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古代中國的邊疆戰略與民族政策(3 / 3)

中國曆代封建王朝均麵臨複雜的邊疆問題,統治者為了鞏固中原政權,製定並實施了相應的邊疆政策。邊疆政策是在我們以上所說的中國傳統的疆國觀、治邊思想的理論前提和基礎上,結合曆代王朝邊疆的實際情況而產生的。因此,它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一定的繼承性。綜合各個曆史時期比較重要的治邊措施與民族政策,有如下幾個方麵:

1.屯田

秦漢時期,中原和邊疆地區由於自然條件的不同,曆史、經濟和社會製度的差異,邊疆地區的生產落後。秦漢政府注意到邊疆地區這些具體條件和因素,把加強邊疆地區的開發放在重要的地位。秦邊疆政策的立足點是重視邊疆民族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利益。邊疆政策在經濟方麵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加強邊璐地區建設,移民實邊,興辦屯田。秦統一南越、河南地後,就立即移民實邊,增加勞動力。西漢實行屯田,主要是在北方和西北。屯田的形式有軍屯、民屯等多種,規模大小也不一樣。以屯田為主要內容的邊疆開發和邊疆建設,是漢代重要治邊政策。移民和屯田促進了邊疆地區的經濟發展,逐漸縮小了中原與邊疆在經濟上的差別,對全國統一經濟體的形成起了促進作用。邊疆地區和內地在文化領域的交流進一步加深和擴大,邊疆地區的文化豐富了中國文化的內容,促進了中華民族文化的共同提高。與漢代的屯田相比,隋唐時期的屯田主要是軍屯。唐代有重兵戍邊,為了解決軍糧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屯田,它即保障了軍糧的供給,又促進了邊疆地區的開發。屯田製度是我國二千多年來開發與保衛邊疆的寶貴曆史遺產。新中國建立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就是這一曆史遺產在當代的繼承與發展。

2.羈縻政策

自從漢朝以來,西北的突厥民族對西北邊疆和中原王朝就有著極大威脅。唐初戰亂不息,為了鞏固初建的皇權和穩定邊疆,急需提出切實可行的邊疆民族政策。唐高祖在吸取前代教訓的基礎上提出“懷柔遠人,義在羈縻,無取臣屬”的政策。唐朝初期的統治者比較開明,民族偏見比較淡薄,對待少數民族基本上一視詞仁。唐太宗說過“自古皆貧中華,賤夷狄,朕獨愛之如一,故其種落皆依朕如父母”,這就很好的反映了唐朝的懷柔思想。隋唐作為幅員遼闊的大國,若想治理好邊疆問題,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是隋唐兩代為此作了種種努力。其邊疆政策主要體現在羈縻方麵:按照少數民族部落區域範圍設置羈縻府州,並直接任命其部落首領充當都督和刺史。羈縻府州比其他府州享有更多優惠的經濟待遇,一般隻向中央政府朝獻一些象征臣服的方物土產;除朝獻外,有的羈縻府州還要交納輕微的賦稅。羈縻政策是對秦漢時期的屬國、屬邦政策的繼承和發展,與之相比,羈縻府州從組織係統和隸屬關係上,比屬國和屬邦與中央政府的關係更加密切,進一步加強了中央政府對邊疆地區的管轄。羈縻政策與邊疆民族的歸附有關,當時的羈縻政策主要是針對西南地區,因為西北和東北的少數民族大都沒有歸附。

3.和親政策

和親主要是指中原漢族王朝與邊疆少數民族朝廷之間的通過王室或宮女外嫁的聯姻關係,達到休戰,並促進邊疆民族地區與中原王朝的政治與經濟往來。和親在中國有很長的曆史,最初把華夏與蠻夷戎狄修好的政治活動叫做“和親”的是《周禮》。在中國古代和親的曆史上,漢唐最具有代表性。和親同戰爭與和平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漢代的和親,完全以漢朝與匈奴的關係為轉移。”漢朝立國之初,在經曆了多次的戰爭以後,國力較弱,而匈奴國力強盛。在這種強弱的對比下,漢朝在戰爭失敗的情況下,采取與匈奴和親的政策。最著名的就是王昭君出塞。漢代和親多是戰敗後的一時權宜柔遠之策。

唐代的和親與漢代相比有所不同。漢代的和親對象隻有匈奴與烏孫,唐代則與吐蕃、契丹、回鶻、突厥等民族都有聯姻;在規格上,漢朝的出嫁者都是宗室女或宮女,唐朝的有些是公主。這裏有我們都比較熟悉的文成公主、金成公主和親吐蕃的故事,均已經成為傳誦千古的佳話。這說明唐朝和親在廣度和深度上都比漢朝有所發展,具有較多的平等民族觀念。

唐朝邾親的目的與策略同漢朝相比更複雜,它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以懷柔、羈縻為主旨的和好聯姻。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的軍事衝突較少,和親的軍事政治意味淡薄,更多的體現了民族間的友好往來。第二,和親出於整體戰略的需要。唐高祖武德八年許婚西突厥,即是為了“遠交近攻”,對付頭號敵對勢力東突厥。第三,和親更是一種政治需要和外交手段。但是,無論出於哪一種目的,它都在客觀上加強了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內地與邊疆地區的交流與往來,促進了民族融合。

4.封冊製度

指中原王朝對周邊少數民族首領或周邊附屬國例如琉球、朝鮮等通過封冊方式確定“君臣之位”,從而確立其對中央王朝的從屬關係。封冊指兩種不同的方式。封,主要封賜少數民族首領以官爵;冊,大多指冊命周邊汗國的國王或可汗。封官爵者,主要是已經內附乃至劃為羈縻州的少數民族酋領。冊命可汗,則情況略顯不同。有些是少數民族的首領,因其家族統治該民族已久,卻有較高的威信,甚至已被推舉為可汗者,中央王朝隻是履行封冊儀式,承認其實際地位;有些首領或可汗,則必須由朝廷封冊以提高其威信,從而確定統治地位;有些可汗則是在武力征服之後,為恢複其部落及汗國地位而冊立的。封冊邊疆民族的首領或可汗,稱臣於中央王朝,在政治上是從屬地位。對中央王朝來說,冊命汗國首先是作為王朝的藩屏;對於冊命的汗國來說,則須承擔供奉義務,受冊後譴史朝貢。通過這種封冊方式,使邊疆的少數民族政權實際上成為中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羈縻製度相比,封冊主要是對北部和西北邊疆地帶的一些少數民族政權所實行的,而羈縻主要是對西南地區一些歸附的少數民族。二者在同中央政府的從屬程度上有所不同,所設置的羈縻府州是在中央王朝的統一行政管轄之下,而封冊可汗,則認可和保留了原來的少數民族政權。此外,二者的穩定性也有差別,封冊的汗國可能隨著可汗的更替和其政權力量的增強而脫離對中央王朝的臣服,甚至進攻中央王朝;而羈縻府州一般不具備對中央政府構成威脅的條件。

5.土司製度

土司製度形成於元朝,也稱土官製度,土司製度是指由中央政府任命少數民族貴族為世襲地方官,並通過這些官吏對各民族人民的管理,達到加強對邊疆地區統治的目的。土司製度主要是針對西南邊疆地區而言的。在元朝土司屬於朝廷命官,與以前的酋長和其他附屬於中原王朝的少數民族政權有根本的變化。同時它與流官也有很大的不同:土司是世襲的,此外,土司犯罪其處罰亦較流官為輕。元代建立土司製度後,即規定了土司應向中央政府繳納賦稅及按期進貢的製度。能夠向朝廷繳納賦稅,這是土司及其所管轄的地區接受元朝中央政府統治的重要標誌。明朝繼承了元朝的土司製度,明朝在平定西南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時,承認元朝授予各族首領的官職,承認其轄區,允許土司在轄區內仍然保留其傳統的統治機構和權力。土司製度是曆史長期發展的產物,在它產生的初期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首先,它實現了對邊疆地區的間接統治,加強了中央王朝對邊疆地區的控製。在土司製度以前,西南的廣大地區盡管已納入中國封建政權的版圖之內,但實際上封建政權並沒有真正對那裏實行統治。其次,加強了邊疆與內地之間的經濟與文化往來。這樣既有利於中原地區先進的經濟、文化向邊疆地區的傳播,另一方麵也豐富和發展了中原文化。

6.改土歸流

指中央政府為了強化對邊疆與少數民族的權力,改土司為府、州、縣等與內地相同的行政管轄製度,由中央派流官治理,或廢除府、州、縣中的土官,全部由流官統治,或選派一些土官到中央或其他地方擔任流官。其起源於元朝,興盛於明朝,定型於清朝。明初所采取的土司製度和土流合治,對穩定西南邊疆和加強中央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起到一些積極作用。由於土司製度是封建統治者為加強對邊疆統治而采取的一種過渡性措施,就製度本身而言,是落後於內地的政治製度的,隨著曆史的發展,它的消極作用逐漸暴露出來。首先,土司製度是建立在保留原有的生產方式為出發點的,從長時期來看阻礙了封建經濟的發展。在土司製度下,土司的豪華與土民的貧困形成鮮明的對照。西南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緩慢,甚至長期處於停滯狀態,除其他原因外,與土司製度也有很大的關係。其次,土司製度的長期存在,不利於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鞏固。因為土司製度帶有濃厚的割據性,這與中央政權容易產生矛盾,與中央對抗或發動叛亂。土司內部由於爭奪承襲權或土司之間爭奪土地也經常發生衝突。於是明朝在一些矛盾比較突出的地區開始實行改土歸流,改土歸流有利於加強中央對邊疆地區的統治。但明朝的改土歸流隻是開始,並不徹底。明朝的改土歸流是在土司作亂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其目的並不明顯,其改流也不徹底,並沒有真正觸動土司製度。

清朝末年,西方殖民者特別是英國和法國對雲貴川藏的侵略,均是從少數民族地區開始的。中國政府為了邊疆地區的穩定,爭取戰略要地,鞏固國防,大力推行“以漢化夷”的改土歸流。清朝對土司製度進行了真正意義上的改土歸流,統治者將土司革除,更以流官,真正廢除了土司製度。但是,清末改土歸流多以武力的手段進行,少數民族對此付出了血的代價。曆史的教訓值得汲取。

7.因俗而治

即“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的政策。清朝是繼承中國曆代傳統而建立的統一多民族國家,是最後一個封建王朝。但是其統治者是滿清,而處於被統治地位的主體是漢民族。邊疆各民族和漢族的曆史文化傳統相差較大,如何根據各民族習俗特點製定適宜的邊疆民族政策,是清朝完成邊疆統一後,穩定邊疆、長治久安的重要問題。“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的因俗而治,是作為同樣為少數民族的滿清統治者的上策之選。即在一個國家內實行多種政治製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麵內容:第一,在邊疆地區對各民族實行多種形式的管理製度。例如,對蒙古地區實行盟旗製度進行管理;對西南地區實行土司製度;對台灣和海南實行郡縣製;對西藏實行地方政權的行政管理製度等。第二,對邊疆民族上層人士和宗教的政策,清朝通過“恩威並濟”,一方麵籠絡和撫綏各民族上層人士,對他們給以優厚俸祿,封以崇高爵位;另一方麵,分化和削弱他們的權勢。在邊疆地區,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往往交織在一起,國家在製定邊疆政策時不得不考慮宗教因素。在西北和西藏邊疆地區,伊斯蘭教和藏傳佛教有著巨大的影響力和社會勢力。清朝統治者為實現蒙古和西藏地區的安定,就利用“興黃教以安眾蒙古”,一方麵綏服西藏,另一方麵加強蒙古地區對清朝的向心力。對於伊斯蘭教,清朝在平定大小和卓叛亂之後,對其采取政教分離的政策,這對保持新疆地區的安定是有很大幫助的。

上一頁 書頁/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