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三、火攻篇(2 / 3)

【譯文】

凡是進行火攻,放火以後還必須根據出現的具體情況和敵人的表現,采取相應的行動。在敵營內部放火,要在放火前就做好從外麵策應的準備。火已燒起,若敵營不見有動靜,應耐心等待,不要急於發起進攻,須待火勢旺盛後再看情況而定,可以進攻就進攻,不可以進攻就不進攻了。火也可以從外麵放,不必啃死隻在敵營裏麵放,關鍵是要把握時機,例如從上風放火,就不可從下風進攻;白天風刮久了,到夜晚就會停止,所以還得抓緊時間。任何部隊都必須掌握實施以上五種火攻時的應變原則,最要把握好的則是火攻的時機。

12·3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強。水可以絕,不可以奪。

【解說】

1.這兩句話比較難懂,我將重在談“求解的思路”。承上文讀來,頭上的“故”字,應是表示推出關係的連詞,但這推論究竟是以前麵講的哪個意思為前提,卻不甚明顯。憑著這一點,再揣度一下“故”字領起的也即“推出來的”意思,我認定:這是針對前文的全部論述,對火攻作總結性的評論了(所以這“故”字最好翻譯為“可見”),評論的“角度”則是拿水攻來作比較,以顯示火攻作為一種“輔助性攻法”的特點與優點。——唯其如此,才把《孫子》全書都未涉及的“水(攻)”的問題扯了進來。

2.因此,對前兩句中的“明”字和“強”字,應該從二者的“對待關係”中去理解,就是說,理當把這兩個詞看作是“某個特定意義上的反義詞”。但很明顯,如果預定了這裏的兩個“者”字結構是指事,即是指謂“以火佐攻”和“以水佐攻”這兩種“佐攻方式”,那是很難論定前者“明”而後者“強”的,因為“明”和“強”多用來評價人,不大用來狀寫事。據此可知,這兩個“者”字結構乃是指人,即分別指謂采用火攻的將領和采用水攻的將領。這樣,說前者“明”和後者“強”,就意思清楚明白了:上文的論述表明,前者必須知道“五火之變”,故特別需要的是聰明、機智,這就是“明”;後者運用的手段是“大水”,但大水是可遇而不可求更不可以自由“拿來”的,因此,平時不必去考慮,需要的是決斷能力,即機會來了就能當機立斷地實行之,這就是“強”。——因此,這“明”和“強”分別是“聰明機智”和“剛強果斷”的意思,這兩個意思用“明”字和“強”字來概括,應該說是恰切的,這二者作為人的品性,也確實具有某種對立性。自然,這兩種品性可以是同一將領所具有的。

3.於是,後兩句的意思也明白了:是說火攻比水攻容易實行得多。但直接說的是:江河裏的水可能“絕”,亦即斷流,甚至幹涸(“絕”有斷絕義,也有竭盡義),更不可能強行得到它和改變它的流向(“奪”是強取義,也有強行改變義,例如說“三軍不可奪帥也”);言外之意是:水攻條件很難具備,可遇而不可求,故而不是想搞就可以搞的;這自然又是暗示說:火卻要有就有的,因此火攻是想幹就可以幹的。——可見這後兩句話也是針對前文關於火攻的論述而發,同樣是通過與水攻的對比來小結火攻的特點和優點。

【辨析】

1.對這一章,學界至今沒有一致的理解。“明”字,流行的解釋是:“指效果顯著”。陶著、黃著都取此訓,但陶著釋“強”為“強大”,黃著則引他人說:“一說‘明’即‘強’,兩字異文同義……又一說,‘強’意為勉強,轉義為稍、次。即言水攻稍次於火攻。”對“絕”和“奪”,則兩書都說分別是斷絕和剝奪的意思。郭著的理解稍有不同,其譯文是:“用火輔助進攻的,明顯地容易取勝;用水輔助進攻的,攻勢可以加強。水可以斷絕敵軍,但不能奪取積蓄。”——注家們的理解基本如此,關鍵是大家一律先入為主地認定兩個“者”字結構是指“佐攻”其事,沒有想到其實是指“攻者”其人(必是沒有想到,而不是想到了又否定了),因此,我突破這個不約而同的成見,改作上述理解,就是獨樹一幟了。我估計我的理解將會得到學界的公認。

2.李零先生解說這一章時說:“‘明’,舊注以為是明白的意思……楊炳安先生指出,這種說法不妥,清代學者王念孫講過,《左傳》哀公十六年和《國語·周語》有‘爭明’一詞,都是‘爭強’的意思,這裏的‘明’和‘強’是‘異文同義’。他的說法,對我很有啟發。我理解,‘爭明’的‘明’是顯赫之義,確實與‘強’有類似之處。兩個字都是好意思,基本對等。火攻和水攻都厲害。這是第一層意思。”——李先生很權威地把這裏的“明”和“強”裁定為“異文同義”了。我不敢說這兩個字不可能“異文同義”,但我要說:前文根本沒有提及過水攻的事,孫子就理當設定,讀者盡管可能憑常識知道水攻是怎麼回事,但並不了解水攻有何“厲害”,因此,他在作關於火攻的總結時,是不可能通過與水攻的對比來肯定或強調火攻的“厲害”的,所以,對這“第一層意思”,李先生也理解錯了,即使證明了“明”與“強”在別處可能“異文同義”,也無濟於事。誤解了作主語的兩個“者”字結構,哪能把作謂語的“明”和“強”解釋熨帖呢?

3.對後兩句,即“第二層意思”,李先生說:“‘絕’是斷絕的意思……‘奪’在古書中有兩個意思,一個意思是奪取,一個意思是去除。舊注以‘奪敵積蓄’為說,不太好。火隻能把敵人的積蓄燒掉,怎麼能奪取它?我們認為,這兩句和上兩句不太一樣。‘絕’是斷絕,隻能阻隔,比較消極。‘奪’是去除,把進攻的敵人趕走,比較積極。水利於隔絕,火利於驅除,作用不一樣。作者這麼講,有一定道理,但邏輯不夠嚴密,因為水攻也不見得都是起斷絕的作用,比如以水灌城,水淹七軍,殺傷力也很大。我的看法是,這隻表明,作者對火攻更偏愛。”——我要說:這裏,李先生首先錯在不該和舊的注家們一樣,也預定“絕”和“奪”的主體(施事)分別是水和火,對象(受事)則都是敵人或屬於敵人的東西,其次錯在他並無道理地認定作者在這裏顯得“邏輯不嚴密”,卻未能發現自己在這裏犯了先入為主的錯誤。

【譯文】

因此,想用火來輔助部隊進攻,需要的是聰明機智,想用水來輔助部隊進攻,需要的是剛強果斷。江河裏的水是可能斷流以至於窮竭的,並且,人是不可能強行改變水的流向的。

12·4

夫戰勝攻取而不修其功者,凶,命曰“費留”。故曰:明主慮之,良將修之;非利不動,非得不用,非危不戰。主不可以怒而興師,將不可以慍而攻戰。合於利而動,不合於利而止。怒可以複喜,慍可以複說,亡國不可以複存,死者不可以複生。故明主慎之,良將警之。此安國全軍之道也。

【解說】

1.這末一章簡直與火攻不沾邊了,作為《火攻篇》的結尾,說不過去吧?所以有理由懷疑是“錯簡”。但也隻能是懷疑。怪得很,注家們對這問題竟都不置一言。——我的猜測是:未必是錯簡,乃因關於火攻,孫子寫不出更多的意思了,就把本章講的意思放到這裏來講了,免得火攻篇文字太少,與其他篇太不相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