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初,征服階級和被征服階級的對立,是很為尖銳的。所以貴族和自由民之間,其相去近;自由民和奴隸之間,其相去遠。但是到後來,壓迫的關係,漸成為過去;平和的關係,日漸增長;而掌握政權的人,其權力卻日漸發達。於是貴族和自由民,相去漸遠;自由民和奴隸,相去轉日近,馴至因彼此通婚,而混合為一。我國古書上百姓和民、民和氓,有時是有區別的,有時卻又沒有,就是這個關係。
以上所說,是從部落時代,進化到封建時代的大略。但是進化到封建時代,還是不得安穩的。因為此等封建之國,其上層階級,本來是一個喜歡侵略的民族;在侵略的民族中,戰爭就是生利的手段。當其初征服別一個民族時,生活上自然暫時得到滿足。但是經過相當的年代,寄生之族的人口,漸漸的增加了;而其生活程度,也漸漸增高;就又要感覺到不足。感覺到不足,那除向外侵略,奪他人的土地人民為己有,是沒有別法的。在戰國以前,列國所以要互相吞並;一國中的大夫,也要互相吞並;這就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如此,一步步的向前進行,晉國的六卿,並成三家;春秋時的百四十國,變為戰國時的七國;世運就漸進於統一了。
政治一方麵,情形如此;社會一方麵,也有很重要的變遷。征服之族,初征服被征服之族時,是把他們的人,擄來作為奴隸使用。此時的奴隸,是以多數的人,替少數的貴族耕作廣大的土地的。生命尚非己有,何況耕作之所得?在此等情形之下,奴隸的耕作未必出力;而此時耕作的方法,也還幼稚;自然可以多數的人,耕作廣大的土地。到後來,耕作的方法漸漸進步了;壓迫的關係,也漸漸變化;即發見用武力強迫人家勞動,不如在自利的條件下,獎勵人家勞動之為得計。並發見以多數人粗耕廣大的土地,不如任一家一戶精耕較小的土地之為有利。於是廣大的田莊,變成分立的小家戶。這是說征服之族,把被征服之族擄掠得來,強製他為自己勞動的社會的變化。其從納貢的關係,進化到代為管理,始終沒有破壞被征服之族內部的規則的,自更不必說了。但是無論其為征服之族將被征服之族擄掠來而強製其為自己勞動;或者由納貢的關係而進化到收稅;伴隨著生產方法的進步,廣大的田莊,總有變為小農戶的趨勢。我國古代,土地雖非人民所有,然而必要有一個五十畝、七十畝、百畝的分配辦法,而不容籠籠統統的,把若幹公有的土地,責令若幹人去共同耕種,即由於此。於此,已伏著一個土地私有的根源。又因人口的增加,土地分配,漸感不足;而分配又未必能平均;於是漸有無田可耕的人;又或因所耕的田太劣,而願意換種好田;於是地代就漸漸發生。有權支配的人,就將好田與壞田收獲的差額,悉數取為己有。於是土地的私有,漸漸的成立了。
又因生產方法的進步,工業漸漸的脫離農家的副業而獨立。於是交換愈益頻繁,而專司交換的關鍵的商人也出現了。商人對於農工,在交換上,是處於有利的地位的。因為要以其所有,易其所無的人,都有非易不可之勢;而在交易的兩方,都無從直接,交換都要通過商人之手才行。於是商人乘賣主找不到買主時,可以用很廉的價格買進;到買主找不到賣主時,又可以用很貴的價格賣出。一轉手之間,生產者和消費者,都大受其剝削。所以在近代工業資本發展以前,商業資本在社會上,始終是很活躍的。這是中國幾千年來一貫的趨勢,更無論古代經濟初進步的時候了。因商業資本發達,則農人受其操縱而愈益窮困。於是高利貸出現。在這兩種剝削之下,再加之暴政的榨取,農民乃無可控訴,而至於流亡。其投靠到富豪的,或則售其田產,而變為佃農;或竟自鬻其身,而成為奴隸。除非在社會上有所需求,都可以靠暴力脅奪,如其不然,有所求於人,就非得其允許不可,或者守著社會上公認的交換規則,進行交換,則相需甚殷的一方麵,總是吃虧,而其勢較緩的一方麵,總是處於有利的地位的。所以在春秋戰國時,商人的勢力大盛。便國家也不能不謹守和他們訂立的契約;指鄭子產不肯強市商人貨物之事。見《左氏》昭公十六年。甚而至於與他們分庭抗禮。子貢之事,見《史記·貨殖列傳》。一方麵,都市的工商業家,鄉下的大地主,新階級興起了;一方麵,則因戰爭的劇烈,亡國敗家者相隨屬,而封建時代的貴族,日益淪落;於是貴賤的階級漸平,貧富的階級以起。然而當這時代,國家的政治權力,不是縮小了,而反是擴大了。因為政治是所以調和矛盾,也可說是優勝的一個階級用來壓迫劣敗的階級的。社會的矛盾,日益加甚,自然政治的權力,日益加大。但是這時候,代表政治上的權力的,不是從來擁有采地的封建主,而是國王所信任的官僚。