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附錄1 中餐科技進步獎章程(試行)(2 / 2)

第四章申報與推薦

第十一條中國烹飪協會會員,餐飲企業,從事餐飲科技研究的有關科研院所、院校,以及有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申報。

第十二條申報條件:

(一)符合本章程第三章要求的科技成果。

(二)申報的科技成果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技術評價,且不存在成果權屬、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麵的爭議。

(三)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重大科技項目成果,原則上應按整體項目成果報獎。

(四)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單位(以技術評價證明為準)按要求進行申報。第一完成單位應在申報前與其他完成單位共同協商,對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見。

(五)落選成果(即未評上的成果)一般不可重新申報。但成果經補充研究後,技術上確有實質性突破或經進一步推廣應用取得了新的進展,一年後可再次申報。

第十三條申報、推薦渠道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將申報材料報送到以下相應的具有推薦資格的推薦單位:

1.中國烹飪協會各分支機構;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烹飪(餐飲)協會;

3.相關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

(二)推薦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後,按照評審工作辦公室下達的限額擇優推薦。

第五章評審

第十四條評審方式、表決規則:

評審采用格式審查、專家初審、評審委員會終審的方式。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根據評審標準,由到會評審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投票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評審程序:

(一)評審工作辦公室接受推薦並進行格式審查;

(二)送不少於三位專家進行初審,提出書麵意見;

(三)評審委員會進行會議評審,評出特、一、二等獎和優秀獎獲獎名單;

(四)獲獎名單在授獎前,評審工作辦公室通過中國烹飪協會主辦的刊物、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異議投訴,進行異議處理;

(五)評審委員會對異議處理結果進行複議裁決;

(六)將獲獎名單報中國烹飪協會審批。

第六章表彰與獎勵

第十六條中餐科技進步獎每屆評選特等獎不超過4項,一等獎不超過12項,二等獎不超過24項,優秀獎不超過40項。確保質量,寧缺毋濫。

第十七條中國烹飪協會向獲獎成果的承擔單位、主要完成人頒發獲獎證書。

獲獎項目和獲獎人員名單在相關媒體進行公布,並組織新聞媒體進行宣傳推廣。

第十八條對獲“中餐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含一等獎)以上的項目,中國烹飪協會推薦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中國烹飪協會授權中餐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根據本章程製定《中餐科技進步獎獎勵條例》及其細則,經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中國烹飪協會負責解釋。自2010年3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