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禮義治國,是將儒家倫理觀念運用到政治領域,通過政權的力量實現了道德最高教化的目的。而道德的認同感、親切性則掩飾了政治的殘酷與壓迫的實質,更有利於上層階級的統治。儒家學說是以社會倫理為本位的價值觀,以調整現實社會各階級利益關係為目的的,客觀上有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淮南子》正是基於現實治理的考慮而容納了儒家的觀念。
(三)“道統法”與“治在道,不在聖。”
對於道與法的關係,在戰國和秦漢時期成為討論的重要議題。戰國時期,法家盛行,出現了道法並提甚至並稱的現象。“明王在上,道法行於國”,“道法萬全,智能多失”,“道之與法也者,國家之本作也;君子也者,道法之總要也”,給予了法除道以外最高的地位。漢初,法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排斥,《淮南子》總的來說是重道輕法。在《淮南子》看來道是寬大無私的,具有很大的包容性,而法是變動的,且法不能獨行,必須以道統之。“故有道以統之,法雖少,足以化矣;無道以行之,法雖眾,足以亂矣……治國,太上養化,其次正法……日化上遷善而不知其所以然,此治之上也。利賞而勸善,畏刑而不為非,法令正於上而百姓服於下,此治之末”,《淮南子》不言黃老學的“道生法”,而提出“以道統法”,由此取消了法的本原的至上性,將二者區別開來,強調法的製定必須基於現實的正義和人心,並認為法應因時而變。在治國上,《淮南子》主張應以道德為本、刑法為末。“夫鉗且、大丙不施轡銜而以善禦聞於天下,伏戲、女媧不設法度而以至德遺於後世,何則?至虛無純一,而不?喋苛事也。《周書》曰:‘掩雉不得,更順其風。’今若夫申、韓、商鞅之為治也,?拔其根,蕪棄其本,而不窮究其所由生。何以至此也?鑿五刑,為刻削,乃背道德之本,而爭於錐刀之末,斬艾百姓,殫盡太半,而忻忻然常自以為治,是猶抱薪而救火,鑿竇而出水”,道家所崇尚的至德之世是不存在法度的。從古今對比的角度說明了至德的先在性和法度的後天性,認為苛法違背了自然道德,強調德與法的對立性,因此,道德為治世之本,而苛法隻能加劇社會的矛盾和混亂。
儒道二家在治國觀念上有所不同。“故法雖在,必待聖而後治”,儒家推崇的是聖人之治,並且認為聖人是順利推行法治的關鍵,這樣才能夠保障法治的無偏頗。法的製定與實施都有待於聖人。而道家崇尚道治,“治在道,不在聖”,視道治為治國的最高依據和法則,認為聖人也應服從道治,是對儒家唯聖人觀的否定。由此看出,《泰族訓》和《原道訓》明顯地分別是由儒道二家學者所作,反映出儒道二家分歧之所在:儒家崇聖,道家尚道。
此外,在治國的最終依據方麵,儒道二家又有差異。“德不內形,而行其法藉,專用製度,神?弗應,福祥不歸,四海不賓,兆民弗化。故德形於內,治之大本。此《鴻烈》之《泰族》也”,從德與法的比較中認為,法不可專行,必須以德為本,德為內而法為外。而《齊俗訓》又提出以道治德,“故先王之法籍,非所作也,其所因也。其禁誅,非所為也,其所守也。凡以物治物者不以物,以睦;治睦者不以睦,以人;治人者不以人,以君;治君者不以君,以欲;治欲者不以欲,以性;治性者不於性,以德;治德者不以德,以道”,“國之所以存者,道德也”,君主是人世的最高治理者,有存在的必要性。在道與德之間,最高的統治原則是道治。由物回到道的層層逆推過程,正說明了道產生萬物卻又是萬物存在的最根本的依據。但在現實社會中,德是道在人世中的顯現,必須從樹立人的內在道德入手,德治在治國方法上居於首要地位,由此就需深入把握《淮南子》的道德倫理思想,這是《淮南子》進行理論建構的現實落腳點,是解決現實問題的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