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探索南海爭端的解決之道(1 / 3)

在南海爭端中,相關國家的軍事對峙,導致不斷地發生流血糾紛和衝突。1988年3月14日,中國海軍和越南海軍在南沙發生武裝衝突,雙方使用了機關槍和艦炮,並造成了人員傷亡。1995年1月,中國與菲律賓發生美濟確衝突。其他漁民糾紛就更多了。冷戰結束後隨著美蘇超級大國撤出東南亞,圍繞南海群島的爭端加劇。南海周邊鄰國加快了吸引外資聯合開發南海資源的步伐,越南在1992年年初對油氣開發的5個項目進行了國際招標後,又於1992年7月與法國公司簽訂了勘探石油資源的協議。馬來西亞利用外資開發曾母暗沙盆地的油氣已取得進展,曾母暗沙以北90海裏的6座鑽井平台已出油。到1992年中已有60多家外國公司在此投資。1995年中菲發生美濟礁事件後,菲律賓反華議員主張把美國人請回來,以美製華,美日對南沙群島的興趣與日俱增,東盟國家企圖聯合起來,共同對付中國。南海以外的大國也想把南沙爭端國際化。因此,南海諸國也希望探索解決之道。

一、中國關於海洋劃界以及對南沙問題的主張

新中國成立後,首先麵臨的邊疆爭端均為陸疆問題,海疆爭端尚未提上議事日程。但是與陸疆問題一樣,中國政府的海疆戰略依然是要建立睦鄰外交,確保國家領土主權的完整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和平環境。1958年9月,我國公布了12海裏的領海聲明。1972年3月,我國代表出席了聯合國海底委員會會議,首次在國際會議中闡述了中國政府關於海洋問題的基本主張。但是因為蘇聯在中圍北方的挑釁,和中印邊界的緊張局勢,六七十年代我國邊疆安全的重點均在西部和北部陸疆。直到70年代初中國近海油氣資源勘探後,中國政府開始重視海疆問題,於是拿起曆史與法律的武器捍衛我國的海疆主權與海洋權益。1972年,我國參與了聯合國海底委員會會議,此後我國還派代表參與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從70年代開始,我國與周邊國家就南海與東海海疆劃界和漁業資源問題進行了外交交涉。在這一係列的國際會議與海洋問題的國家實踐基礎上,我國提出了本國的海疆劃界主張。

第一,和平談判,協商解決海洋爭端。中國認為,在通常情況下,通過直接有關方麵的談判、協商和協議來求得海上邊界爭端的解決,是最合理和最有效的方法。這是國際實踐充分證明的。這種爭端對當事的各方的主權權利和切身利益關係重大,而且牽涉到許多複雜因素。但是,隻要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互相照顧對方的正當合理的要求,通過友好談判協商,最後總會使海上邊界爭端得到圓滿解決的。這種解決辦法是與憲章具體規定相一致的。也有利於國家之間發展友好和睦鄰關係中國政府一貫主張相關國家以和平方式談判解決國際爭端。根據這一精神,中國已同一些陸上鄰國通過雙邊協商談判,公正、合理、友好地解決了領土邊界問題。

這一立場同樣適用於南海問題。中國政府多次表示,希望同有關國家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和現代海洋法,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法律製度,通過和平談判妥善解決有關南海的爭議。中國政府還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主張,願意在爭議解決前,同有關國家暫時擱置爭議,開展合作。近些年來,中國與有關國家就南海問題多次進行磋商,交換意見,達成了廣泛共識。中菲、中越、中馬等國的雙邊磋商機製正在有效運行,對話取得不同程度的積極進展。在中國一東盟高官磋商、中國一東盟對話會議中,雙方也就南海問題交換了意見,一致讚同以和平方式和友好協商尋求問題的妥善解決。中國還主張有關各方在南沙問題上采取克製、冷靜和建設性的態度。

第二,海洋劃界應根據公平原則,並考慮到一切有關情況,中國政府認為相鄰或相向國家間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應由有關各方根據公平原則,考慮到各種因素和情況,通過平等協商,加以確定。隻有這樣才能獲得對有關各方都公平合理的結果。“海洋劃界應遵循的根本原則,應該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公平原則是一項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它不僅為許多重要國際文件所確認,而且也為一些有關海域劃界的重要國際判例所肯定。”“海洋劃界談判中應該顧及到所有有關因素和特殊條件。這是很重要的。正因為各國沿海區域的自然條件和社會背景是多種多樣的。往往是十分複雜的,這就構成必須給予考慮的各種有關因素,很難用任何簡單的絕對的方法作為惟一的標準來劃定雙方的海域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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