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唐文學大家白居易的墓碑銘由晚唐文學雄傑李商隱撰寫。在唐代後半的文學史留有高名的兩人之間發生這樣的聯係,不是很有意思嗎?李商隱撰寫的白氏墓碑銘以《唐刑部尚書致仕贈尚書右仆射太原白公墓碑銘並序》為題,收入《唐文粹》卷五八、清代馮浩的《樊南文集詳注》卷八(以下引用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12月版《樊南文集》為底本,簡稱《白公墓碑銘》)。這個墓碑銘是白居易去世後最早對其生涯做綜述的文字,是其傳記研究必不可少的重要文獻。
在前麵《從知製誥、中書舍人外放杭州刺史》一章中,已經以《白公墓碑銘》中的記事為據,對白居易轉任杭州刺使事實上是貶謫進行了論證,但卻沒有詳細說明它的資料性價值,因此,本章將對《白公墓碑銘》的內容進行仔細的探討,並對撰文的背景加以考察,以明確《白公墓碑銘》的資料性意義。
第一節 《白公墓碑銘》之“序”
李商隱的《白公墓碑銘》並不是被埋藏在墓葬中的墓誌銘,而是刻在多見於墓道、以螭首龜趺建造的所謂的神道碑上的文章。《喪葬令》(《唐令拾遺·喪葬令》第三十二·二〇)中有“諸碑碣,其文須實錄,不得濫有褒飾。五品以上立碑,螭首龜趺,趺上高不得過九尺”之定規,而白居易是追贈的從二品尚書右仆射,完全達到了立碑條件。李商隱在給拜托他撰文的白居易嗣子的《與白秀才狀》(《樊南文集補編》卷七)中表述“將欲署道表阡,繼誌述事”,在《唐文粹》卷五八的卷首目錄裏,這篇文章的標題為《唐刑部尚書致仕白居易神道碑》。文章共一一〇八字,在構成上可以分三個部分:由開篇“公以致仕刑部尚書”始到“取文刻碑”止的“序”(八七字);繼序之後,從“文曰,公字樂天”始到“集七十五卷,元相為序”止的碑文(八〇三字);最後一部分是由“係曰”開始的四言五四句組成的“銘”。此墓碑銘正如第五節所述,雖然是大中三年(849)閏十一月前後撰寫完,但是根據宋代趙明誠《金石錄》卷一〇《第一千八百八十二唐醉吟先生傳並墓碑》(《古逸叢書》三編之二,中華書局,1983年)的著錄可知,立碑是大中五年(851)四月。
首先《序》以“公以致仕刑部尚書。年七十五,會昌六年八月,薨東都,贈右仆射。十一月,遂葬龍門”,略記了薨去以及埋葬之要點。關於白居易的卒年,《新唐書》本傳記載與此碑文相同,為“(會昌)六年卒,年七十五。”可是,《舊唐書》本傳與此有一年之差,記為“大中元年(847)卒,時年七十六。”正如先學所指出的那樣,這完全是《舊唐書》的錯誤,《白公墓碑銘》的記載才是正確的。《新唐書》大概是依據這個碑序的。《白公墓碑銘》從開篇就顯示了很高的資料性,但是近年白居易的第五十二代裔孫白書齋公布的《白氏先人年事實錄》(《白居易家譜》所收,中國旅遊出版社,1983年3月),就其一族的紀錄,記載著其他資料所不見的白居易的事跡,實在是非常珍貴。但是,其會昌六年丙寅條中“八月十四日,卒於第宅。十二月六日,葬於龍門東山雙塔北琵琶山巔,周圍五裏,俱係護墳地”的詳細記載,與《白公墓碑銘》在埋葬的月份上存在差異。與白居易的埋葬相關,這之外,宋代陳思的《寶刻叢編》卷四(西京北路上·洛陽縣)引用王厚之《複齋碑錄》,著錄《唐醉吟先生白公西北岩石碣》,留下了“樂天自著墓碣也。白敏中書。會昌六年十一月立。”的記錄。白居易的從祖弟敏中書丹的“樂天自著墓碣”刻了白居易的哪一篇文章不得而知,但說這個墓碣為龍門埋葬之時所建應該是不錯的,這也和《白公墓碑銘》的記載相同,非“十二月”,而作“十一月”。字型接近,容易搞錯,而且差異微細,也許不應該當作什麼大問題,但是,正像植木久行在《詩人們的生與死唐詩人傳叢考》(研文出版,2005年7月,第一八四頁)所指出的那樣,《白氏先人年事實錄》的“十二月”是形近字違誤,而《白公墓碑銘》的“十一月”傳達真實的可能性高。但同時,也正如他在文後所指出的那樣,《白公墓碑銘》存在著年月記載上偽誤較多的令人非常遺憾的缺點。
接下來,我們看《白公墓碑銘》序的如下記載。子景受,大中三年,自潁陽尉,典治集賢禦書,侍太夫人弘農郡君楊氏來京師,胖胖兢兢,奉公之遺。畏不克既,乃件右功世,以命其客,取文刻碑。開頭的“子景受”是白居易的兄長幼文的次子過繼給白居易做嗣子的人物。關於白居易的嗣子,此前有侄孫阿新說,侄景受說,侄孫景受說,至今尚無孰是孰非的定論。但是在白居易後裔傳下來的《樂天後裔白氏家譜》(前麵提到的《白居易家譜》所收)中有“取胞兄幼文次子景受嗣”,另外《白氏先人年事實錄》的武宗會昌元年辛酉(841)條記載:“是年春,以兄幼文次子景受嗣。幼文長子景回小字阿隆;景受小字阿新……”由此可知,兄幼文次子,也就是白居易的侄兒,幼名叫做阿新的景受成為白居易的嗣子。這樣,問題便得到了解決。《樂天後裔白氏家譜》的出現,為解明白居易後嗣問題提供了重要的資料。在注釋編篡《白居易家譜》的時候,顧學頡在“後記”中記道:“今據《譜係》,確知係其兄幼文之次子景受為居易嗣,即商請李商隱為樂天撰墓碑之人,《譜係》與墓碑之說吻合。千載疑團,渙然冰釋,毫無疑義矣。”反過來說,《樂天後裔白氏家譜》之記載成了李商隱明確寫下景受為嗣子之正確性的不可動搖的證明。“子景受”三個字可以說高度地表明了《白公墓碑銘》的資料性水平。另外,關於景受,《新唐書·宰相世係表》記錄了“孟懷觀察支史”的職曆,但是這之前從潁陽縣尉轉入集賢殿這件事情隻在《白公墓碑銘》中能夠看到。此外,前麵所引用的“序”中記載,嗣子景受轉任上京之時,陪侍白居易的遺孀楊氏,並拜托李商隱撰寫墓碑銘。按照這個記載,則可知居易歿後三年的大中三年(849),其妻楊氏依然在世。這也是隻有《白公墓碑銘》才記載了的珍貴資料。
前述“序”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李商隱是接受了嗣子景受與白居易遺孀楊氏的委托,才撰寫了這個墓碑銘之事。“胖胖兢兢,奉公之遺”,意為景受恭謹地執行白居易遺命,“公之遺”則如本章第五節所言,可以理解為把洛陽龍門作為本葬地的白居易的遺命。因為景受頗為擔心在這裏能否把墓碑建得宏偉,於是便如開篇所記述的那樣,他把由刑部尚書致仕、追贈為右仆射的先考在世上的高功一一地寫了下來,並且請客居長安的李商隱以此為資料撰寫碑文。景受為撰寫墓誌銘所準備的資料,應當就是類似於行狀之類的文件。在整理這些資料和向墓碑銘撰寫者拜托這件事情的時候,他必然時時征求楊氏的意見。而接受白氏母子委托的李商隱,大概也是依據景受準備的這些白居易行狀方麵的資料,將白居易的業績記入墓碑銘之中的吧。白公墓碑銘所記述的內容之所以具有很高的可信性,正是因為它是在白居易辭世僅僅三年之後,在與他長期生活的伴侶楊氏仍然健在之時,由他的嗣子景受所提供的資料作為依據撰述的。
第二節 碑文的前半部分
繼“序”之後,由“文曰”開始的碑文是以白居易的仕官經曆為主要內容的。在碑文之中,隻見於《白公墓碑銘》的白居易的事跡,以及最初出現於此而後來為傳記資料依據的記述很多。白居易的仕途是從進士及第開始的,此後他接受了吏部主辦的特別的任官考試,其時,盡管他富有文才,但是他沒有選擇隻考三篇文字的博學宏詞科,而是選擇了考三條判文的書判拔萃科。其原因在白公墓碑銘裏記為“避祖諱”。這是因為其祖父諱“鍠”,與宏詞科的“宏”音通,有避諱的必要性,所以選擇了書判拔萃科。逼使韓愈寫《諱辯》的那個時代的陋習同樣也波及到了白居易。白居易何以選擇了書判拔萃科,後世是依靠《白公墓碑銘》才得以了解的。這是一條很寶貴的記載。
考上書判拔萃科後,白居易解褐而為“秘(書)省校書(郎)”。接下來《白公墓碑銘》記述他“元年,對憲宗詔策”。這是指他元和元年(806)應試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之事。考試結果,同時參加考試的元稹以第三等(首席)獲得右拾遺官位,成為諫官,白居易以第四等補周至縣尉。對於元稹成績優於白居易,《白公墓碑銘》解釋為“語切不得為諫官”。這也是由《白公墓碑銘》的記載傳下來的事情。當時他寫的對策文(《白氏文集》卷三〇·1498《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策》。以下,白氏作品省略書名,附記那波本卷次以及花房英樹《白氏文集的批判研究》所定作品編號)中所表現出的那份“語切”實際上已開後來翰林學士、左拾遺時代的白居易言行的先河,特別值得關注。那時他因為“語切”而不得為諫官,後來他又因此而招致宦官和藩鎮的反感,甚至導致他左遷江州司馬。
關於周至縣尉時代的白居易,《白公墓碑銘》記載,元和二年(807)他曾任京兆府考官,選拔了蕭澣為鄉貢進士第一名,“明年試進士,取故蕭遂州澣為第一”。蕭澣是李商隱青年時代一度得其殊遇的人物,所以,李商隱應該是懷著非常深切的追憶在這裏寫下他的名字的。又,白居易在府試時所出的策問即“進士策問五道”(卷三〇·1505―1508)。其題注在各種版本的《白氏文集》中均作“元和三年為府試官”,明刊本《文苑英華》卷四七四“三年”做“二年”(靜嘉堂文庫所藏明鈔本同此),兩者相異。依據《白公墓碑銘》的記載,可以判定“二年”是正確的。
府試結束後,白居易被加任為集賢院校理。接下來他被任命為翰林學士之時應試的“文五篇”(《奉敕試製書詔批答詩等五首》,卷三〇·1509―1513)、翰林製誥《加段佑兵部尚書領涇州》(《除段佑檢校兵部尚書右神策軍大將軍》製,卷三七·1748)等事情,《白公墓碑銘》也做了詳細的記錄。此後白居易被拜為左拾遺,可這隻在《白公墓碑銘》中作“右拾遺”的記載,大概是因為字型相近而產生的錯誤。另外,成為翰林學士的時間被記為“元和二年一月”也有誤,正確的應為十一月。
白居易左拾遺任職期滿之後,為了供養母親而請為京兆府屬官,轉為戶曹參軍,同時兼任翰林學士。有關左拾遺、翰林學士時代的白居易,《白公墓碑銘》列舉了兩件逸事,其一是襄陽的山南東道節度使於和荊州的荊南節度使裴均使用超越定額的進奉買通宦官,即要入朝之時,他向憲宗呈上《論於裴均狀》(卷四一·1949),非難二帥,直指他們“非善良”之事。另一件是正當文貞公魏征的玄孫(魏謩)將魏征的舊宅典當抵押,淄青節度使李師道(《白公墓碑銘》誤作李師古)欲將其代為贖回之時進言道:“文貞第正堂,用太宗殿材,魏氏歲臘鋪席,祭其先人。今雖窮,後當有賢。即朝廷覆一瓦,魏氏有分,彼安肯入賊所贖第邪。”憲宗聽從其言之事。特別是前麵這件事,後來不僅見引於新舊《唐書》的《白居易傳》,在《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資治通鑒》卷二三七(元和四年三月)中也都有記載,並且被評價為在追慕貞觀之治、準備實施抑製藩鎮政策的憲宗一朝中意義極深的諫奏。
《白公墓碑銘》關於這兩件事情並沒有止於白居易當時進諫這一事實本身,而且還記錄了它的結果,這一點是非常值得注意的。關於前麵一事,提到於當了宰相後,為禍他人,殺死了很多無辜的人,諡號為“厲”。不過,由於穆宗接受了其子於季友的變更諡號的訴求,將“厲”更改為“思”。對此,盡管有封還詔書和恢複原來諡號的上疏(新舊《唐書·於傳》,《唐會要》第八〇卷《諡法下·厲》),但都沒有被采用,最後其諡號仍然定為“思”字。盡管如此,李商隱單單選取“厲”的諡號一事列舉出來,是為了表示白居易早早就看清於非善良之輩的人物辨識能力吧。而關於後麵一事,在碑文將近結尾處補書“文宗時,文貞公果有孫起使下,數歲至諫議大夫,賢可任,為今上禦史中丞。”這同樣是以記述魏征舊宅相關事件來表明白居易“今雖窮,後當有賢”的先見之明。白居易針對這一事件的奏文是《論魏征舊宅狀》(卷四一·1957)。李商隱當然能夠參考到這一奏狀。但在奏狀中並沒有與“今雖窮,後當有賢”這句話相當的語句。這句話大概可以解釋為李商隱為表現白居易具有準確的鑒別人物能力而埋下的伏筆。
《白公墓碑銘》通過插入以上兩則逸事,鮮明地描繪了白居易以積極的態度參與時政並廣有建言的活躍姿態。此後一段則是對於他任左拾遺、翰林學士時代的總括:“在職三年,每燕見,多前笏留上輦,是否意詔,湔剔抉摩,望及少年,見天下無一事。”馮浩在這裏注釋道:“以上皆為拾遺兼內職時事,舊傳敘於京兆戶曹之前”。鬱賢皓、徐克謙也指出:“按以上都是白居易為拾遺時之事,《舊唐書》本傳敘於京兆戶曹之前,是。”(孫望、鬱賢皓主編《唐代文選》,江蘇古籍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一六〇三頁)再看“在職三年”,白居易任左拾遺正好前後大約三年,所以可以作出“《舊唐書·白居易傳》的敘述是最恰當的”這樣的與鬱、徐兩人相同的判斷。但是,“兼內職”亦即兼任翰林學士,實際上是從左拾遺開始,轉為京兆府戶曹參軍仍然兼任的,即是說,白居易仍舊立身於諫諍之地,“是否意詔,湔剔抉摩”。正因如此,李商隱才在敘任戶曹之後,又加入了左拾遺、翰林學士時代的逸事和世間評價的吧。
白居易在京兆府戶曹參軍任中遭母喪,那是元和六年(811)四月的事情。三年服喪期滿即到元和八年(813)夏天。而複官延遲至元和九年(814)年底,被任命為太子左讚善大夫(參見本書第二部第一章《下邽退居》)。《白公墓碑銘》記為“五年,會憂,掩坎廬墓。七年,以左讚善大夫著吉”,紀年有誤。在成為左讚善大夫僅僅半年的元和十年(815)六月,發生了武元衡暗殺事件。白居易上書提出逮捕犯人,卻因這一越權行為而得咎,進而擴及至他的名教問題,八月,被左遷為江州司馬(參考同章)。關於左遷江州,《白公墓碑銘》中隻是簡單地敘述說“公以次紙為疏,言元衡死狀,不得報,即貶江州”,從左遷的實際原因到流謫的官名等都憚於詳細記載,而有關江州時代此外也再沒有一句言及,僅隻簡略為“移忠州刺史”,連江州左遷和忠州量移為何年之事都沒有記載。到目前為止,盡管出現過一些錯誤,但是行文基本上是按照紀年下來的,但江州時代以後的敘述省略了紀年。接下來的“穆宗用為司門員外。四月,知製誥,加秩主客,真守中書舍人,敘緋。”也是一樣,而且“四月”有誤。白居易從忠州被召還,拜刑部司門員外郎是穆宗即位的元和十五年(820),就在那一年的十二月二十八日,轉任禮部主客郎中兼知製誥(《舊唐書·穆宗紀》)。第二年的長慶元年(821)夏,文散官升朝散大夫,賜緋衣。同年十月十九日,除正中書舍人(同本紀。另參考本書第二部第三章)。不僅這裏的“四月”有誤,而且紀年也許還有訛脫。在《白公墓碑銘》中,作為白居易任知製誥、中書舍人時代的逸事,加書了辭退魏博節度使起用的田布所贈錢五百萬一事。此事詳見於《讓絹狀》(卷四三·1988)。據此可知,“錢五百萬”實際上是《讓絹狀》記載的“絹五百匹”。在元和末、長慶時代,絹價下落到一匹值銅錢七百文,所以,概算一下,應作“錢五十餘萬”。換算為銅錢也許是為了強調金額之多,但是我們不清楚,相關記載為何會出現這種不一致呢?這是很難用書寫之際的筆誤來加以解釋的。
接下來,《白公墓碑銘》關於白居易左遷杭州記載道:“燕趙相殺不已。公又上疏,列言河朔畔岸,複不報,又貶杭州。”“公又上疏”的“又”說的是在武元衡暗殺事件時曾“以次紙為疏”,現在於其上再次上疏。同樣,結果“複不報,又貶杭州”的“複”和“又”也都是與左遷江州相對應的措辭。從《舊唐書·白居易傳》以來,轉任杭州刺史是出於自願之說為多,但是《白公墓碑銘》不為死者忌,明確記載和左遷江州一樣,轉任杭州刺史為“貶”。從白居易自己的詩文中,也可以明確敘任杭州刺史是一種譴責處分。《白公墓碑銘》的這一記載可以說對於傳達赴任杭州的實況具有重要意義。另外,關於這一點,請參見前麵的《從知製誥、中書舍人外放杭州刺史》一章。
關於赴任杭州刺史的白居易之政績,特別值得書寫一筆的是他在水利事業方麵的成功(參見本書第二部第四章《杭州刺史時期》第四節《“兼濟之誌”》)。《白公墓碑銘》也沒有忘記記載:“築堤捍江,分殺水孔道,用肥見田。發故鄴侯泌五井,渟儲甘清,以變飲食。循錢塘上下民,迎禱祠神,伴侶歌舞。”錢塘江流域的杭州民眾得以過上“迎禱祠神,伴侶歌舞”的平安生活,所仰賴的正是白居易修築了錢塘湖(西湖)堤和李泌浚通“六井”的工程。又,依據《錢唐湖石記》(卷五九·2918),“捍江”的“江”應作“湖”,“鄴侯泌五井”的“五”應為“六”。這裏也出現了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