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法理解析:南海諸島自古為中國領土(1 / 2)

在南沙的國際爭端中,其他各國也紛紛提出了自己的“法理主張”。其中既有如菲律賓、馬來西亞、文萊提出的“鄰近說”、“安全說”、“無主土地說”等理論依據,也有如越南精心炮製的一係列所謂“曆史依據”。但隻需細加推敲,便會發現這些主張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腳。菲、馬、文等國以西沙部分島嶼與本國國土鄰近,並對本國安全極為重要為由提出主權要求。菲律賓認為“卡拉延群島”不屬於南沙群島,而是被菲律賓發現並占有的“無主土地”。而中越爭端是南沙群島中最複雜的。越南方麵聲稱對南沙擁有主權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越南認為南沙群島即為越史書上所載“長沙”或“大長沙”、“萬裏長沙”,認為至少從17世紀起,越南就一直對長沙行使著有效的占領,並拿出一張1882年版的標有“萬裏長沙”字樣的《大南一統全圖》,試圖證明越南對南沙的主權;2.越南認為法國30年代對南沙的占領使獨立的越南有權繼承其主權;3.越南認為舊金山會議起草的《對日和約》中所規定的“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南威島(即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和要求”,意味應將南沙交還原主,而在日本占領之前南沙由法國占領,獨立後的越南繼承該項權利,獲得南沙主權。因此,有必要對南沙諸島的曆史權利予以分析。

一、中國對南沙群島的曆史主權

中國對南沙群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是有充分的曆史與法理依據的。

第一,大量中外史料證明中國人民最早發現、並命名了南沙群島。早在兩千年前的漢代,中國人民在長期的航海和生產實踐中發現了南沙群島。這在東漢楊孚《異物誌》、三國時萬震的《南國異物誌》、東吳將領康泰的《扶南傳》等書裏均有記載。在我國元代史籍中關於南沙群島的記載就更多了。《瓊海方輿誌》就將“千裏長沙、萬裏石塘”列入海南島的管轄範圍。明朝鄭和下西洋,在《鄭和航海圖》中也繪有途經西沙與南沙的航海路線。在大最的清代官方地圖中,例如1755年的《皇清各直省分圖》、1810年的《大清天下一統地理全圖》,也繪有“千裏長沙”、“萬裏石塘”。這些記載是中國人民對自己居住和生產經營的土地的認識,在國際法上具有重要意義。這些資料表明,古代中國早已發現了南沙群島,南沙群島不是“無主地”。

第二,中國人民及其附近海域的開發經營以及中國政府對南沙群島的實際管轄,進一步加強了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中國人民在發現南沙群島後,最遲自唐宋以來就一直在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從事捕撈、種植等生產經營哮動。晉代的斐淵在《廣州記》中對中國漁民在南海捕魚和采珊瑚作了記錄。明清以來,海南島文昌、瓊海的漁民經常南下至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捕撈水產。中國漁民在南沙群島居住並從事捕撈、種植等生產活動,從自發到有組織,並得到中國政府的準許和支持。在漫長的曆史中,中國人民常年往來於海南島、廣東省與南沙群島之間生產經營,並向中國政府繳稅納賦。

第三,中國政府對南沙群島行使管轄權,還表現在一係列持續和有效的政府行為中。大量的中國官方文件、地方誌和官方地圖都記載了中國曆代政府對南沙群島的管轄。直至20世紀初,中國政府一直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對南沙群島行使著和平管轄。此後,曆屆中國政府都持續不斷地維護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30年代,法國曾侵占南沙群島的九個小島,中國政府及時進行了外交交涉,中國漁民進行了有組織的抵抗。二戰期間,日本侵占了中國的南沙群島。中國為收複被日本占領的南沙群島進行了不懈的努力。1943年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宣布,此次戰爭的宗旨之一是“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當時的南沙群島被日本劃歸台灣管轄,《開羅宣言》要求日本歸還過去在侵華戰爭中掠奪的中國領土。1945年《波茨坦公告》再次確認了中國收複失地的立場。1945年中國人民打敗日本帝國主義後,中國政府接收了東沙、兩沙、中沙、南沙群島。1946年派遣“永興”、“太平”、“中興”等艦分赴南沙各島測繪地圖,重新確定各島、礁、沙、灘名稱,1947年將南海諸島劃歸廣東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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