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探索南海爭端的解決之道(2 / 3)

至於南海問題,中國認為是中國與有關國家間的問題,應當通過雙邊友好協商,解決分歧。任何外部勢力的介入都是不適當的,隻能使局勢進一步複雜化。中國與有關國家完全有能力、有信心妥善處理彼此的爭議。

第三,“等距離中間線”劃界方法,不是海洋到界的惟一原則,隻有在確保公平結果的前提下才能使用等距離中間線。中國政府認為“中間線或等距離線隻是劃分海洋界限的一種方法,不應把它規定為必須采取的方法,更不應把這種方法規定為劃界的原則。”“海洋劃界應遵循的根本原則,應該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采用中間線或等距離線的方法能夠達到公平合理的劃界結果時,有關國家可以通過協議,加以利用”。中國“不同意在有關國家未達成劃界協議前,單方麵將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強加於另一方”。

公平原則和等距離線的關係,誰先誰後,一直是國際法爭論的重要課題。在第三次海洋法會上還因此形成了所謂“公平原則集團”和“中間線原則”集團。中國政府,“認為中間線或等距離線是一種重要的方法,在一定情況下用它來作為劃界標準,是符合公平原則的,我們很能理解一些國家對中間線或等距離線的重視。但是,如果把中間線或等距離線作為惟一的標準,作為一個原則,則必定會忽略甚至抹殺其他有關因素的作用,就不能在所有情況下使劃界談判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的公平的結果,我們認為公平原則和中間線或等距離線是不能等量齊觀的。公平原則不僅已為國際上有關海洋劃界的重要判例所確認,也符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的”。總之,“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洋界限的劃分,關係到各有關國家的主權和切身利益,因此應當由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照顧到一切有關情況,通過協商共同確定,以達到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中國政府關於海疆劃界的基本主張,與陸疆劃界一樣在較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國文化“和為貴”、“遠親不如近鄰”的儒家底蘊,是當前“以鄰為伴、與鄰為善”睦鄰外交的起源。這與現代國際法的基本精神一致。但是在許多具體的操作方麵,又與西方的國際法實踐存在較多的差異。這在具體的劃界實踐中體現出來。針對不同的國家管轄海域的具體情況,中國分別提出了具體的劃界原則和立場:

第一,關於相鄰領海劃界問題。領海是一國領土的直接連接海洋的海域,是沿海國家保護領土主權的最後一道海上防線。因此,關於領海的寬度一直是國際海洋法爭論的焦點之一。1958年我國確立了12海裏的領海寬度。中國政府認為,“相鄰或相向的沿海國,應本著互相尊重主權,領土完整和平等、對等的原則,劃定相互間的領海界線”。“島嶼相互距離較近的群島或列島,可視為一個整體,劃定領海範圍”。此一主張與現代海洋法的原則基本一致。但是,目前我國與周邊國家的的領海基線標準尚未統一。日韓兩國將本國的領海基點盡量向外推展。因此,中日韓三國在黃海與東海的海洋劃界中經常出現漁業糾紛與海疆爭端。為此,三國多次圍繞近海漁業問題展開談判,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二,關於專屬經濟區劃界問題。中國政府一貫聲援發展中國家提出的200海裏專屬經濟區的主張,同時認為專屬經濟區是國家管轄範圍的區域,不是公海的一部分,專屬區內的一切資源歸屬於沿岸國家。而相鄰或相向的沿海國之間專屬經濟區界線的劃分,應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共同確定。相鄰或相向的沿海國,對其經濟區相毗連部分的自然資源的開發、管理等事項,應在維護和尊重各國主權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協商,以求得合理的解決。

第三,關於大陸架劃界問題。與專屬經濟區類似,大陸架也是海洋資源有關的國家管轄海域。中國政府主張,為了維護沿海國已擁有的正當合法權益,應當根據大陸架是沿海國際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原則,來確定一國大陸架的範圍。這不僅有充分的法律根據,而且也完全符合大陸架的科學地理、地質概念。在不影響自然延伸原則下,不到200海裏的可以延伸到200海裏。關於相鄰國家大陸架的劃界,中國政府認為,大陸架相連接的相鄰或相向的國家,對其大陸架管轄範圍的劃分,應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共同確定。大陸架相連接的相鄰或相向的沿海國,對其大陸架相連接部分的自然資源的開發、管理等事項,應在維護和尊重各國主權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協商,以求合理的解決。這體現了中國政府一貫堅持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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