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前夕,黨從中國民族問題實際出發,把中蘇兩國的民族情況作了詳盡的分析、研究和比較之後,提出我國應采用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方式解決國內民族問題,而不宜像蘇聯那樣用聯邦製的政治方式。1949年9月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代表會議,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正式把民族區域自治確立為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製度。周恩來在向政協代表解釋中國為何沒有采取蘇聯的聯邦製模式時指出,我們主張民族自治,但一定要防止帝國主義利用民族問題來挑撥離間中國的統一。“任何民族都是有自決權的,這是毫無疑問的事。但是今天帝國主義者又想分裂我們的西藏、台灣甚至新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希望各民族不要聽帝國主義的挑撥。為了這一點,我們國家的名稱叫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叫聯邦。”“我們雖然不是聯邦,但卻主張民族區域自治。”1952年國家頒布了《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4年把民族區域自治載人新中國第一部憲法。1984年5月,第六屆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她是僅次於憲法的基本法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序言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政治製度”;“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個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民族區域自治從馬克思主義解決多民族國家民族問題的政治構想發展到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理論政策,是中國共產黨的偉大創舉,是把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典範。

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主要基於以下三個因素:一是中國在曆史上長期就是一個集中統一的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符合中國的國情和曆史傳統。二是長期以來中國的民族分布以大雜居、小聚居為主。從各民族的人口構成來看,漢族一直占全國人口的絕大多數,少數民族的人口占少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少數民族總人口僅占全國總人口的6%。除西藏、新疆等個別地區外,大多數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人口比漢族都要少。少數民族人口雖然少,但分布區域很廣,超過中國陸地麵積的一半以上。長期的經濟文化聯係,形成了各民族隻適宜於合作互助,而不適宜於分離的民族關係。三是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中國各民族都麵臨著反帝反封建、為民族解放而奮鬥的共同任務和命運。在共禦外敵、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長期革命鬥爭中,中國各民族建立了休戚與共的親密關係,形成了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政治認同。這就為建立一個統一的新中國,並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是中國共產黨與中國政府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的國策,是當代中國的一項重要政治製度。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保障了少數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權利,極大地滿足了各少數民族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願望。根據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一個民族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區內單獨建立一個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據它分布的情況在全國其他地方建立不同行政單位的多個民族自冶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保障了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自治權利,又維護了國家的統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利於把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實際結合起來,有利於把國家的發展和少數民族的發展結合起來,發揮各方麵的優勢,有利於各民族發展政治、經濟、文化,走向共同繁榮。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建立和全麵推行與日趨完善,極大地調動了少數民族的積極性,協調了各民族的關係,它同少數民族地區的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一起,作為建國後黨和國家民族工作在政治方麵的曆史性成就,對於保證我國多民族的大統一大團結。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加速少數民族地區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發展,具有重大的曆史與現實意義。

三、內蒙古、新疆、西藏三個自治區的成立

50多年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取得了重大成就。1947年內蒙古自治區成立後,全國已建立了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等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4個自治縣,這些自治地方的麵積占全國總麵積的44%,其人口占全國少數民族人口的87%,全國55個少數民族,除個別民族因聚居地區比較小和人口極少,不具備條件外,已有45個少數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政府。在上述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中,內蒙古、新疆與西藏三個省級自治區因為其獨特的邊疆性、民族性以及較強的國際關聯性的特點,又是本書討論的重點問題之一。現將其成立的曆史過程作一簡述。

第一,內蒙古自治區的成立。內蒙古自治區是1947年在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隆隆炮聲中誕生的,是我國第一個省級少數民族自治區。她的建立開辟了內蒙古曆史的新紀元,同時也是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實踐的開始。中國共產黨高度重視解決蒙古問題,早在1925年,黨中央就專門作出了《蒙古問題決議案》,指出黨“應當注意內蒙古的工作”,“應當注意內蒙古的特別情形——他們的經濟利益和文化上的民族上的問題,都有相互的關係”。把從內蒙古的民族特點、地區特點出發,作為黨在內蒙古開展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抗日戰爭時期,為團結各民族為一體共同對付日寇之目的,毛澤東同誌在中共六屆六中全會的報告中提出:“允許蒙、回、藏、苗、瑤、夷、番各民族與漢族有平等權利,在共同抗日原則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務之權,同時與漢族聯合建立統一的國家。”這一論斷闡明了黨的民族平等自治的主張。根據這一思想,抗戰勝利後,黨製定了“對內蒙的基本方針,在目前是實行區域自治,首先從各旗開始,爭取時間,放手發動與組織蒙人的地方自治運動,建立自治政府”。為幫助內蒙古民族實現民族解放、人民民主和平等自治的長期要求和願望,黨派出以烏蘭夫同誌為首的大批蒙漢幹部,深入到內蒙古各地開展工作,領導內蒙古人民反對國民黨的內戰、獨裁和民族壓迫政策的鬥爭,領導內蒙古民族爭取民族解放的自治運動,成立了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作為統一各盟旗自治運動的領導機關。烏蘭夫為內蒙古民族區域自治的建立,立下了不朽的功勳。1946年1月內蒙古東部地區一部分上層人士在內蒙古人民黨的基礎上組織發起成立了“東蒙人民自治政府”,有關“東蒙獨立”的傳聞不斷。對此,烏蘭夫明確闡述了中共中央關於內蒙自治的方針:“內蒙古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它要求的自治,基本上與內地各省區一樣是一種地方自治,又因為它是一個民族,所以又是一種民族自治。”在黨的領導下,內蒙古各族人民煥發出史無前例的革命熱情,積極投入到自治運動中,並在1947年5月1日建立內蒙古自治政府。內蒙古走上民族區域自治的道路,標誌著內蒙古民族取得了民族解放的偉大勝利,開辟了內蒙古民族曆史的新紀元。內蒙古自治區的成立,證明中國共產黨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是適合國情的,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正確政策。它的建立為其他少數民族實行區域自冶提供了借鑒。

第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成立。新通是我國麵積最大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居住著以維吾爾族為主的13個少數民族,對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1949年9月新中國成立,同年12月,新疆成立包括各民族和各階層代表在內的民族民主聯合政府——新疆省人民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新疆建立了各級人民政權,完成了農業區的土地改革,積極開展了牧區工作,各方麵的工作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績,為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創造了必要的條件。1952年9月新軀省第一屆第二次各族人民代表會通過決議,成立了“新疆省推行民族區域自治籌備委員會”,各專區、縣、區、鄉也都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決定以“慎重穩定,積極準備,逐步推行”的方針,在全新疆範圍內自上而下地開展民族區域自治的準備工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於1955年10月1日宜布正式成立。至此,新疆境內的13個少數民族中除烏孜別克、塔塔爾、俄羅斯、滿族因人數過少而且分散,不適合建立自治地方外,其他少數民族都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各少數民族人口占當時自治區總人口的83%,從而揭開了新疆少數民族發展史上嶄新的一頁。

第三,西藏自治區的成立。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之前,我國西藏地方實行的是封建領主生產資料所有製和上層僧侶貴族專政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製度。1959年3月的西藏叛亂被平息後至1961年,西藏高原發生了一場曆史性的社會大變革。民主改革是西藏民主革命的主要內容,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百萬農奴,推翻農奴主階級統治、建立人民民主製度的人民革命運動。西藏民主改革是1949年前後席卷中國大陸的人民大革命在西藏的繼續。民主改革具有劃時代的曆史意義,使西藏社會跨越幾個世紀一躍由封建農奴製的舊西藏變成了人民民主的新西藏。對此,中共中央於1961年4月21日在《關於西藏工作的指示》中曾予以高度評價:“中央高興地看到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內,西藏工委領導進藏部隊同西藏幹部和西藏人民團結一致,共同努力,不僅基本上平息了反革命叛亂,而且基本上完成了民主改革,使西藏的社會製度和政治麵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工作成就是偉大的。”西藏民主改革的勝利,是中國共產黨解決民族地區社會改革的成功範例,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與西藏具體實踐相結合的光輝典範。年,西藏的民主改革基本完成,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西藏經曆了一個穩定的發展時期,這是西藏徹底完成民主革命的輝煌時期。之後,西藏地區的工作,進入了穩定發展民族經濟的階段,穩定發展是以個體所有製經濟為基礎的農牧業互助生產,同時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從多方麵努力實現民族區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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