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概論(三)(2 / 2)

(2)空中運輸:有些國家自50年代即開始使用直升飛機運送病人,逐步形成了較完整的空中救護係統,如美、法、德、瑞士及澳大利亞等國,大部分城市均配備了救護用直升飛機。結合我國目前情況,在短期內尚難以建立空中救護係統。

(四)反應時間

反應時間係指由接到呼叫至急救車到達現場所需要的時間,實際上即傷員開始獲得救治的時間,這是衡量急救係統水平的重要標誌之一。

反應時間是受多種因素影響的,如通訊聯絡的靈敏度、城市交通管理的狀況、.急救車的分布及工作半徑等。日本東京的平均反應時間為5分30秒,大阪則為4分40秒,走在世界前列。考察其主要經驗是把急救車分散在各消防站,使行車半徑大為縮短。如日本東京市162輛急救車分散在76個消防站,大阪市44輛急救車分散在25個消防站。

北京市與東京市相比,人口相似,而且麵積亦極相近,但目前隻有6個區急救站,急救車過度集中,行車半徑過長,這是反應時間延長的主要因素。應將建立急救站納入城市規劃之中,增加數量,合理布局,才能從根本上改變現有狀態。

(五)合理的搶救程序

創傷發生後,尤其是當意外災害或嚴重創傷發生後,如果沒有一個合理的搶救程序,勢必會影響救治效果。現以交通損傷為例,合理的搶救程序應是:當事故發生後,最早目擊者(常常是警察或司機)立即對傷員進行基本生命支持的救治,如人工呼吸、心髒按壓、止血、保持呼吸道通暢等,同時呼叫急救車,並保護現場;急救車到達後,交由急救員進行救治,迅速轉送至相應醫療機構。而我國目前的情況是:事故發生後,警察往往招手攔車,把傷員送往醫院,傷員在現場和運送途中得不到正確處理,有可能加重傷情,甚至死亡。如脊柱骨折未行保護及固定而繼發脊髓損傷,未能及時止血而招致休克,昏迷傷員因體位不當或嘔吐物吸入發生呼吸道梗阻而致死等。

為建立合救程序,應從以下幾方麵著手。

1.普及搶救生命的基本知識普及的對象重點應是交通警察、司機、學生和軍人。有些國家規定每個司機必須持有創傷急救訓練合格證才能發給駕駛證,這種做法值得借鑒。

2.改善和健全呼叫條件應設立足夠的急救呼叫熱線,保證通暢。交通警察應配備能與急救車控製中心直接通話的對講機,以便盡快呼叫急救車。

縮短急救車的反應時間急救,車應及時到達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