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條例”必須務實求新(1 / 2)

中央、省、市反複強調要認真貫徹落實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暫行條例》,這是針對當前幹部工作實際提出的新要求,也是進一步落實江總書記《努力建設高素質的幹部隊伍》講話精神,培養跨世紀幹部隊伍的重要決策。根據個人對《條例》的反複學習和當前從事的幹部工作的客觀形勢的思考,我感到貫徹《條例》必須不折不扣地做到務實求新。

當前,幹部製度改革步伐不斷加快,各地都能結合貫徹《條例》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麵大膽探索,銳意改革,積累了一些經驗,創出了一些新路子,這對加快建設一支高素質幹部隊伍無疑產生著積極的影響,這是幹部工作的主流。但是,由於幹部製度改革與經濟體製改革一樣,是前無古人,也沒有現成模式可供普遍套用,因此在製度的創新、改革的探索方麵,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迫切要求我們係統學習《條例》過程中深入思考,在落實《條例》過程中做到積極、慎重、穩妥,從而有效防止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陷入新的誤區,給幹部隊伍建設招致不良影響。我認為,貫徹落實《條例》達到求真務實的境界,有必要密切關注和重視以下幾個問題:

一、改革幹部製度任用程序不能變

幹部製度改革的最終目的是努力創造有利於造就“四化”幹部脫穎而出和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使幹部製度在繼承和發揚我黨幹部工作優良傳統的基礎上革故鼎新,更加科學化、規範化,完善和優化幹部激勵約束機製,為幹部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條例》是總結我黨幹部工作幾十年的經驗教訓,適應當今形勢需要製訂出的規範選拔任用幹部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規,是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在選拔任用幹部工作中的具體化,其權威性、科學性和實用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推行和深化幹部製度改革過程中,出台一係列實際操作性規程和具體辦法,都必須以《條例》規定的法律為依據。嚴格按《條例》辦事是務實的體現,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大膽進行探索必須受製於《條例》的約束乃創新避免走彎路的保證。比如《條例》中規定的幹部任用的量化條件、考核程序和辦法等條文,不能因為一味強調“改革”而隨意取舍,否則,用人失誤、用人過程中的不正之風便不可避免。比如在強調對選拔對象的文化知識結構、實際工作經驗、創新精神等量化指標的情況下,淡化或忽略對德的準確把握和衡量,或者一味強調德而忽略對其它綜合素質的恰當評價,都是對德才兼備的用人原則的曲解。德不好,無正確方向;才平庸,無以堪大任,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二、公開招聘基本標準不能降

選拔任用幹部實行公開招聘,實行競爭上崗,有利於打破幹部任用的陳規,更廣泛和深入地發現人才。但是,公開招聘也好,競爭上崗也罷,倘是範圍過於狹窄,則因為選擇、比較餘地有限,加之職數的供不應求,難免導致矮子中選將軍,無助於幹部隊伍整體素質的高起點,對黨的事業也十分不利。而拓寬視野跨行業、跨地區,則因為對選拔對象認識和了解的廣度和深度的限製,難免招致選拔任用把握的標準失真,尤其是對一個幹部德的理論的考試答辯是難以確切把握的,“偽君子”一時當道不是不可能。因此,公開招聘或競爭上崗必須按中組部和人事部聯合發出的《關於黨政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意見》中有關程序和辦法嚴格操作,盡可能減少選人上的盲目性和片麵性,從而保證選得準、拔得穩。

三、公示製度群眾公認不能簡

“公示製”已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逐步推行,總體效果是顯而見的,這對選拔任用幹部走群眾路線,發揚民主和接受社會廣泛監督無疑有其積極意義。但是,我們在承認和肯定“公示製”的同時,尤其要狠抓“公示製”,要誠信為本,防止流於形式走過場傾向的出現。特別要警惕內部定好框框,“公示”過過眼癮的做法。與此同時,在推行“公示製”過程中應就公示人數和實際錄用職數區別對待,即宜采取差額為佳,這樣為公示過後篩選創造了空間,同時給群眾一種“公示”動真格的印象,有利於廣泛調動其發表真實意見,反映真實情況的積極性和參與意識,保證選拔任用優中選優,此外還有利於防止“公示”作為障眼法的用人不正之風的滋生。公示的範圍、期限、形式都應有規定性條文以規範,便於操作。總之,任何一次科學的製度真正發揮效用關鍵取決於執行的力度大小。“公示製”作為對選拔任用幹部程序的一種完善和補充,執行得好,對幹部隊伍建設大有裨益,也才具推廣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