可以調節民俗,“法度者,所以論民俗而節緩急也”,變的依據是以人為本,“懸法設賞,而不能移風易俗者,其誠心弗施也”,同時應考慮到地域差異,因此應因俗製法。俗變則法變,二者是相互影響的。改變民風民俗僅靠外在的強製是難以完全有效的,法的約束性必須依賴統治者的真誠之心才能真正感化民眾。法律應因時而變,“知法治所由生,則應時而變;不知法治之源,雖循古,終亂。今世之法籍與時變”,“故聖人法與時變,禮與俗化……法度製令各因其宜”,法的實施有利於政策的統一和貫徹,法代表國家整體的利益,但反對在製定法律時玩弄智術,“偷利不可以為行,而智術不可以為法”,從治理社會而言,法必須是正當而且須合乎實際的需要。
法作為治國的一種工具,是必不可少的,但不是治國的根本方式和依據,法的製定與推行還依賴於倫理道德。“仁義者,治之本也……且法之生也,以輔仁義,今重法而棄義,是貴其冠履而忘其頭足也”,仁義與法度是主次之別。“故法製禮義者,治人之具也,而非所以為治也。故仁以為經,義以為紀,此萬世不更者也”,禮義在這裏是指禮儀,與法製對應,是具體的規範,是治世的手段;後麵的仁與義是抽象原則,是道義,仁義如道,是治世的根本。“無法不可以為治也,不知禮義不可以行法”,法與禮義是一體的。“故國之所以存者,非以有法也,以有賢人也;其所以亡者,非以無法也,以無賢人也”,“知禮義”是行法的依據。“國之所以存者,仁義是也”,國家存在的根本不在法而在於仁義和賢人,從而將道德倫理的重要性置於了法律之上。
儒法之道是社會之道,儒之道具有社會倫理的特征,而法家之道具有強製性和權威性。漢代統治思想由注重法逐步回到禮,意識到法的製定必須基於現實人們的是非觀和善惡倫理道德標準。注重維護社會等級的有序性是儒法二家思想一致的基礎,但在具體組織管理社會時,在多種治理方式中誰占主導,兩派有分歧,於是有禮法之爭,而禮與法對社會各階級具有不同意義。義是儒法二家認為製定禮、法的重要依據,是最根本性的,禮儀製定的依據是禮之義。禮是預防犯罪和非道德行為的重要手段,而法是禮的約束失範後采取的必要的強製性措施。秦以法治國加速了帝國的滅亡,漢鑒其亡,逐步改變苛法在治國中的地位,法家也隨之失勢,統治策略由法治轉向禮治,並開始重視習俗,漢代以德和以孝治國從某種程度來說是對西周禮製的回複。由外在的強製性逐步走向道德的規範性和注重心理、風俗習慣,開始從感化人的內心入手。《淮南子》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種轉變的思想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