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對禮俗的重視與漢初禮學的興起有關,對禮的重視正是漢代儒學確立和發展的過程,是以禮為先導,由禮的傳播將儒學思想灌注於社會的方方麵麵。“西漢儒生幾乎無不學禮,無不言禮”,“在西漢的重要奏議中,幾乎無不涉及禮的問題”。並且禮的議爭是當時思想矛盾鬥爭的焦點之一。因此,“尚禮”成為西漢時期重要的社會和政治現象。“文帝即位之初,命諸儒生博士采摭古今,成立《王製》一篇,欲以建立政治最高典範……文帝已有意識地想在儒家經典中尋找有意義的導向”,漢初統治者逐步意識到儒家的倫理道德在治理社會中具有不可取代的優勢。
西漢時期依禮製律、禮法相融的現象非常突出,儒經在儒學獨尊之後不僅官學化經典化,且法典化,成為斷案決獄的重要依據,從而使儒學思想滲透到國家機器中的最重要的環節,改變了秦及漢初酷法的狀況。可以說,封建製度的完善化過程就是禮儀法律化、製度化的過程,同時也是法律製度儒學化的曆程,而漢代首開其端。《淮南子》也反映了對待禮法的這一曆史轉變。在禮與法的關係上,認為禮義為本,法度為末。與黃老學“尚法”有所不同,《淮南子》偏重於內在道德的建設。漢代的禮與俗逐步交融,與先秦貴族之禮不同,由外在規範逐步走向內在道德的自覺,或不自覺的社會行為習慣,成為一種無形的內在約束力。而習俗更為靈活,適用更為廣泛,由法到禮是漢代儒學逐步取勝的途徑。法與禮相對於義來說卻是外在的規定性,而義之“宜”反映了真理的相對性、現實性與變動性,它不是確定不移的,而是因時因地因人而論的。義與禮衝突時,義高於禮,義在社會中就表現為人道。《淮南子》認為法的製定必須合乎人的內在需要,應重視民心,因此法就具有了人性化的內涵。並認為禮的製定也必須根乎人心,從而喚起人的內在自覺的維護性、規範的長久性,以道德的普及與實現作為社會的理想目標。
禮俗是約定俗成的,適用於所有的人,法是懲罰性的,是對觸犯國家法律條文所采取的措施。《淮南子》指出禮儀因民性而生的必然性。禮與俗化,“故聖人法與時變,禮與俗化……製度法令,各因其宜”,禮與俗已融合在一起,是禮的普及化和社會化的表現。“今世之法籍與時變,禮義與俗易”,肯定法與禮都是變動不居的,因俗而製禮,表明了禮源於俗。同時禮對俗有導向的功能,即移風易俗、以禮化民,才能提高個體修養和整個社會的道德水準。齊俗是以禮化民,是禮的世俗化,從而推動社會淳樸民風的進程,指出“體道反性”才會形成自然淳樸的風俗,是以合乎本真自然為風俗的最高價值取向。
重建禮樂和移風易俗是社會道德重建的重要內容。人倫是社會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先秦道家少言人倫,而強調個體的獨立性。《淮南子》在吸收儒家道德觀念時,開始注重現實人倫關係,提出要“通於道德之倫”、“治倫理之序”、“修治人倫”等,以調整人際關係,適合當時所需要的道德倫理的要求。“事不在法律中,而可以便國佐治,必參五行之,陰考以觀其歸,並用周聽,以察其化”,治理國家,必須考慮到五倫,以作為一種輔助的手段。“禮樂相詭,服製相反,然而皆不失親疏之恩,上下之倫”,禮樂的形式雖不同,但共同的目的都是要協調血緣和社會人際關係。禮樂隻是外在的約束,而風俗的變易是靠內心道德的外化實現的。“成王既壯,能從政事,周公受封於魯,以此移風易俗”,“古者人醇工龐,商樸女重,是以政教易化,風俗易移也。今世德益衰,民俗益薄,欲以樸重之法,治既弊之民,是猶無鏑銜厥木策?而禦?馬也”,法的約束是有限的,應以賢人之德化民,德盛則民俗淳厚。“夫能理三苗,朝羽民,徒裸國,納肅慎,未發號施令而移風易俗者,其唯心行者乎!法度刑罰,何足以致之也?”移風易俗是通過內心道德的感化才能實現,而不是靠外在法度的強製約束所能達到的。此外,《淮南子》認為禮可以防淫,即以禮節的繁多和隆重防止害義,目的在於規範和調節人倫道德關係。“家老異飯而食,殊器而享,子婦跣而上堂,跪而斟羹,非不費也,然而不可省者,為其害義也。待媒而結言,聘納而取婦,初?而親迎,非不煩也,然而不可易者,所以防淫也。使民居處相司,有罪相覺,於以舉奸,非不掇也,然而傷和睦之心,而構仇讎之怨”,肯定禮儀所具有的規範社會行為和純化社會道德的必要功能。為維護社會的道德倫理秩序,禮儀不可廢,這是《淮南子》重建社會道德中解決實際問題時吸收儒家禮治思想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